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等基于大型语言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推出,人工智能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热点。其实,在量化投资基金领域,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应用一直是研究与发展的重要方向。量化投资基金,通常指利用计算机、数学模型等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标的筛选、组合构建、交易的基金。量化投资在境外已有超过50年的历史,引入我国近20年,相比于私募基金领域,量化投资模式在公募基金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包括量化对冲、指数增强和主动量化等方向,不过,近年来,我国的量化私募基金规模增长迅速,2021年已突破万亿。相较于传统量化投资基金,人工智能量化基金由人工智能通过查看海量数据,自动生成用于投资的模型,并随着市场变化自动调整模型,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所需的人工介入更少。
在境外,一些对冲基金已实现依靠人工智能运作,如Aidyia Holdings、Cerebellum Capital、 Taaffeite Capital Management、 Numerai等。在境内,诸多基金公司已使用人工智能进行投资,推出自己的人工智能量化基金产品,如幻方于2017年宣布“几乎所有的量化策略都已经采用AI模型计算”,已推出300、500、1000指数增强策略和量化对冲策略等产品线,再如华夏基金旗下的华夏智胜先锋、华夏智胜价值成长等。根据《2022年度中国量化投资白皮书》[1]中的统计结果,已有10.16%的机构(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券商自营/资管等)实现了人工智能量化的规模落地,即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其规模化落地AI场景大于10个并在整个投资占比中达到30%。2023年6月1日,私募管理人止于至善发布公告,表示要由人工智能机器人“赛博坦”独立管理一支私募基金产品。更可以期待的是,ChatGPT等基于大型语言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会对量化投资的宣传、资料收集、模型调优及日常运营的其他方面带来一系列新的影响,例如,其可能被用于更大量、更高效、更优质地生成财经新闻、研究报告等文本数据,影响文本挖掘相关的量化交易策略,用于量化策略代码编写及调整模型,以及凭借其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助力量化资讯的搜集效率等[2]。
随着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应用范围和场景的不断扩展和深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也相应产生。例如,人工智能算法、数据利用方式或行为决策模式可能不透明,即“算法黑箱”问题。在收益率高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鲜少过问算法的具体运行,但在市场回撤较大、投资亏损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面临如何向投资者证明其确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难题。同理,是否所有投资者都能接受“机器学习不可解释”作为尽职调查的回复,也具有不确定性。此外,程序化交易的风险依然存在,人工智能量化基金由程序进行自动交易,如果人工把关完全缺位,有可能放大程序错误或决策偏见导致的风险。
一、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人工智能算法在量化投资领域的监管概览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2020年6月通过了一项规则制定提案,即《电子化交易风险原则》(Electronic Trading Risk Principles),提出在交易所层面制定规则,以交易所为基础对所有电子化订单进行前端风险控制,以及针对电子化交易平台建立事后报告机制[3]。德国联邦议院于2013年2月通过《高频交易法》(Act on the Prevention of Risks and Abuse in High-frequency Trading),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监管机构在程序化交易监管方面的权利,并以订单而非账户为单位对高频交易进行识别和监管[4]。在香港,基金管理人向客户提供自动化理财建议,需要满足《证券及期货条例》[5]中有关机械理财建议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资料、客户状况评估、系统设计与开发、监督与测试算法程式等。
二、我国对人工智能在量化投资领域的监管概览及实践
上述证监会及各交易所等主体发布的行业垂直监管要求,与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的横向通用监管要求,在满足条件的场景下,将同时适用于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金融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以典型的量化基金为例,如果仅仅在投资决策模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但不向其客户(投资人)推送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结果,且其技术方案和能力也不意在为其他主体面向用户传递生成结果信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则在较多场景下应当不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规要求。但如果此类机构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投资决策以外,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其用户(投资人)提供投资建议、市场资讯等内容性质的生成成果,则需要注意根据上述文件,履行合规义务。
三、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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