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旧版规定(“原规定”)同步废止。
《办法》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相较于原规定,《办法》不仅体现了监管职权从原银保监会到金融监管总局的变化,重申了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的原则,更实质性地重构了许可证管理的合规框架:包括整合许可证类型(取消保险许可证,保险机构统一适用金融许可证),扩大适用主体(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直销银行等机构),强化机构主体管理责任,新增内控合规管理、年度核查及年报义务,同时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一、牌照监管统筹深化:类型整合+适用范围扩大
小结
《办法》取消了单独的保险许可证,统一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与保险中介许可证两类,要求保险类机构统一适用/换领金融许可证。这种分类更好地反映相关机构的业务实质,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此外,《办法》正式将金融控股公司、直销银行等机构纳入许可证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牌照监管的统一性与覆盖面。
核心变化
1. “三证”变“两证”:原规定中许可证分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办法》将其整合为两类:
(a) 金融许可证:取消保险许可证,要求保险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类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适用金融许可证;
(b) 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保险中介机构则继续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
以上二分法更加直观反映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质,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
2. “银行保险机构”范围扩大:与此同时,《办法》根据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直销银行列入银行保险机构范畴,将原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统一表述为 “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现全类型机构覆盖。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公司,以中国中信金融控股、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招商局金融控股为代表。202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首次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明确定义并实施金融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后续进一步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专项配套规定。
直销银行是以线上运营为主、极少或不设传统物理网点,主要通过互联网及移动电子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经营模式,以中信百信银行、中邮邮惠万家银行(邮储银行已获批对其实施吸收合并)为代表。我国监管层面暂无针对直销银行的专门法规及定义,直销银行需遵守商业银行的通用监管规则,以及《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据与网络安全方面的专项监管要求。
3. 过渡期安排: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开始适用金融许可证。2026年6月1日至 2028年5月31日为保险机构的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证继续有效。
实操提示
1. 保险机构换证规划:建议保险机构做好过渡期规划,按 “分批次换证” 制定时间表,避开办理高峰,并提前准备换领材料(含新增材料),主动与属地监管沟通报送渠道及要求。
2. 金融控股公司、直销银行:作为新纳入的《办法》适用主体,需及时熟悉全流程要求,落实制度搭建、岗位设置、保管公示等环节。
二、管理定位升级:从 “行政事务” 到 “内控合规” 小结 《办法》要求将许可证管理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银行保险机构需建立专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岗位、开展年度自查及报送年度报告,进一步压实了机构的主体责任。 核心变化 1.制度与人员配置:《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需制定许可证管理制度(覆盖保管、公示、使用等各环节),并在总部及分支机构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2. 年度自查义务: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许可证管理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违法违规或者风险隐患应及时报送监管。 3. 年度报告义务: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监管报送许可证管理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人员设置、遗失/损坏情况、自查整改及问责情况等。 实操提示 1. 管理制度:建议机构尽快制定/修订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新规要求,留存备查。 2. 岗位设置:总部及分支机构均需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细化职责清单,避免责任不清,同时建议针对管理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3. 自查与年报闭环:建议机构开展清单化梳理,全面排查现有许可证、分支机构情况、管理流程及岗位设置等,形成自查清单,明确整改方向与优先级;建议搭建 “自查→整改→年报” 流程,提前梳理报送材料,确保每年 2 月底前完成年报报送。 三、流程优化:时限放宽 + 公示灵活 + 程序严谨 小结 《办法》在流程设计上充分兼顾了机构操作便利与监管风险防控,统一延长了许可证申领、换领的办理时限,拓展了公告渠道;同时细化了机构退出环节的许可证缴回程序,更好地防范非法经营风险。 核心变化 1.延长办理时限:原规定项下银行保险机构新设时申领许可证、发生变更时换领许可证的时限要求为10日内完成。《办法》则将前述时限统一延长至15日。 2. 拓展公告渠道:《办法》新增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作为许可证公告渠道,便利机构的公告操作。 3.防范非法经营风险:《办法》细化完善了机构发生监管撤销、注销、被吊销许可证、解散、破产等情况时的许可证缴回程序,以防范非法经营风险。包括增加机构因清算工作需要申请延迟缴回、逾期未缴回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缴、公告许可证作废等程序;此外,《办法》强调许可证缴回后,需配套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证照状态一致。 实操提示 1. 时限节点管控:建议机构建立关键节点提醒机制,防范申领、换领、缴回等环节发生超期违规。 2. 公告材料留存:无论选择何种公告渠道,机构均需留存原件、截图或刊登凭证,确保备查可溯。 3. 退出流程衔接:建议机构同步规划 “许可证缴回 + 工商登记变更”,明确牵头部门与流程,避免证照状态脱节。 四、监管执法升级:罚款上限提升 + 分级分类处罚+ 双罚制 小结
《办法》显著提高了许可证管理的违规成本,不仅大幅提升了罚款上限,还按违规性质实行分级分类处罚,首次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处罚范围,同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免罚情形,充分体现了 “过罚相当” 的监管原则。
核心变化
1. 罚款上限提升:《办法》将原规定项下的最高罚款 3 万元提升至 10 万元,违规约束显著增强。
2. 分级分类处罚:分为一般违规(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进行公示、公告、报告等)和管理不善类违规(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损坏),前者处罚更重。
3. 双罚制:除处罚机构本身外,首次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从轻/减轻处罚、免罚情形:机构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可免罚;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实操提示
1. 责任划分落地:明确各环节责任归属,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避免 “责任真空”。
2. 主动整改应对:发现违规后立即启动整改,留存记录、凭证及说明材料,主动与监管沟通,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附件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注:《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变动部分加粗,新增条款以淡绿色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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