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赋予的权力,再度委任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任期两年,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独立法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出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有关决定后60天内,按照第17B条提出上诉。上诉委员团成员将获委任组成上诉委员会,负责聆讯有关针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就规划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刘洋律师此次再获委任,体现了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持续贡献及丰富的公共服务经验。除获再度委任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外,刘洋律师亦曾担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及人事登记审裁处审裁员,长期积极参与公共服务。
2026年9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赋予的权力,再度委任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任期两年,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独立法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出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有关决定后60天内,按照第17B条提出上诉。上诉委员团成员将获委任组成上诉委员会,负责聆讯有关针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就规划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刘洋律师此次再获委任,体现了其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持续贡献及丰富的公共服务经验。除获再度委任为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成员外,刘洋律师亦曾担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委员及人事登记审裁处审裁员,长期积极参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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