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聊聊专利与技术跨境的几个实操坑
前言
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签发了第 837 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对外投资规定》),7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 34 条。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管"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分量比过去发改委、商务部各自的部门规章高一档,还头一回搭起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这套框架。(国务院令第837号全文|人民网|新华社)
对技术型企业来说,真正要逐字看的是其中的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这条的厉害之处,是把“技术出口”从“签合同、走报关”那套传统理解,扩到了以“人”为载体的技术转移——哪怕一纸合同没签、一票货没报,只要把懂技术的人派出去、在境外做指导、把人拉到境外培训,把受管制的技术顺手"带"出去,照样要管。一个长期被当成灰色地带的口子,就此堵上了。下面挑几个最容易踩的坑说说。
一、专利保密审查:先斩后奏去外国申请,国内专利可能"双杀"
很多人以为"技术出境"只发生在转让、许可那一刻。其实最隐蔽、后果也最狠的,是把在中国做出来的发明,直接拿去外国申请专利这个动作本身。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写得很直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2020年修正)全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在中国完成"看的是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境内完成——只要核心研发在国内,不管申请人哪国籍、母公司在哪,这步都跑不掉。走 PCT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了保密审查请求;自递交日起收到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才能去外国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办事指南)
跳过这步的代价极其惨重,不仅国内专利面临‘双杀’(不予授权或被无效),还可能被追究泄密责任,而且这两年明显更严:
一句话提醒: 跨国集团里"统一由境外母公司申请专利"是踩雷重灾区。只要发明实质内容在境内完成,无论挂谁的名、先在哪个局递,都得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过一遍保密审查,别直接奔 USPTO、EPO 去。
二、"跨境"有多宽:许可、技术服务,连给港澳台都算
实务里最常见的误会,是把"跨境/出境"理解成"卖到外国去"。其实这个概念被画得相当宽。
地域上,港澳台都算"境外"。《对外投资规定》第二条说得很清楚,对投资者在港、澳、台的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技术出口层面也一样——港澳台是单独关税区,向它们转移技术,同样是"从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所以把技术许可、转让给一家香港公司或台湾个人,和许可给一家美国公司,法律性质上没区别,都是"跨境"。
行为上,远不止"转让所有权"。《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把"技术出口"定义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明确涵盖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家行政法规库(司法部))再叠上《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跨境派人、境外做技术指导、把人拉出去培训也都被点名了。
关联交易别想着能豁免。"把境内子公司的技术转让/许可给境外母公司"是典型受管行为;打着"内部技术支持""集团共享"的名义往外搬技术,照样要按规矩来。
所以判断要不要管,看的是技术有没有从境内主体流向境外主体(含港澳台)、以及这项技术在不在管制目录里,而不是看它披了件什么外衣。
三、禁止类还是限制类:两本"目录",两套审批
技术能不能出去、要走什么手续,第一步永远是对照目录定性。核心依据就是《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下面那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现行版是商务部、科技部 2023 年第 57 号公告,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实施,共 134 项,其中禁止类 24 项、限制类 110 项;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另走出口管制那一套。
目录原文:科技部·2023 年第57 号公告|商务部·2023 年第57 号公告(附目录全文)|商务部服贸司答记者问
技术按敏感程度分三档,路径差别很大:
列进禁止目录的,任何形式都不能往境外转,没有"申请许可"这一说。
典型例子: 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2023 版新增的禁止项)、中药材资源及生产相关技术等。
这是一套相对刚性的"先证后约"流程:
典型例子: 激光雷达系统、农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散料装卸输送技术(这三项是 2023 版新增的限制项);以及无人机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信息处理技术、通信传输技术,还有此前广受关注的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
目录外的技术原则上可自由出口,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登记不是生效条件),但要在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向省级商务部门办登记,且仍得守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等其他法律。
要点: 限制类那条"意向书前置于实质性谈判"的硬规矩,意味着谈判节奏得迁就审批节奏;而把军民两用技术误当普通技术处理,就会从"许可证管理"直接跳进更严的《出口管制法》体系。出海前把核心技术逐项跟目录比对,是省不掉的第一道闸。
四、研发在境内、却想去港股或境外 IPO 的企业:6 条建议
这类企业最容易在"冲刺上市"和"技术出境合规"之间顾此失彼。一搭红筹/VIE 架构、一迁册、一引入境外投资人、一把 IP 装进境外主体,往往同时点着境外上市备案、对外投资、技术出口、数据出境、安全审查好几条线。给几条实在的建议:
1. 先把"技术家底"盘一遍,对着目录定性。搭架构或重组之前,把全部核心技术(专利、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算法、源码)逐项对照目录:禁止类不能装进境外主体、也不能许可出境;限制类得先拿技术出口许可证;自由类也要做好合同登记和数据合规。
2. 专利保密审查务必前置。凡实质内容在境内完成的发明,向外国(包括借境外主体)申请专利前,先把保密审查走完,免得日后国内专利不授权或被无效(见第一节)。
五、收个尾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释放的信号其实挺直白:技术出境的认定,已经从"看合同、看报关",升级成"看技术往哪儿流、是不是以人载技"。对技术型企业,最要紧的就三件事——
专利往外申请前,先做保密审查;
任何跨境技术转移,先做目录定性和许可;
重组/迁册/上市前,把技术与数据的合规节点排进时间表。
说到底,事前合规的那点确定性,永远比事后被要求"撤回交易"划算得多。
主要法规及原文出处

京ICP备050193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