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是令香港法律界同仁欢欣鼓舞的一天。这天,为增强内地法院作出的部分判决在香港的可执行性所进行的长期跨境司法和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正式生效,只待两地通过有关细则。香港立法会在去年随着香港选举制度的全面改革也进行了改组。
香港的律师们对这一发展感到鼓舞,认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不可或缺的一项举措。但该条例草案未能解决香港大律师们此前提出的一些担忧,可能会削弱其在香港的执行效果。
日前,海问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受邀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专题报道接受ALB的采访,进行了如下的分享:
随着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司法互助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例草案旨在就这两大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的民商事判决建立起更为全面的机制。加强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也有望减少当事人在两地就同一纠纷重新提起诉讼的需要。
该条例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得以实施。
两地于2019 年签署的安排是对 2006 年有关框架的扩展。2006年的框架仅涵盖金钱判决和救济措施,以及选择内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合同。除个别事项,如公司和个人破产以及某些知识产权案件和裁决外,其余事项均在2019年签署的安排的管辖范围内。
直到2021年底,香港律政司才开始加紧推动2019年安排在香港的落地。官员们解释称,“香港与内地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日益密切的互动与合作”使得此举势在必行。
与现有规则相比,刘律师认为条例草案作出了三项重大改进,包括扩大了予以认可的判决的范围以及引入了更倾向支持判决执行的机制。
其中,废除排他性管辖协议要求的举措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好评。此前,内地判决若想要在香港获得执行,则作出判决的内地法院必须依据书面协议享有排他性管辖权。
刘律师解释说:“用管辖权测试标准取代排他性管辖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判决相互执行的范围。管辖权测试标准仅要求合同纠纷各方证明与中国内地有联系。”
另一方面,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出了不少其认为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条款。
条例草案的最终版本未能解决大律师公会的一些主要担忧,包括没有规定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的两年时限。大律师公会认为,该等时限规定能更准确地反映2019年安排的有关规则,该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施。
对一方当事人仅就内地判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上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寻求执行和登记不受上诉影响的裁判或救济措施内容的情况,该条例草案也未有进一步的规则指导。
刘律师指出:“当事人应注意两年的时限。同时,他们也无法对部分内容正处于上诉程序的内地判决在香港进行登记”。
整体来看,该条例草案是香港与内地庞大的司法互助制度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对香港委以重任,期望后者能带动大湾区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
刘律师解释说:“除本条例草案外,香港还与内地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等作出了多项安排,显示两地合作愈发密切”。
展望未来,刘律师预计两地将会出台更多立法以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刘 洋 合伙人
刘洋律师是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同时拥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执业资格,专攻商事争议解决,在国际仲裁和商业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时常代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跨国企业、非政府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及大型航运和贸易公司处理在香港及英国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复杂商业纠纷,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离岸工程、航运和造船、股东及股权相关纠纷、国际投资、建设工程、商业欺诈、破产与重组、监管调查、国际制裁、执行国际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领域。他还就非诉讼业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就资产融资、贸易融资和船舶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刘洋律师在香港特区政府多个法定和咨询机构担任职务,包括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专家委员会、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调解督导委员会、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咨询机构、香港海运港口局、航空发展及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等。同时,他还是仲裁员和调解员。
2022年7月,刘洋律师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从2020年开始,他连续被《钱伯斯法律指南》、《法律500强指南》和《商法》等评价为争议解决与航运领域的领军律师。从2019年至2021年,他连续三年入选《劳氏航运日报》“全球十大海事律师”榜单。
2022年10月26日是令香港法律界同仁欢欣鼓舞的一天。这天,为增强内地法院作出的部分判决在香港的可执行性所进行的长期跨境司法和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正式生效,只待两地通过有关细则。香港立法会在去年随着香港选举制度的全面改革也进行了改组。
香港的律师们对这一发展感到鼓舞,认为这是香港特区作为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不可或缺的一项举措。但该条例草案未能解决香港大律师们此前提出的一些担忧,可能会削弱其在香港的执行效果。
日前,海问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律师受邀就“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专题报道接受ALB的采访,进行了如下的分享:
随着加强内地与香港之间司法互助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例草案旨在就这两大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的民商事判决建立起更为全面的机制。加强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也有望减少当事人在两地就同一纠纷重新提起诉讼的需要。
该条例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香港得以实施。
两地于2019 年签署的安排是对 2006 年有关框架的扩展。2006年的框架仅涵盖金钱判决和救济措施,以及选择内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合同。除个别事项,如公司和个人破产以及某些知识产权案件和裁决外,其余事项均在2019年签署的安排的管辖范围内。
直到2021年底,香港律政司才开始加紧推动2019年安排在香港的落地。官员们解释称,“香港与内地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日益密切的互动与合作”使得此举势在必行。
与现有规则相比,刘律师认为条例草案作出了三项重大改进,包括扩大了予以认可的判决的范围以及引入了更倾向支持判决执行的机制。
其中,废除排他性管辖协议要求的举措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好评。此前,内地判决若想要在香港获得执行,则作出判决的内地法院必须依据书面协议享有排他性管辖权。
刘律师解释说:“用管辖权测试标准取代排他性管辖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判决相互执行的范围。管辖权测试标准仅要求合同纠纷各方证明与中国内地有联系。”
另一方面,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出了不少其认为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条款。
条例草案的最终版本未能解决大律师公会的一些主要担忧,包括没有规定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的两年时限。大律师公会认为,该等时限规定能更准确地反映2019年安排的有关规则,该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施。
对一方当事人仅就内地判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上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寻求执行和登记不受上诉影响的裁判或救济措施内容的情况,该条例草案也未有进一步的规则指导。
刘律师指出:“当事人应注意两年的时限。同时,他们也无法对部分内容正处于上诉程序的内地判决在香港进行登记”。
整体来看,该条例草案是香港与内地庞大的司法互助制度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对香港委以重任,期望后者能带动大湾区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
刘律师解释说:“除本条例草案外,香港还与内地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及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等作出了多项安排,显示两地合作愈发密切”。
展望未来,刘律师预计两地将会出台更多立法以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刘 洋 合伙人
刘洋律师是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同时拥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执业资格,专攻商事争议解决,在国际仲裁和商业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他时常代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跨国企业、非政府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及大型航运和贸易公司处理在香港及英国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复杂商业纠纷,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离岸工程、航运和造船、股东及股权相关纠纷、国际投资、建设工程、商业欺诈、破产与重组、监管调查、国际制裁、执行国际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领域。他还就非诉讼业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就资产融资、贸易融资和船舶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刘洋律师在香港特区政府多个法定和咨询机构担任职务,包括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专家委员会、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调解督导委员会、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咨询机构、香港海运港口局、航空发展及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等。同时,他还是仲裁员和调解员。
2022年7月,刘洋律师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从2020年开始,他连续被《钱伯斯法律指南》、《法律500强指南》和《商法》等评价为争议解决与航运领域的领军律师。从2019年至2021年,他连续三年入选《劳氏航运日报》“全球十大海事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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