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海问观察:国家进一步支持与规范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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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以下简称“《2019意见》”),对企业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进一步进行规范。

汽车平行进口,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汽车,从而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实现“平行”。自2014年10月起,商务部开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2016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以下简称“《2016试点意见》”)。近年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止目前已有上海、广东、福建、天津等17个省区市列入试点。根据商务部网站的介绍,截至2019年7月底,各地试点企业累计平行进口汽车41.8万辆,剔除降税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车型价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过30%,平行进口车型超过200款,有50多款是国内没有的车型。

自《2016试点意见》出台以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基本建立,但是,也出现了平行进口汽车整改场所设立程序不明确、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升、政府监管需要强化等问题。因此,《2019意见》的出台,不仅传递了国家和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发展的信号,也对平行进口汽车行业提出了规范发展的更高要求。


一、《2019意见》要点概述


《2019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明确了整改场所设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项目范围,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

《2019意见》提出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同时,《2019意见》还要求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2019意见》与现有规定相比的变化与亮点


《2019意见》发布之前,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相关的国家层面的主要规定如下:(1)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2)2015年12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规定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可以享受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数量要求)和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3)2016年3月,商务部等八部委印发《2016试点意见》,对平行进口汽车涉及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CCC制度改革、保税仓储政策等进一步予以明确;(4)2017年4月,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鼓励多种模式的创新,把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允许非授权经销商作为合法的销售主体,为平行进口车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5)2019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此外,各试点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关于开展试点的具体安排。

与现有规定相比,《2019意见》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值得关注:


1、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

《2016试点意见》中规定,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CCC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2019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并对此做出了细化规定:(1)有关地区应向社会公布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信息,并及时上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只能在整改场所实施,且整改项目仅限于整车标志等5大类别共计16小项;(3)经整改后的平行进口汽车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4)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指定认证机构可视情况仅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5)有关地区要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严禁整改场所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以外的业务;(6)整改过程应全程录像,相关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2、明确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我国有28个整车进口口岸,其中允许开展平行进口车试点的口岸仅主要包括其中17个: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合作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成都国际铁路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连保税区、内蒙古满洲里口岸、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河南郑州铁路口岸、湖南岳阳城陵矶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海南海口港、重庆铁路口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2019意见》规定,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在通过正式验收后,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海关统计)累计达到1000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商务部报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确定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政策的覆盖率与现在相比将得到提高,对我国开展平行进口车业务,稳定口岸进口的规模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3、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2016试点意见》对于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作出的重要规定包括:(1)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2)在经批准进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自贸试验区,允许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期。

《2019意见》提出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1)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对有关地区确定的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企业申报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经商务部审核签发后,委托有关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发放,并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推广进口证件电子化应用;(2)有关地区应允许非本地试点企业在本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



4、进一步强化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监管和责任追溯制度

《2016试点意见》对于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切实加强监管等已做出了概括性规定。

在上述基础上,《2019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平行进口汽车的产品监管和责任追溯制度,提出:

(1)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溯源管理和销售监管,试点企业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引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在海关监管下通过加强与境外检验机构合作等方式,对采购车辆提前进行车辆质量安全与合规性检查,降低车辆退运风险;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车辆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抽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物控制装置检查。

(2)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登记管理。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发现违规进口汽车产品的,要复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相关进口资料和凭证等,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

(3)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严禁试点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建立健全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当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4)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地方城市责任,有效防控各种风险。规范汽车平行进口相关单证填写,通过对接本地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平行进口汽车全程可追溯,提升政府监管服务能力。

    我国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发展时间很短,与国内汽车总体销量相比,平行进口汽车的销量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2019意见》发布后,未来在国家与地方层面的制度如何进一步规范与细化,如何解决“国六”标准的实施对平行进口汽车企业的影响,如何形成平行进口汽车企业与国内授权经销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如何最大化满足和保障消费者的需求与合法权益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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