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30

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概览

作者: 肖毅 杜明竹

引言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轮公司法修订是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后迎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本文拟就本次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介。


一、公司法修订历程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历经两次全面修订与四次修正,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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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动因与方法论


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自2019年启动,至今已近五年,期间历经4次审议。新《公司法》共有15266个条文,在2018《公司法》13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个条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的说明,本次公司法修订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三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四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基于上述修订背景,新《公司法》基本维持现有体例稳定,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系统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以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改革成果、公司登记改革、司法解释等,经过改造、整理之后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对于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存在重大变化呢?笔者试着从实务角度作出如下提炼:

一是体例上从十三章增至十五章,增设“第二章 公司登记”和“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二章就公司登记作出规定,明确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范围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扩展到国家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的要求等。
二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1)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在成立后五年内缴足;(2)股份公司实缴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股份须在成立前全额缴纳;(3)注册资本催缴制度: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催缴,要求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缴纳出资;(4)股东失权制度: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可书面通知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5)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条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因股份公司没有五年缴资期限一说);(6)设立股东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与股份公司拉齐);(7)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向连带机制:转让的股权因未到期限尚未实缴的,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转让的股权属于到期未实缴的,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方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仍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三是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1)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2)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了;(3)职工代表董事,不再只是对国企的要求,而是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了已设职工监事的都需要设置。
四是进一步明晰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本质差异:一方面,股份公司若干要素与有限公司看齐:(1)股份公司也可以只有一名股东了,即可以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整本公司法不再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2)不再用“股东大会”表述,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统一称“股东会”;(3)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不再要求5至 19人,而是与有限公司拉齐,3人以上即可;(4)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了,监事会亦同;(5)股份公司也可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不过与有限公司略有不同,要求审计委员会有外部董事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6)删除了股份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的规定;(7)删除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一年内不得转股的规定;(8)删除了无记名股票。
另一方面,对股份公司独有的若干要素进行调整:(1)建立授权资本制:公司三年内新发行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导致注册资本、股份总额变更需要修改章程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2)引入无面额股份制度;(3)引入类别股制度,包括分配型类别股、表决型类别股、转让限制型类别股、兜底性质的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并相应建立类别股东会制度;(4)新增股份公司对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的禁止,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二是为公司的利益经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通过,这种情况下财务资助的金额上限是已发行股本的10%;(5)新增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因特殊原因持有的,应及时处分,处分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五是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1)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公司材料扩大到会计凭证;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公司材料扩大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要求是连续180日以上持股3%以上);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查阅的材料都延展至全资子公司;(2)股份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门槛从3%下降到1%;(3)增加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法定回购权: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从有限公司延展到非上市股份公司(触发情形略有限缩,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不适用于股份公司);(5)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增加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同时增加了撤销权灭失的时限: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6)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瑕疵,在无效、可撤销这两类之外,新增一类“不成立”;(7)建立双重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违规执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的规定,“公司”延展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六是强化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经营主体责任:(1)完善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特别是细化了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获取公司商业机会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允许,新增了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的要求;(2)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违规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均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新增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新增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5)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扩大适用: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明确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7)清算组默认由董事组成,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重要变化:(1)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ESG写入公司法,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3)取消了一名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不能继续往下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4)进行利润分配的期限为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个月内;(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主体,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理顺了优先购买权行使机制;(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信息属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登记事项;(7)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8)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然不够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9)简易减资:公积金补亏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资补亏,此类减资可不用通知债权人;(10)减资应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减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11)简易合并: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可以不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此种情形下子公司其他股东有回购请求权;(12)小规模合并:合并对价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简易注销:未产生债务或债务已清偿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简易注销,即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二十日,无异议即可申请注销登记;(14)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市监局可经公示予以注销。
针对修订过程中各界广为关注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问题,公司法明确:“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次公司法大修,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系统修改。就修改的重要内容,我们拟后续发布系列解读文章,欢迎感兴趣的读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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