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技术创新的迅速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快速流动,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与日俱增。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败诉的比例相对较高,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举证不充分[1]。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要对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权属、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以及对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举证责任较重。随着信息化与电子办公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技术资料、研发记录、交易凭证等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这使得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难度更大,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权利人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因此,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日常经营中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妥善管理,以便在诉讼中能够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结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实务经验,探讨企业如何在日常经营中对电子数据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在诉讼过程中准备电子证据,以期帮助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电子证据概述
在信息化时代,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案件等侵权行为较为隐蔽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收集的内部证据
对于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提交方式,应当尽量提交原始邮件,并体现电子邮件的收件人和发件人信息、收发时间、邮件正文及附件等必要信息;相反,如果电子邮件经过转发或引用,因在转发或引用过程中可以进一步编辑邮件内容或附件,可能导致难以证明真实性。另外,可以通过当庭展示或证据保全的方式来证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在当庭展示时,建议提前将需要演示的邮件放入单独的文件夹中,以便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对于需要特殊网络设置才能打开的邮件,建议提前由技术人员测试相关环境,确保当庭演示中,可以正常打开和浏览相关邮件。这种方式可以尽可能地节省时间和成本,但也存在因网络或设备故障无法打开邮箱,以及误删或遗失相关电子邮件的风险。因此,在时间和预算允许的情况下,提前由公证处或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是更为稳妥的方式。为了提高保全效率并节约成本,目前我国法院已逐渐接受由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进行存证的方式,根据近日的统计数据,采用可信时间戳TSA的案例有8万余件,覆盖全国900多家法院[7]。除了可信时间戳TSA外,企业还可以采用:网易公正邮[8]、IP360取证[9]、腾讯推出的至信链[10]、阿里云可信存证服务[11]等。
*本文首发于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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