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天津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开放水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9日出台了《天津滨海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新QFLP试点办法”)。新QFLP试点办法的试点应用范围为天津滨海新区五个开发区,涵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雪律师应邀协助天津滨海新区起草和完善新QFLP试点办法,并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QFLP业务经验,结合QFLP业务的市场需求、实操问题和难点,为新QFLP试点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项目组成员包括褚欣、蓝丹、王若然。
——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QFLP试点办法的优势梳理
作为全国首批QFLP试点城市,自2011年11月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旧QFLP办法”)以来,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投资机构在天津开展QFLP业务,十余年来,依托灵活机制、创新模式和高效审批,天津QFLP业务一直走在QFLP试点实践前列。
为顺应市场的变化和需要,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新QFLP试点办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申请主体、投资范围、门槛条件、申请流程,提升金融开放水平,支持天津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要负责合伙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天津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开放水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9日出台了《天津滨海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新QFLP试点办法”)。新QFLP试点办法的试点应用范围为天津滨海新区五个开发区,涵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
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雪律师应邀协助天津滨海新区起草和完善新QFLP试点办法,并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QFLP业务经验,结合QFLP业务的市场需求、实操问题和难点,为新QFLP试点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项目组成员包括褚欣、蓝丹、王若然。
——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QFLP试点办法的优势梳理
作为全国首批QFLP试点城市,自2011年11月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旧QFLP办法”)以来,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投资机构在天津开展QFLP业务,十余年来,依托灵活机制、创新模式和高效审批,天津QFLP业务一直走在QFLP试点实践前列。
为顺应市场的变化和需要,拓宽外资跨境投融资渠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新QFLP试点办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申请主体、投资范围、门槛条件、申请流程,提升金融开放水平,支持天津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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