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离岸信托征税规则落地,90天补报窗口期倒计时开始

作者: 包涵 李杨

要点

速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规则,离岸信托正式进入穿透式税务监管和持续年度申报时代。对于已设立离岸信托且可能涉及历史未申报税款的个人,90天补报窗口期已经开始倒计时,建议立即开展税收居民身份、信托架构、历史收益及应纳税事项的全面梳理,为首次申报预留充足准备时间,避免因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税务风险。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1号公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15号公告”)。


21号公告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在财产装入、存续期间收益、收益分配、身份转换及终止清算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同时针对代持、收益积累、境外控制实体、借款等安排设置了反避税规则。


对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而言,离岸信托不再具有递延纳税效果。


即使收益未实际分配,或者留存在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中,也需要按期在中国申报纳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还应特别关注历史税款补缴期限。

一、谁会受到影响



简单而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可能受到影响,主要包括:

 

  • 将股权、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房地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


  • 从离岸信托取得收益、财产分配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相关财产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的,该居民个人


  • 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中取得分配的居民个人


  • 设立离岸信托时为居民个人,但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个人


  • 已取得境外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

 

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传统信托,也包括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但受当地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经营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通常不在此列。

二、哪些阶段需要缴税?



(1) 设立离岸信托(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居民个人将股权、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原则上视同发生了财产转让相关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的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2)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且符合21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应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

 

  • 转让股权、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收益,原则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 同一年度内,财产转让的盈利和亏损可以在该类所得内部抵减,但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间不能互相抵减;


  • 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及投资顾问费等,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信托终止、身份转换或其他清算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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