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海问金融资管月刊(2026年7月)

作者: 张凯南 魏双娟 杨雨格 刘维佳、刘睿、杨昊



引言



为便于业界及时了解金融资管行业热点,海问每月发布《海问金融资管月刊》,介绍并简评监管新规及行业动态。


2026年7月,监管新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监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金监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行业动态方面,金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新规速

1. 中国人民银行、金监局及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7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监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起草《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三条,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适用范围与总体要求:将全业态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框架,明确金融业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总体要求,对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治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使用、技术创新应用、信息服务安全管理等作出原则规定。


2)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提供应用软件下载服务的机构履行恶意程序和违法违规信息检测等安全管理义务。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出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要求,并从组织架构、履职保障、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对运营者提出特别合规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海问简评 

《管理办法》是跨部门协同的金融业网络安全统一管理规定,有助于填补此前网络安全要求分散于各单项法规的制度空白,为金融业网络安全合规奠定系统性制度基础。

2. 金监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710日,金监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网络安全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网络安全办法》全文共计八章七十二条,围绕网络安全治理、网络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事件响应与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监督管理等核心领域提出明确要求,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治理架构与责任体系:建立“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层治理架构,明确党委(党组)、董(理)事会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制定、技术保障、团队建设等管理工作;网络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机制等;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网络安全审计。


2)网络安全建设与运行管理:要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关键节点及设备采取冗余备份;资产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维护;划分安全域实施隔离;统一管理互联网出口,部署入侵防御、抗拒绝服务攻击等边界防护措施;每季度至少一次漏洞处置分析;建立供应链产品清单,制定供应链中断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3)网络安全事件响应与处置: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标准,较大事件需2小时内上报处置;将外包人员等第三方主体纳入全域安全监管,防范第三方合作引发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风险。




海问简评 

《银保网络安全办法》在《管理办法》确立的总体框架下,针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作出细化规定,通过建立四层治理架构和全生命周期管控机制,显著提升了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3.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决定》”)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定增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时,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减少一次性大额融资对市场的扰动。


(2)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在拟融资规模不超过六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额快速融资上限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上限提升至10亿元;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


(3)统一市价发行定价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推动定价市场化,并完善锁定期安排。


(4)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约束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等监管要求。




海问简评 

通过建立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统一市价发行定价等举措,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有序融资。



4. 金监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2026年7月3日,金监局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失信名单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失信名单规定》全文共计三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列入情形:当事人受到金监局或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二)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三)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被金监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2)管理措施: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3)信用修复机制:当事人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三年,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将其移出名单;满一年且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再次出现列入情形的,可申请提前移出。



海问简评 

《失信名单规定》从制度层面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系统规范,通过建立"列入—管理—修复"全链条信用监管机制,有助于强化金融领域信用约束,提升严重失信综合成本,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行业动态

1. 金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2026年7月31日,金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九个方面共二十二项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总体要求与目标: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2)股东治理:穿透识别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提升董事会等运行质效,合理设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要求;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推动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等专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落实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理层履职问责制度。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7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共十八条,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适用范围: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税务处理: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申报与缴纳: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1日至6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3. 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


20267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通知》)。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数据目录与信息设施: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8大类、26个数据指标;支持各地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金融数据开发利用清单,建设省级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配套信息设施。


2)数据开放共享与融合运用:支持科技信息使用机构规范运用科技公共数据,鼓励地方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授权开放信息渠道,推广信息查询、联合建模等模式;开展科技金融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企业收支流水数据开放利用。


3)数据赋能科技金融全链条:聚焦融资对接、智能风控、产品创新等环节,引导金融机构依托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库,构建科技型企业数字信用画像,打造特色的科技型企业风控投研模型,开发契合细分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4. 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715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主要有:


1)报告义务与范围:市场参与者应按要求向交易商协会和银行间市场数据报告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数据报告库”)报送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外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场外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活动;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2)报告时限与要求:市场参与者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和数据报告库报送上月交易信息;首次报送时,应报送自202311日以来的全部历史交易信息;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完备的交易报告机制,确保交易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首次报送时间与自律管理:市场参与者应于202687日日终前,通过邮件方式完成首次交易信息报送;交易商协会对市场参与者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查实存在少报、漏报、错报等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信息来源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643145/content.shtml

            •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07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643319/content.shtml

            •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264238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49076/content.shtml

            •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277/content.html

            • https://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026072915223955058/index.html

            • https://www.nafmii.org.cn/ggtz/tz/202607/t20260715_326062.html

            •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43223/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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