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海问观察:“明星、网红补税”的五个切片

作者: 郭永茂

近几年,特别是2021年下半年以来,影视明星和带货网红补税的新闻纷至沓来,相关事件的影响仍在发酵中。外人好事,外行好奇,行内好知,内行好学。就此,我们进行简要评析,一起参详,共同进步。


一、曾经的你——缘起、税、滞纳金


补税事件,让人看到了“曾经的你”的不为人知的一面。我们分析了相关补税事件的一些基础数据,下面的信息值得关注和思考:

1、税款的平均滞纳时间在7至10个月之间,这可能表明,税务机关发现少缴税款并查补税款的行动开展得较为及时;

2、或者,税务机关查补税款依据的线索所指向的风险期间集中在较近的一段时间;

3、查补税款的触发事件,在较早的时候,是群众举报,后来,是经纪人举报,再后来,则来自于税收大数据分析,从国家层面看,这是一个从消极向积极发展的过程;

4、几起具有重大曝光度的税事,主办税务机关集中在经济活跃的江苏、上海、浙江;

5、这些税事,还涉及广西、江西等不甚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可能存在吸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主体前往设立机构的机制;

6、公开的信源未披露这些可能存在特殊机制的地区的相关机制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下表中的事件A除外);

7、根据另外的信源,审计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准备在若干地区进一步行动。


下面的这个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结论的主要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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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楚门的世界——群众举报、大数据 vs 虚构业务、隐匿收入


在相关涉税事件中,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而处在“楚门的世界”中,一经核查,暴露无遗。下面几个信息值得关注和思考:

1、税局主动进行税收大数据分析而查补的税款,较之因举报而查补的税款,一般而言,罚款幅度较低,这可能表明,大数据对纳税人的说服力更强,稽查过程对抗烈度较低;

2、另一方面,这可能表明,对于因举报而被税务机关稽查,相关当事人的情绪可能被带到与税务机关交涉的过程中,导致对抗烈度增加;

3、这几个事件的共性是,都存在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的安排,这表明,通过企业交税,税负更轻;

4、前述“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现行税制,缴纳个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5、由于是“企业”,需要建账,如不建账,国家不能不收税,那就只能核定征收税款;

6、问题就出在“核定征收税款”的机制和实操安排中;

7、如果“核定征收”过程合规,就安全,如何判断“合规”,需要从法治思维出发;

8、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则很可能这些安排都“不合规”,因为实质是少交税;

9、那么,相关安排的具体法律形式是否有意义?

10、有,法律和司法实践都重视法律形式(并非忽视实质),如拟设立“以实质刺破形式”的机制,一般都非常慎重;

11、税法也是法,当然,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2、除了“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的暗度陈仓式安排外,这几个案例中,还存在为了“不依法申报纳税”而进行的“合同拆分”(阴阳合同)安排;

13、有的案例中,还存在“收取增资款”的安排,即,不是由个人取得相关收入,而是由其控制的公司接受新股东投资,新股东投入增资款;

14、增资本身不是所得税应税行为,关键是看与该安排相关的其他安排具体是怎样的;

15、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于收取增资款“隐瞒收入”,处以了5倍的顶格罚款,表明在这件事情上,对抗可能曾很激烈。


本文第一节中的表格以及下面的这个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结论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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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本将心向明月——向哪些地方的税局交税?


在相关涉税事件中,相关个人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明月隐入沟渠。这样做,有若干动机: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纳税地点需与支付者保持一致,具有规则刚性;

2、如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入,则当相关企业的设立地可选择时,个税纳税地点就具有了可选择性;

3、关于企业设立地的选择,请参见本文第一节和第二节中的分析;

4、简言之,转化收入性质的安排,是将纳税义务从税收刚性地转向税收柔性地;

5、至于为何有的地方税收刚性,有的柔性,可以另文探讨;

6、在税收柔性地交税,一个巴掌拍不响;

7、可以说,相关当事人对柔税地的有关部门有一定的“信赖利益”;

8、信心具有经济价值;

9、因此,相关涉税事件中,主办税务机关需要其他地方配合调查,甚至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督办,也就不难理解了。


下面的规则总结,以及对应的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结论的规则基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门别类作出了规定。

从规则层面看,“向个人支付所得” 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基本规则)。具体而言,相关规则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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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中的申报纳税地规则,为纳税人(个人)提供了多种选择。这些选项,一方面赋予了相关个人选择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特定情形下的税务机关管辖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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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罗生门——善意筹划、恶意筹划 vs 过度筹划、筹划不足


在税务机关的通报和权威媒体近期的报道中,税务机关表示,对恶意偷逃税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产生有力震慑作用。税务机关还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对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这些信息透露的情况和形势,有几点需要思考:

1、税收筹划是事先有意安排,因而一定是“蓄意”的;

2、事后的“筹划”,是遮掩、隐瞒已发生的法律事实;

3、当筹划安排导致少交税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区分“善意”还是“恶意”,有区别地处理,其中,前者可能不构成“偷税”,后者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按“偷税”进行了处理;

4、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政策的初衷合拍,就受到祝福;

5、发挥能动性的善意筹划,是把握好“度”的合理节税安排;

6、超出合理性的筹划安排,因为不合理,就逐渐“恶化”了;

7、合理性问题,在不同的经济和税收征管环境中,标准难以统一,税企之间也不易达成一致意见,颇有点“罗生门”的意味;

8、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有时将“恶意筹划”降调表述为“过度筹划”;

9、在规则层面,如果“筹划不足”,反而导致多交税,这种情况下,没有退税渠道;

10、虽然法律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退还,纳税人3年内发现也可以要求退还,但是,“超过应纳税额”一语中的“应纳税额”的含义一般作狭义理解,不对标“筹划充分”状态下的“应纳税额”。


下面的信息检索总结和规则总结,以及对应的表格,是上面的初步分析结论的概念和规则基础:

2013年2月,“恶意税收筹划”一语出现在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会议公报中。在该会议的语境中,“形成金砖5国合作机制,打击恶意税收筹划等逃避税行为”的提法,意味着“恶意筹划”指的是跨境恶意税收安排,导致税源国税收流失。2013年9月,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副局长会议在上海召开,JITSIC的设立宗旨之一,是识别和打击恶意税收筹划。在后来的一些总局的表述中,“恶意筹划”一直指向跨境税收筹划,未将该概念应用于国内税收筹划场景。“过度税务筹划”概念的情形类似。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首次将“恶意筹划”概念引入国内税收语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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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综合考虑情节、影响等因素,作出处罚决定。有的税务机关还专门规定,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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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我想你的时候——发票、刑事责任、整改


在这些补税事件中,还有一些具有共性的信息,值得注意:

1、在这些事件的公开通报中,没有披露“虚开发票”情节,依一般的理解,这表明税务机关未确认“虚开发票”行为;

2、只要不涉及虚开发票,纳税人的刑事责任风险就具有一定的可控性;

3、《刑法》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4、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2018年时,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工作,该年年底前,相关主体纷纷进行自查自纠,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6、2021年的自查补税,应会采取类似方式;

7、带货网红的收入,本质上来源于网络平台带来的流量和人气,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其内部合规与风控职能的设置和执行情况应远好于网红个人及其设立的企业的对应部分;

8、如有疏漏,网络平台企业的税务风险会暴雷;

9、近日,税务部门表示,将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10、有平台企业负责人表示,平台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


下面列出2018年影视行业自查补税的信息检索总结表格,可供参考。2018年,税务机关收到影视行业自查补税117亿元。数据表明,税务稽查对于促进纳税人自查补税,具有较好的效果。2021年,情况也料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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