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中国反垄断进展(2023年9-10月更新)

作者: 钱晓强 林熙翔 杨壹凯 王丹琳 王宁

引言



2023年9-10月[1]立法和政策领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上海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执法领域,2023年9-10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24宗,涉及能源、运输、贸易、汽车、医药、房地产、私募基金等行业,附条件批准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3宗涉及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领域,最高院发布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李震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开庭审理,本案涉及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垄断行为。


立法和政策领域


  • 2023年9月7日,北京市市监局发布《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2],该指引从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与基本原则、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垄断行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着眼,覆盖《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范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四大方面的主要规定,通过“示例+分析”的模式,为各类经营主体识别与防范反垄断风险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 2023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总局指引》”)[3],为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总局指引》包括总则、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附则等内容,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抢跑”、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如何制定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指引。

  • 20239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4],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执法,严格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应对指导,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维权能力。做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风险研究和预警,制定合规指引。

  • 2023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2)》(“《报告》”)[5],从工作综述、执法成效、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地方工作和大事记等方面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成效。《报告》指出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69件、罚没金额约6.2亿元。

  • 20231010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6],提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审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等。

  • 20231020日,上海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反垄断办”)发布《关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上海局指引》”)[7],《指引》搭建竞争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定期开展竞争合规自评评估形成的书面报告作为企业建立竞争合规自我改进机制的依据,定期报送市上海反垄断办。《上海局指引》亦督促和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合规激励。自评“A”级及以上的,经反垄断执法部门复核后,积极鼓励并服务平台企业探索创新,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合规评估,服务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加快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进一步优化常态化监管机制,运用合规承诺、约谈提醒、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引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在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的应对指导、竞争合规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自评“B”级及以下的,视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性问诊把脉,及时规范改进;对投诉量较高的企业重点关注,涉及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执法领域


  • 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

  • 无条件批准:2023年9-10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24件,比2022年9-10月同比增加4.2%,比2023年7-8月环比增加24%,案件涉及能源、运输、贸易、汽车、医药、房地产、私募基金等行业。

  • 附条件批准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先声药业”)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托毕西”)[8]。据悉,本案为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就未达申报标准“自愿”提交反垄断申报的并购交易予以附条件批准。此案审查历时近15个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适用“停钟制度”,就本案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以便与申报人就救济条件展开多轮商讨,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共5个月。先声药业主要从事药品生产与销售,先声药业与全球巴曲酶原料药唯一供应商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Ltd Branch Pentapharm(“DSM”)签订了《合作及供货协议》,成为中国境内唯一可以销售巴曲酶原料药的公司,同时先声药业正在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研发。托毕西主要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先声药业与托毕西存在纵向关系和横向重叠。先声药业拟收购托毕西全部股权。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附以下条件批准了此项集中:

    (1) 解除先声药业与DSM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的协议。

    (2) 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规定的时限剥离先声药业在研巴曲酶注射液业务,向剥离买方承担巴曲酶原料药供应义务,并为剥离买方与DSM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必要协助。

    (3) 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20%。

    (4) 集中实施后保障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用药需求。

    (5) 若未按时解除协议约定、未按时完成剥离或者剥离买方未按时实施研发,则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50%。

上述行为性条件自生效日起6年后,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

作为背景,先声药业曾于2021年1月被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罚款1.007亿元人民币,原因是先声药业滥用其在中国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拒绝向托毕西供应巴曲酶原料药,限制了托毕西生产巴曲酶注射液的能力。本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医药领域的又一重要执法案例,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执法机构对多家医药企业的垄断行为作出反垄断处罚,具体可参考中国反垄断进展(2023年3-4月更新)、中国反垄断进展(2023年5-6月更新)中所小结的执法先例。

  • 垄断协议领域

  • 2023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9]。本案中,北京市围棋协会于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组织北京市8家围棋业余段位或级位赛组织单位召开理事会议并达成决议,确定北京市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服务费及赛事活动服务费的建议收费标准,并向各业务相关单位公示。协议达成后,北京市围棋业余段位、级位比赛证书及赛事服务费价格出现一致性调整,除个别单位外,大多数机构均按照建议收费标准执行。据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市围棋协会的行为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的垄断协议行为,认定北京市西城区武术和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棋牌运动协会等8家会员单位的行为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的垄断协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北京市围棋协会处罚款5万元,并对8家会员单位分别处以其2021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罚款约11.61万元。
  • 2023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本案中,金沙远大、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金沙奥克”)、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朗月”)4家公司于2016年达成协议,约定对贵州朗月租停和在金沙县成立新型建材经营体事宜,贵州朗月将其预拌混凝土厂承包给金沙远大、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经营。同年,金沙远大、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另行达成协议,约定了联合经营的生产、销售、管理、联营时限和利润分配比例。根据约定,金沙远大作为联营的主要生产企业,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备用的生产企业,通过抽调人员成立物资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经营部门,统一管理销售合同,统一开具销售票据,统一管理协议方银行账户并设立共管账户的方式,实现了对新型建材经营体商品混凝土价格的固定统一。据此,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4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对金沙远大处以其2021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对金沙奥克、金沙节能处以其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责令贵州朗月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其2021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罚款约600.82万元。
  • 2023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本案中,自2018年下半年起,涉案企业多次讨论不低价抢夺客户、避免恶性竞争事宜,多次以开展行业自律名义或利用筹备新公司的机会,通过口头约定或签署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相互报备新客户信息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处罚措施、缴纳保证金、微信沟通协调、查处通报违规行为等多种措施保证了约定内容的落实。据此,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10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并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罚款约827.34万元。


司法领域


  • 2023年9月14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各5宗[12],整体而言,体现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指引及司法审判工作,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立场。其中

  • 5宗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行使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方法及法律责任承担;明确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细化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拒绝交易纠纷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标准等;
  • 5宗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广泛涉及线上线下多个领域,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案件类型,包括“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 2023年10月13日,李震(“原告”)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上合称“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13]
  •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被告依托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所有用户必须接受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以及数据市场的竞争,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属于限制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被告主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相关市场,被诉行为不属于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并未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裁判要点:
    (1) 网络零售平台所涉支付服务属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内容,其相对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属于独立产品或者服务。网络零售平台具有双边属性,从消费者需求角度来看,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众多服务内容共同构成促成交易完成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涉案淘宝APP和天猫APP平台,不存在可单独销售的非支付服务和支付服务,原告关于搭售的指控不能成立。
    (2) 天猫、淘宝平台的消费者获取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本身无需支付价格成本,消费者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不存在独立交易关系,商家面对的亦系整合后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涉及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项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存在独立交易行为。原告关于限制交易的指控不能成立。
    (3) 被诉垄断行为实施期间,涉案淘宝APP、天猫APP尽管仅配置了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但是未有证据显示淘宝APP、天猫APP存在拒绝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入的行为。同时,支付宝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其提供的支付服务在支付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天猫、淘宝平台长期选择使用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两者建立稳定的商业合作,不仅涉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合作,一定程度上亦有利于提高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也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在平台服务需要整合支付服务,而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天猫、淘宝平台选择使用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存在不合理性,原告关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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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了解有关中国反垄断法的进一步信息,敬请联系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晓强 (qianxiaoqiang@haiwen-law.com)、合伙人林熙翔 (linxixiang@haiwen-law.com)或其他海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向上滑动阅览注释

[1] 截至2023年10月31日,以审结时间为准统计,下文中“10月”均截至10月31日。
[2] 具体请见: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9/t20230912_3257734.html
[3]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3364.htm
[4]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5617.htm
[5]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2c0b4cf0599f4f08b3b2e169c64a670a.html
[6] 具体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942.html
[7] 具体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fHcYFWnFg3wfh0p3HCRT-g
[8]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ftj/art/2023/art_90a71deadd224689b026920807c0389c.html
[9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3/art_ac84956ee42740a0ade740ad35ccb090.html
[10]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3/art_187a76f6ec484dc0ac9e08647799e4b6.html
[11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3/art_604a6fba17844300910ed51e521a254a.html
[12] 具体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1732.html
[13] 具体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8Vu7tYuPtrt-bWKrKaGh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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