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其中一项举措为“允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5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覃伟中和科技部副秘书长苗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就市场关注热点给予解答,也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我们注意到,不同于过往鼓励境外公司回归A股上市的政策法规中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限定,本轮政策热点中并未将赴深交所发行CDR上市的公司主体限定在“红筹企业”,这一区别是否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迈向国际化的步伐又进一步,还有待观察。
随着境外上市公司赴境内上市再一次受到市场关注,我们就此类项目中相对更为复杂的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结构市场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梳理。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与本轮政策热点配套的新法规或规则,本次梳理均基于既有的规则和做法;同时,过往已经实现A股上市的红筹企业案例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名录详见后文)。我们期待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登陆境内资本市场,实现国家、企业、投资者的多方共赢。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常见红筹企业架构如下:
限于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1)互联网,(2)大数据,(3)云计算,(4)人工智能,(5)软件和集成电路,(6)高端装备制造,(7)生物医药,(8)新一代信息技术,(9)新能源,(10)新材料,(11)新能源汽车,(12)绿色环保,(13)航空航天,及(14)海洋装备等。
但是,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可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目前,境内各大上市板块中,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均允许红筹企业上市;北交所暂不允许。
(1)市值及财务指标
针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和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设置了不同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是指: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2)其他发行上市条件
2023年2月全面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后,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可选板块:沪主板、科创板、深主板、创业板。各板块定位差异如下:
* 来自一份“主板红黄灯”文件,未经公开文件证实。
企业还应关注相应板块对于新股发行上市的条件要求,包括相关板块的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交易所的专项细则等,结合自身的行业属性、财务指标等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板块的整体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的上市板块进行申报。
目前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允许。各板块针对特殊表决权企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如下:
已境内上市的九号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
如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环节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如发行CDR,规则层面尚不涉及前述征求意见的环节。
已境内上市的九号公司即带有VIE结构,发行的证券品种为CDR。
CDR是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的简称。存托凭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品种之一,可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红筹企业发行CDR的结构下,CDR持有人并非直接持有发行人的境外基础证券,而是依法享有CDR代表的发行人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机构行使其权利。存托机构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代为行使表决权、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机构可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境外基础证券。
红筹企业发行CDR的架构如下:
相较之下,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架构如下: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和发行CDR的主要区别如下:
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发行CDR相较于直接发行股票的法律结构更为复杂,且由于存托机构和托管机构的加入,发行人需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存托费用。
VIE的审核:如前文所述,存在VIE结构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发行存托凭证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规则层面暂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发行证券的数量: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主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已发行股份数量加上本次新发行的A股合计应不低于5000万股,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股份数量加上本次新发行的A股合计应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若红筹企业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合并计算)。发行CDR的情况下,主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应不低于5000万份,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应不低于3000万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由于境外上市股份不属于“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份”,则新发行的CDR对应基础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条款将导致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无法合并计算,建议可在具体项目上与监管机构就此进一步沟通。
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发行股票的情况下,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一定人数将触发强制退市指标,其中主板规定为2000人,科创板和创业板规定为400人;发行CDR的情况下,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在连续特定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每日股票收盘价、每日股票收盘市值方面,发行CDR的企业在适用方面有相应调整。
除上述外,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与发行CDR不存在显著差别。
未上市红筹企业到境内上市,其老股东通过将持有的存量股份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现老股在境内市场的流通;如果红筹企业发行CDR,则老股东将其持有的存量股份转换为对应的存托凭证后,可以实现存托凭证在境内市场的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类未上市红筹企业的老股东减持普遍可能涉及较大金额的用汇需求,因此在上市申报前需要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外汇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目前还不可以。
对于拟申请A股上市的红筹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境内监管机构在牢守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底线的基础上,总体上保持着较为包容开放的态度。具体而言,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由于需要持续符合已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公司治理的要求,相对于未上市红筹企业向境内公司治理规则的靠拢程度,审核上倾向于更为宽容。
红筹企业依据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登记设立并存续,若当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于该企业到中国境内上市存在特别规定,企业也应当予以遵守。基于我们目前的观察,红筹企业的注册地以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中国香港等地区最为常见。其中,开曼群岛和英属维京群岛对于当地企业到中国上市的监管要求总体较为灵活,相对地,注册于中国香港的红筹企业在发行A股股票时则需面对和解决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下制度层面及技术操作层面的相关特别要求。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一般流程如下:
针对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境内上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需要特别关注根据其上市地的相关规则应履行的内外部审批和信息披露事宜,包括提前与其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沟通,取得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批准或豁免。以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红筹企业为例,股东大会通函应由香港联交所提前审阅,企业还需取得香港联交所针对上市规则第8.20条、第13.26条等规则的豁免。
红筹企业A股上市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在境内使用。如果红筹企业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则应根据境内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至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如果企业需要将募集资金留存在境内使用,则应符合境内现行关于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尽管规则并未限制红筹企业将A股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境外,但出于对A股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的考量,企业仍应慎重安排募投项目。
截至目前,已经实现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共有以下9家,其中科创板上市7家,上交所主板上市2家。
2025年3月,注册地为中国香港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未在境外上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获得深交所受理,目前正在问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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