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中国反垄断进展(2023年3-4月更新)

作者: 钱晓强 林熙翔 杨壹凯 王丹琳 王宁

引言



2023年3-4月[1]立法和政策领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四部反垄断法配套新规,部署了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印发意见,拟探索数字市场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的垄断行为。执法领域,2023年3-4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15件,涉及航空、房地产、食品、能源、环保、运输、汽车、材料、医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行业,附条件批准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及实施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及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领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


立法和政策领域


  • 2023年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报告显示,2022年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3件;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9件,罚没金额7.35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申报794件,公开处罚32起未依法申报案件;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69件,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2023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3],自2023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就四部配套新规的修订重点,结合实务中的观察,重点提示总结如下: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就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是具有竞争关注的经营者集中,明确申报和调查程序;优化对于“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认定因素;明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计算问题;明确“实施集中”的认定标准;细化和优化了“停钟制度”;完善了受托人的选任和监督制度;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调查方式等;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适用“安全港”制度的15%市场份额标准、申请流程等内容;就“组织”和“实质性帮助”垄断协议的行为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宽大制度,新增约谈制度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相关滥用行为下新增部分“合理理由”和行为表现形式,为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业模式的合规性评估提供更多论证角度;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台经营者“自我优待”的相关规定;对各类型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提供更为细致的指导;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新增了约谈制度;规定了行纪衔接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了衔接。

    就此事宜更多评论,请见《海问观察:反垄断法四部配套新规出台》[4]

  • 2023年4月初,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5],拟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制定,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规章;切实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制订《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

  • 2023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6],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和副局长甘霖等表示:

     将对网络平台服务市场采取行政处罚、约谈提醒、行政指导、规则指引等梯次性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措施;加强竞争合规的指导,在依法查办垄断案件的基础上,督促全面停止“二选一”等垄断行为

     就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将健全数字经济领域基础性规则制度,完善指南、指引、标准等配套制度;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监管责任制度;创新常态化监管模式,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互联网平台合规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细分领域合规评价指标,完善政府部门抽查考核、日常监管、正向激励、违规处罚等措施,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将尽快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 2023年4月18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7],明确将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执法领域


  • 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

     无条件批准:2023年3-4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15件,比2022年3-4月同比下降0.87%,比2023年1-2月环比下降4.95%;案件涉及航空、房地产、食品、能源、环保、运输、汽车、材料、医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行业。

     附条件批准:2023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巨力”)股权案[8]。审查历时约8个月,期间历经申报人撤回申报后重新提交。万华化学与烟台巨力均从事烧碱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生产与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华化学将取得对烟台巨力的单独控制权。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故附以下条件批准了此项集中,集中后实体可在交易交割日起5年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

    (1)在交易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交易交割完成后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年度均价不高于承诺日前二十四个月平均价格。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应当对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的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下调。

    (2)除非有正当理由,交割完成后保持或扩大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的产量,并持续研发创新。

    (3)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限制或延迟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产品;不得降低对中国境内市场客户的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同等条件下,除合理的商业惯例外,不得对中国境内市场客户实行差别待遇。

    (4)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强制中国境内市场客户排他性地采购甲苯二异氰酸酯产品或进行搭售。

  • 垄断协议执法领域

     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监局”)公布了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海普药业”)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科技”,与海普药业合称“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当事人于2015年10月达成氟尿嘧啶注射液“横向联盟”协议、共识和长期默契:(1)当事人通过在投标时相互沟通报价、不打价格战以及持续协商价格等方式,共同提升各地氟尿嘧啶注射液的投标价及商业公司供货价;(2)当事人根据各自传统优势销售区域划分中国境内市场,分别占据15省的销售市场,同时在对方销售市场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不参与或报高价等方式配合、保证对方中标,并且限制对方在己方市场的销售数量。上海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医药科技和海普药业分别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约5,705万元。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领域

     2023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监局”)对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金耀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金耀药业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市场份额100%,具有控制相关产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的能力,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大。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在生产、销售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金耀药业超过正常幅度地显著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销售价格,相比2016年的价格提高约7.5倍。天津市市监局认为金耀药业的行为构成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据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19年销售额2%的罚款,约2,772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金耀药业和医药科技分别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津药药业”)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2021年4月,天药药业(津药药业曾用名)曾因达成和实施划分市场、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被天津市市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19年销售额4%的罚款,约4,402万元。前述表明,中国反垄断执法趋势日趋严格,同一集团的企业可能因其不同方面的垄断行为而多次遭受反垄断调查及行政处罚,医药行业长期以来都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

     2023年4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日照水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日照水务是日照市主城区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日照市主城区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在改造住宅小区用水设施、对直饮水机进行新立户的过程中,以直饮水机作为经营设施、用水性质不属于居民用水为由,向直饮水机经营者收取本该由日照水务自行承担的管道接入、改造、水表井建设施工等工程费用。案件调查过程中,日照水务已将所收取费用全部退还给交费人,并已不再对直饮水机的接入收取接入费用。基于前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日照水务的行为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20年销售额1%的罚款,约218万元。

司法领域


  • 2023年4月20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9],最高院发言人在会上指出: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建庭以来,受理垄断案件156件,2022年新收垄断二审案件47件,审结57件。就2022年审结的案件,以下类型的案件较多:(1)涉及知识产权行使的案件;(2)事关民生的案件;(3)涉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衔接与标准统一的案件
  • 2023年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0]作出判决。该案系中国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创锐与微播均为短视频平台运营服务商,微播运营的抖音APP在中国短视频市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创锐未经微播授权、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了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及用户信息,并通过其运营的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据此起诉创锐,请求判令创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涉案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经济损失4,000万元。

     裁判要点:(1)微播使用抖音平台短视频整体产生的经济价值区别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网络用户为创作每个短视频付出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短视频平台收集者付出的成本。微播就抖音短视频的积累和维护进行了实质性投入,对短视频整体享有重要的经营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微播的利益,则会降低微播经营短视频平台的积极性,甚至影响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因此,涉案短视频的整体集合,对于微播而言,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2)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微播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3)创锐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中的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前述,法院判决:创锐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播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经济损失500万元。

向上滑动阅览注释

[1] 截至2023年4月30日,以审结时间为准统计,下文中“4月”均截至4月30日。

[2] 具体请见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3/t20230313_353731.html
[3]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202303/t20230324_354069.html
[4] 具体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4h7zGnDxbbGNVjQQpGKmPg
[5]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202304/t20230411_354513.html
[6]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xwfbt/202304/t20230413_354606.html
[7] 具体请见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4/t20230418_611553.shtml#2
[8]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202304/t20230407_354460.html
[9] 具体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7172.html
[10] 具体请见(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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