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9

最新2018《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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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会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全文,现对该次修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专利代理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近30年的发展后,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数量大大增加,截至2018年10月底,4.26万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人数达到1.85万人,专利代理机构2126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形成的外部环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和有关法律规定不相适应。


二、修改的亮点

此次修改亮点很多,主要如下:

1、放宽行业市场准入

一是简化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设立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二是放宽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明确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为放宽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留下了空间。未来,很有可能出现个人执业的一人制代理公司。三是放宽代理师资格条件。不再要求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此外,代理师资格由考试和考核获得改为一律考试获得,提高了市场准入的公平性。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对于合伙人、股东的一些限制,比如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申请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满二年等限制,仅规定“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简政放权

一是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直接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二是简化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放管结合,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是规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罚款和暂停新业务等处罚措施;对于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一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实现互联网办理备案。


三、存在的遗憾和不足

处罚手段设置上还有欠缺。一是力度不够,比如对代理机构的罚款,上限才10万元,震慑作用有限。二是对于代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应予遏制的不当行为没有列入,例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代理机构不得诋毁其他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代理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代理师执业证,但在新条例中并未出现。代理机构、代理师编造专利等不当行为,亦未明确写入。这些或许在配套规范中会有所体现,但还是以在条例中明确写入为好。

此外,专利诉讼没有作为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对专利代理行业来说,是一个遗憾。


四、尚待明确的问题

后续与条例相配套,有权机关应该很快会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比如修改现行的《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出台律师事务所开展专利有关业务的具体办法,等。对此,我们抱有比较高的期待。


五、条例全文修改对照

《专利代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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