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8

海问金融资管月刊(11月)

作者: 张凯南 魏双娟 黄淑丹 杨雨格 雷君婷 徐镜媛


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3年11月,监管新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金融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金融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行业动态方面,央行、金融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发表讲话;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沪深证券交易所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通过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一、新规速递


1.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10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登记手续:取消QFII/RQFII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的要求,改由主报告人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同时放宽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限;(2)账户管理: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3)汇兑管理:特别明确以外币汇入进行投资的,可以人民币汇出,同时以初次办理登记时提交的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函替代每次办理收益汇出时提交的完税承诺函;(4)外汇风险管理:除托管银行外,QFII/RQFII还可通过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或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等其他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海问简评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各项修订、完善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实务工作中便利化需求的关注和理解,旨在进一步提高QFII/RQFII资金管理效率,促进境外投资者更为便利地投资中国资本市场,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从而推进境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2. 中国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今年3月首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一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中强调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同时新增了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的规定;(2)完善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新增交易场所调整合约结构、经营机构发行新结构合约分别须向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报告;(3)履约保障规则改由行业协会制定,衍生品经营机构遵守;(4)删去了境外经营机构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前置批准程序,简化了境外机构境内衍生品交易对冲交易的相关要求;(5)相关表述上,进一步明确经营机构定义。

      海问简评

      衍生品交易一般被认为存在结构复杂、交易透明度低、监管难度大等特征,中国证监会在一年内两次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亦足见其审慎态度。二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一次征求意见稿,整体略有趋严,相关调整考虑了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支持了合理的交易诉求,回应了部分市场关切。二次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将弥补衍生品市场无统一部门规章监管规则的不足,形成更为完善、明确的衍生品监管体系,更好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市场监管的行为,推动衍生品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 金融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金融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2)全面修订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明确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3)要求银行依据《资本办法》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4)强化监督检查,优化、重视压力测试;(5)提高信息披露标准等五个方面。

        海问简评

        《资本办法》是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并结合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所构建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资本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激发金融活水作用。

        4. 金融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16日,金融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办法》”),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
          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其中,监管评级主要有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评级得分(各评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总分100分;系统性影响评估,则由金融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

          海问简评

          《信托公司办法》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标准,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5. 金融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4日,金融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1)明确了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的相关事项;(2)新增了国别风险转移的相关内容;(3)完善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主要通过调整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扩大计提范围、下调计提比例、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开展国别风险评级等措施进行;(4)调整国别风险管理职责。

          海问简评

          《办法》的各种修订从实务出发,吸收采纳了行业意见,为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避免了重复计提的问题,有利于为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业务提供支持。


          6. 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2023年11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23号)(“本次新规”)。

          本次新规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其新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中“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明确两种豁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情形,即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机构的专项考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管理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情形;(3)本次新规结合《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相关倡议,明确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特别地,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4)本次新规对自律约束措施进行更新,强化了自律约束机制。

          海问简评

          本次新规主要从从业人员的资质、执业行为规范、基金行业机构管理责任、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维度进一步强化、压实了行业相关方的权责,能够更好地应对当前基金行业机构日渐增多、人才背景更加多样化、行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时代背景和挑战。


          7. 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报送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结合电信、健康医疗、金融、文化教育、专业服务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从6个方面,提出170余项试点任务。其中涉及金融服务领域及扩大外资开放的几项重点内容包括:(1)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2)支持干细胞及基因研发国际合作及境外从业人员股权激励;(3)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4)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期货交易咨询业务;(5)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6)探索优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余额管理模式,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探索由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允许银行向境外机构发放贸易融资贷款,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离岸账户(OSA账户)等接收。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

          海问简评

          2015年5月,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2017、2019、2020年,国务院多次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并将“试点”升级为“示范区”。本次发布的《工作方案》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开放改革并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外资开放,简化外商投资流程,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行业动态


          1. 央行、金融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1117日,央行、金融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指出要加快房地产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支持地方债风险化解。

            房地产金融方面,会议强调要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合理股权融资,加大金融支持。

            地方债风险化解方面,会议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存量、严格控制新增。

            2.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


              202311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进一步深入清理可能存在的歧视外资企业的法规文件、政策措施,为外资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求清理事项包括:(1)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2)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3)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4)在政策执行中变相歧视外资企业;(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与经营主体相关工作中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并就每一类清理事项进行举例说明。

              3.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发表讲话


                2023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参加2023金融街论坛时表示,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数字化水平,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大力加强监管科技建设,建立资本市场智慧监管平台,为监管履职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4. 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据央行2023年11月9日公告,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于近日共同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意将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澳门金融管理局创新金融科技试行项目的监管要求进行联网对接,依法合规持续深化金融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数字金融发展,加快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并将在《监管合作备忘录》合作框架下,坚持互信互谅、相互尊重原则,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协同,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高质量发展。

                  据行业消息,本次《监管合作备忘录》签署前,央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已推出跨境金融科技一站式测试平台,且已有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就跨境金融科技项目参与测试。本次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并布局三地一站式平台,必将进一步深化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强化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协同。

                  5. 沪深证券交易所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2023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2023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执行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主要思路包括严审核募集资金用途、严格管控融资规模、建立大额再融资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方面,包括:严格限制破发、破净情形上市公司再融资;从严把控连续亏损企业融资间隔期;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情形的,须相应调减本次再融资募集资金金额;从严把关前募资金使用;严格把关再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兼顾保障上市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关负责人也明确提出了若干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例外情况。衔接安排方面,则明确本次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仅适用于实施后新受理的项目。

                  6. 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通过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3年11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会议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健性的基础上,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压紧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在持续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源头管控,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共同把防范化解风险任务抓实抓好。

                  7. 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2023年11月27日,央行、金融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通知”)。通知明确要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一要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二要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三要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四要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五要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六要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七要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并且通知明确了二十五项具体举措。


                  本文行业动态信息来源:
                  •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6897&itemId=915&generaltype=0
                  •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11/20231103452139.shtml
                  • 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1030810.html
                  •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1110/c1004-40115356.html
                  • https://www.gov.cn/govweb/lianbo/bumen/202311/content_6914586.htm
                  •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31108_5728549.shtml
                  • https://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1108_604521.html
                  •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1/content_6916211.htm
                  •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406346/4693549/514849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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