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3

海问金融资管月刊(12月)

作者: 张凯南 魏双娟 黄淑丹 杨雨格 雷君婷 徐镜媛

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3年12月,监管新规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行业动态方面,金融总局发文,强调强化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监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就融券新规落实情况答记者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海南自贸港首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落地海口。


一、新规速递


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强化股东出资责任;(2)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3)进一步明晰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本质差异;(4)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5)强化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经营主体责任。详情可参考我们发布的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

    海问简评

    本次修订是《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后第二次全面修订。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系统修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改革成果、公司登记改革、司法解释等,经过改造、整理之后上升为国家法律。


    2. 金融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25日,金融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办法》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包括:(1)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2)要求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3)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4)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

      海问简评

      对于管理民众“养老钱”的养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专注主业、防范风险是监管重点。目前我国已有包括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在内的十家养老保险公司,其中,平安养老已率先发布公告称将根据监管要求剥离资管业务,其他多家养老保险公司也表示将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完成业务平稳转型。

      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募证券交易规定》”)。《公募证券交易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2)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3)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4)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情况的披露要求。

        海问简评

        2023年7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全面优化公募基金费率模式,要求降低公募基金费率。《公募证券交易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进一步深化,有利于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促进公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4.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相比于现行规定,意见稿主要更新内容如下:(1)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2)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证券投资顾问的资格要求;(3)禁止管理人设置分支机构;(4)新增必须托管情形: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基金、主要投向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开展杠杆融资、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的基金等;(5)提高扩募要求:专项基金仅能向原有投资者扩募;(6)提高单一LP基金要求:一般民营机构或个人可能无法作为单一LP投资;(7)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除员工跟投外,自然人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0万;(8)提高单个投资者实缴出资金额: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 300 万,投资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私募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 500 万;(9)新增管理人在管规模达到规定标准应进行风险计提等。意见稿正式通过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海问简评

          意见稿细化落实了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私募行业监管要求,延续近年来私募监管的扶优限劣、去通道化思路。其中对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基金的新增要求如在正式稿中获得采纳,可能将对市场上以投资单一标的基金为主要策略的管理人造成较大影响。


          5. 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支付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非银支付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作出规定:(1)确定“先证后照”的管理模式,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需要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2)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前者需开立支付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可能涉及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而后者则不具备前述特征,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3)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用户信息处理原则及备付金管理措施,加强用户权益保障;(4)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详情可参考我们发布的政策解读文章《支付监管正式升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要点简析》

          海问简评

          《非银支付条例》是对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重大更新和修订,旨在解决监管规定滞后于市场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情况,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6. 财政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保基金办法》”)。《社保基金办法》主要规定了社保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收益分配和费用、账户和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海问简评

          《社保基金办法》是对之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多个专项批复的系统及全面梳理,立足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的实际情况,旨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有利于规范其投资行为,促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7.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本次修订主要包括:(1)放宽回购价格、回购条件以及回购交易申报等内容,例如,回购条件触发门槛“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的“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2)健全上市公司回购约束机制,如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的规定。此外,《回购规则》删除独立董事就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要求,增加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的要求,以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

          海问简评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回购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修订并完善了《回购规则》,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同时也加强对可能涉及的违规回购行为的监管。


          8.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



          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章程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有关规则。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鼓励现金分红,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三是对于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现金分红占比较高等异常的分红情况重点关注,采取监管措施引导合理分红等。相应地,《章程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新增中期分红完成时限的要求;要求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以及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海问简评

          《现金分红指引》及《章程指引》的修订从政策规则层面对上市公司分红予以指导和规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以及分红水平,增强投资者回报,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9. 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绿色债券通知》”)。

          《绿色债券通知》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以及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其中,就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绿色债券通知》特别提出鼓励中央企业根据绿色项目预期投资回收周期发行中长期债券、对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优化审核安排,并参照知名成熟发行人标准简化要求,鼓励证券公司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中介服务,以及推动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绿色债券做市报价服务等措施。

          海问简评

          《绿色债券通知》从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各项举措出发,以中央企业绿色债券的融资为锚点,将中央企业的低碳转型、绿色债券对下游绿色科技的促进推动、绿色重点领域的资金的供给以及低碳供应链体系的构建等各项目标相统一,旨在深化和实践绿色发展。


          二、行业动态


          1. 金融总局资管司发文,强调强化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监管


            2023年12月27日,金融总局发布《做好“8+5+5+3”,谱写21世纪金融强国资管篇章》,该文提到,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虽然都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各自历史渊源、资源禀赋、监管方式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角度,要逐步打造总局“管大事”和派出机构“管日常”的监管格局,强化上下联动,发挥监管合力。在优化监管手段方面,要统筹传统监管手段与金融科技应用,在继续运用好监管报表、监管评级等传统监管手段的同时,注重加强监管数字化建设,运用好EAST系统等数据化监管手段,提升对各类资管产品之间的穿透水平,防止监管套利和隐匿风险;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已构建的高净值客户和普通理财客户等客户群体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处理各类投资者信访举报,回应投资者关切。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行业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要求从业人员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3.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券新规落实情况答记者问


                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媒体关于各券商执行新融资融券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回应。

                中国证监会表示,继2023年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以及提出证券公司穿透核查投资者的要求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已通过发布通知、现场检查、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证券公司落实新规要求。多数证券公司在落实新规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现场检查也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存在关联方核查不够深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的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打击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


                  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其2022年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试点地区”),复制推广前期试点效果良好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通知包含8项目试点政策,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2)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3)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除前述FDI优化措施为自2024年6月3日起实施外,其余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6. 海南自贸港首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落地海口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安基金”)于2023年11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注册地为海口市,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鹏安基金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100%出资,是首家注册于海南省的国资控股的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
                  鹏安基金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是国内第71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至此,海南已连续两年新增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两家公募基金公司(鹏安基金及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落地海口市。


                  本文行业动态信息来源:
                  •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445577794799629&wfr=spider&for=pc
                  •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43641&itemId=4238&generaltype=0
                  •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2/t20231226_638110.shtml#1
                  •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726799.shtml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52480/content.shtml
                  •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215/23691.html
                  • http://www.safe.gov.cn/safe/2023/1208/23593.html
                  • 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23-12/02/content_42583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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