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6年5月至6月,监管新规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监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行业动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一、新规速递
1. 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调整范围与功能定位:《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2)明确基本原则:参与各方应当遵守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并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4)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
(5)加强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海问简评
作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办法》通过明确调整范围、确立交易者适当性与账户实名制、规范经营机构准入与内部控制、加强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026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外投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对外投资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统一构建了对外投资的管理与处罚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投资者”范围:首次明确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畴,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授权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
(2)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立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原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对外投资的范围。
(3)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4)构建投资保护工具箱:确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衔接《反外国制裁法》建立反制清单机制,并针对外国组织、个人设置对等措施,且可穿透适用于其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5)体系化法律责任:明确没收违法所得、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罚款、市场准入限制等多重措施,并确立“双罚制”,在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海问简评
《对外投资规定》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确立鼓励、限制、禁止的分类分级管理与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通过投资壁垒调查、反制清单及对等措施等构建了投资保护工具箱;同时正式确立“双罚制”,填补了对外投资监管领域财产罚的空白,实现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
3. 金监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2026年6月20日,金监局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核心内容如下:
(1)市场风险界定:因利率、汇率、股价及商品价格不利变动导致表内外损失的风险,存在于交易与非交易业务中;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适用另行规定。
(2)治理架构: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明确三道防线职能,强调集团并表层面整体管控。
(3)管理要求:建立涵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与报告的全流程体系,完善内部模型与压力测试规范,遵循审慎、全面、匹配、专业四项原则。
海问简评
《风险管理办法》通过明确风险边界、完善治理架构及细化全流程管理,为商业银行构建了系统性风控框架,银行须据此强化模型验证与压力测试以有效管控市场风险。
4.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
2026年6月5日,为配套落实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共计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1)私募证券基金:细化净值与定期报告披露,嵌套投资须穿透披露,特定情况下年报须经审计。
(2)私募股权基金:细化净资产、关联交易等披露,明确投资项目内容,嵌套须披露穿透后前十项目,大额基金年报须经审计。
(3)临时与清算报告:明确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清算后及时披露,超一年未清算的每年至少披露一次,未托管基金清算报告须经审计。
(4)模板与备份:披露内容不得少于模板要求,须在协会备份平台备份,该平台不作为披露渠道。
(5)自律管理:协会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等措施及警告、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海问简评
《实施细则》通过差异化披露标准与穿透式监管要求,提升了私募基金信披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管理人须严格履行信披义务,否则将面临自律处分,合规压力显著增加。
5. 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2026年6月1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双向评估:基金管理人签约前须评估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能力,销售机构应配合提供信息;销售机构认为资料不全、无法匹配的,有权拒绝代销。
(2)风险评估:同一投资者单日测评≤2次、12个月≤8次;等级变动须提示确认;普通投资者测评结果有效期≤12个月,过期或情况变化须重评。
(3)产品分级:建立量化与定性体系,明确分值与等级对应;仓位较高者风险等级原则上不低于较低者(对冲除外);每年复核,重大变化重评;委托第三方的,销售机构承担主责。
(4)特殊产品与高龄保护:对复杂、集中或高风险产品,强化匹配与揭示;向65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须履行特别注意义务(追加信息、逐条提示、充足时间、提高回访、全程留痕)。
(5)非现场留痕:通过互联网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须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对分级、评估、匹配、揭示等环节全程留痕并可追溯。
海问简评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将适当性管理从原则性要求上升为具有量化标准的操作性规范,显著加重了募集机构的合规责任与法律风险敞口。募集机构亟需在制度建设与系统层面落实整改,以防范行政处罚及民事索赔风险。
二、行业动态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54号文”)。54号文是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系统整合了行业长期以来“规章碎片化、监管多头化、治理零散化”的制度短板,是继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之后进一步重塑行业生态的顶层设计。
(1)基本遵循与核心理念:5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确立“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的政策导向,明令禁止以借贷、“名股实债”等方式从事类信贷业务。监管架构上,按出资来源与产品属性实施差异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持牌机构从严约束,对非法活动坚决取缔。
(2)前端治理与准入机制:细化登记备案标准,从源头遏制不符合实质私募属性的主体与产品进入市场,县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引入综合研判会商机制,申请登记备案须先行通过会商方可申请经营主体登记,会商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部门派出机构共同承担,不得下放。未经同意,名称与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
(3)过程监管与制度完善: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加快出台管理人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强制托管等配套规则,并对“对赌协议”予以专门规范。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动态评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对异地经营、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加强治理。依托大数据搭建风险监测平台,强化信息穿透分析,提升监管前瞻性。
(4)市场清理与正向引导:建立“双出清”机制,对重大违法违规机构依法强制注销,对长期失联或经营异常且未按期整改的管理人限期注销。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购基金。加大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力度,构建央地协同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5)政府出资类基金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约束、绩效评价及国有资产全流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信用登记与投向合规性指导;主管部门强化运行监测,防范偏离政策目标。省级政府承担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推动存量整合,落实出资人监督职责。
2. 金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
2026年6月18日,金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人工智能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应用,引导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总体原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坚持自主可控、坚持务实高效、坚持安全发展,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提供方、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方的主体责任。
(2)完善治理架构:董(理)事会应指定专门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管理负责,建立需求分析、数据准备、训练开发、部署运行、维护迭代、评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3)推进高水平开发应用与数据、算力建设:鼓励建立一站式开发平台与测评体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实施准入管理(外部引入的须经网信部门备案);持续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按需布局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智能算力资源。
(4)完善风险治理框架:将人工智能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高风险应用准入(须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加强高风险应用监测干预、外包风险及供应链与开源技术管理。
(5)提升安全开发应用能力:从增强稳健性、提高透明度、促进可解释性、保障伦理道德与公平性、加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升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加强运营韧性及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3.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2026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整治方案》”),旨在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整治对象与定性: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整治对象包括境外机构、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及境内非法中介,以及相关互联网平台和网络自媒体。
(2)突出全链条治理:取缔要求覆盖营销招揽、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各业务环节,严禁境外机构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非法提供开户和交易服务。
(3)稳妥清理存量业务: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期内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
(4)强化部际央地协作与合规引导:整治措施覆盖证券监管、外汇管理、银行监管、网络管理、犯罪打击等多个领域;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详细解读请参见海问公众号文章:海问·观察 | 跨境互联网券商监管终局:灰色时代落幕,合规边界彻底清晰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32835/content.shtml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86/202606/content_7071618.html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14382&itemId=928
https://www.amac.org.cn/xwfb/tzgg/202606/t20260605_27780.html
https://www.amac.org.cn/xwfb/xhyw/202606/t20260612_27826.html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1204.htm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1784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34324/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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