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量诉讼概述
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许多企业和个人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然而,如果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利。
本文将对上述几种批量诉讼的情形进行讨论,分析合理维权与滥用权利的边界,以期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提供参考。
二、针对小微零售商的批量诉讼
2023年11月1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工作指引以应对商业维权诉讼,表明要“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着力打击侵权源头,营造诚信诉讼、守法经营的良好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5]
下文将结合最高院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时提供指引。
三、在IPO进程中发起的批量诉讼
2023年,原告再次就该专利向苏州中院起诉,并且在苏州中院进行现场勘验后再次申请撤诉且大幅降低赔偿额。苏州中院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本质上是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权利,因此未准许撤诉的同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以诉讼标的额5050万元支付诉讼费29.4万元。[15]
四、NPE的批量诉讼行为
如前所述,批量诉讼也是NPE的常见手段。NPE本身不进行任何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也不从事任何实体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其向一些企业购买专利后进行一定运营活动,以快速获取高额和解费为目的,针对国内外知名的科技型企业,在各地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局频繁发起专利诉讼,逼迫实体企业应诉或和解。例如美国知名的NPE iPEL首席执行官 Brian Yates曾在知识产权媒体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知识产权资产管理》,IAM)上表示 “中国专利比美国专利更有价值”,并打算在中国发动大规模诉讼。[16]据悉,iPEL近几年已在中国多个法院、地方知识产权局针对多个国内外高科技企业提起数十件甚至上百件专利侵权及行政投诉案件。
在美国,为规制NPE诉讼行为,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律师费转移规则,例如,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原告赔偿其律师费,即,如果原告的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其所采取的诉讼行为严重不符,被告就可以对原告索赔。[17]然而,我们暂未发现我国法院将NPE的批量诉讼行为认定构成滥用权利的司法判例。我们期待在批量诉讼被规制的大背景下,我国法院也及时出台针对NPE批量诉讼的有效规制措施,以维护高科技企业的正常研发和经营活动,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五、总结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其自身权益,在起诉时持谨慎态度,遵守诚信原则。但是,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不应当超出合理边界,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权利。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动态,核查自身的维权策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维权,避免滥用权利。对于被滥用权利行为困扰的被控侵权人而言,除了被动抗辩和发起专利无效等常规方式外,也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合理支出,从而减少因原告滥用权利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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