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迭代已完成,跨境理财通2.0版本速览

作者: 张凯南 杨雨格

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区域金融合作的加强,区域性金融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合作尤为引人注目,特别是“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推出,为区域内居民提供了便捷的跨境投资渠道,促进了大湾区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个人投资者7.11万人,包括港澳投资者4.58万人,内地投资者2.53万人,涉及相关资金跨境汇划4.58万笔,金额138亿元。


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发布,“跨境理财通”正式推出。2024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既有“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迭代升级”,《实施细则》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实施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解读,包括业务概述、主要参与机构、投资者资格与产品范围、业务流程与监管要求、本次优化措施等方面。


一、“跨境理财通”业务概述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港澳投资者通过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的一种机制。业务分为北向通南向通两种模式。北向通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大湾区内地开立个人投资账户,购买内地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则允许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开立个人投资账户,购买港澳销售的投资产品。

1. 主要参与机构
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机构包括内地与港澳的销售机构和合作机构。
  • “北向通”模式下,内地销售机构+港澳合作机构
内地销售机构是指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
港澳合作机构是指与内地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与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资金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合资格香港持牌法团和澳门证券公司。
  • “南向通”模式下,港澳销售机构+内地合作机构
港澳销售机构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资格香港持牌法团和澳门证券公司。
内地合作机构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与港澳销售证券公司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资金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公司。
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与经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机构和港澳合作机构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共同对该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
2. 投资者资格与产品范围
《实施细则》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对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可投资的产品范围。
  • 投资者资格
“北向通”合资格投资者包括:持有香港、澳门身份证的合资格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南向通”合资格投资者包括:符合内地监管要求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这些居民需在大湾区内地9市[1]持有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合资格产品
“北向通”允许投资的产品包括银行存款、特定公募理财产品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南向通”的产品范围则由港澳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进行规定,目前包括:
澳门:存款、低至中风险且非复杂的债券、低至中高风险且非复杂的公募投资基金,以及低风险且结构相对简单的其他理财产品。
香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复杂产品,这些产品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区的股票基金,或者是除上述提到的基金外,“低”风险至“中高”风险基金,但不包括单一新兴市场股票基金及高收益债券基金;“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香港银行提供的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3. 业务流程与监管要求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开展流程,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汇划、产品销售等环节。同时,对参与机构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如反洗钱、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以确保业务的安全、透明和高效运行。
  • 账户开立
投资者可以同时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跨境理财通,必须在其所在地设有跨境理财通汇款专户,在目标市场设有跨境理财通投资专户,具体而言,投资者首先需要通过所在地合作机构的资格确认,确认后,目标市场销售机构将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流程、权利义务等方面,并充分披露风险信息。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投资专户,投资专户需与合作机构指定的汇款专户为同一开户人,并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 汇款安排
跨境汇款必须通过投资专户和相应的汇款专户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内进行,实现资金的闭环管理。
  • 销售环节
销售机构需要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提供查询和购买投资产品的服务,确保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不得主动跨境邀请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但鉴于业务需要,也特别明确,内地销售机构可派员出席,甚至邀请投资产品方人员共同出席港澳合作机构在其业务所在地举办的简介会和研讨会提供“跨境理财通”概览和宏观财经信息;内地合作机构亦可举办简介会和研讨会,邀请港澳销售机构出席提供“跨境理财通”概览和宏观财经信息。

二、优化措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了原有制度,旨在降低投资门槛、提高投资额度、丰富投资产品范围,并增加参与试点的证券公司,这些措施无疑将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和更便捷的投资途径,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 降低投资门槛
“南向通”业务将内地投资者的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入场门槛,使更多居民能够参与跨境投资。同时,新增的“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进一步扩大了参与者的范围,这意味着即使家庭金融资产不足,但年收入较高的个人也有机会参与。
2. 提高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从1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300万元人民币,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投资空间。这一措施不仅可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跨境理财市场,增加市场活跃度,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配置空间,有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更为灵活的资产配置。
3. 优化可投资产品
通过将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合资格产品范围,并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等级范围从“R1至R3”扩大到“R1至R4”(不含商品期货基金),显著丰富了大湾区居民的投资选择。
4. 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
增加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并允许投资者以非现场方式开立“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资户,极大地提高了投资的便利性。

三、未来发展



“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实施,是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一步。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无疑促进了三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便捷化的跨境理财服务。同时,随着相关监管框架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推动大湾区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 内地9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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