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6年3月,监管新规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行业动态方面,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一、新规速递 1.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短线交易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短线交易监管若干规定》共12条,基于对境内外立法、司法及监管实践的系统梳理,就大股东及董监高的短线交易作出以下监管安排:
(1) 第一,在适用主体与券种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相关身份的亦须遵守短线交易制度,并将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纳入股权性质证券范围。
(2) 第二,交易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大股东持股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股亦应合并。
(3) 第三,明确13项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申赎、股权激励、司法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但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
(4) 第四,对专业机构管理的产品(如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年金、保险资金、集合资管产品及合规私募基金等),可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并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无法独立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的,不予单独计算。
海问简评 《短线交易若干规定》在系统借鉴境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大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的监管标准,回应了市场关切。其明确豁免情形和分产品独立计算持股等安排,有助于便利交易操作,促进中长期资金入市。 2.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
2026年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3月2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2026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两份指引在修订后均设十二条,核心安排高度一致:
(1) 一是为沪市与深市主板新增“轻资产”与“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前者指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后者要求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15%,或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平均占比不低于5%;
(2) 二是对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设置再融资补流与还债比例不超过30%的上限;
(3) 三是删除原关于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后应调减规模的规定,相关事项改由上位规则统一规范。
海问简评 两份指引同步修订,通过量化“轻资产”与“高研发投入”标准,为科创企业突破再融资补流上限提供了明确制度通道,体现了差异化监管思路。深交所额外上调创业板研发占比下限,有助于统一板块间标准尺度。 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6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整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更名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格式准则第3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格式准则第2号》共3章36条,核心修订包括:
(1) 一是整合年报、中报和季报中相近的披露事项;
(2) 二是根据三类报告的不同功能定位,设置针对性披露要求;
(3) 三是借鉴境内外经验,简化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
(4) 四是由基金业协会依据《准则》制定XBRL模板。
海问简评 此次整合合并了年报、中报和季报的格式准则,减少了重复披露要求。同时,依据不同报告定位实施差异化披露,并引入XBRL模板,提升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效率。 二、行业动态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法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金融法草案》共11章95条,其核心内容涵盖四个维度:
(1) 一是明确金融工作坚持党中央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以建设金融强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并构建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与宏观审慎双支柱以维护金融稳定。
(2) 二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全周期管理,提升产品服务规范性并打击财务造假,优化市场功能及基础设施风险制度。
(3) 三是明确央地监管分工与兜底机制,强化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建立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机制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4) 四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并推进“五篇大文章”,同时加大违法成本以强化法律约束。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2026年3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具体安排如下:
(1) 一是将本外币境外放款统一管理,使企业可按相同规则高效办理;
(2) 二是将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余额上限与企业所有者权益挂钩;
(3) 三是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相应提高余额上限,增强对企业跨境资金需求的支持;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18628/content.shtml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stocks/review/refinancing/c/c_20260327_10813273.shtml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audit/t20260327_619718.html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19936/content.shtml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21153/content.shtml
https://camlmac.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0320161959448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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