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 (2022年2月)

作者: 卞昊 徐启飞 迟卫丽


前言: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已经实施注册制。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在注册制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审核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的终止及被否案例,将有助于及时掌握最新的审核关注重点及监管动态。基于此,我们将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每一期简报将整理前一个月科创板、创业板终止及被否案例的基本情况,并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2022年2月,深交所创业板终止的企业数量合计7家,其中被否的企业2家,上交所科创板不存在终止的拟上市企业。

一、 本月终止及被否案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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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网站)

二、 海问观察

1. 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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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权属清晰的问题

基本情况:发行人员工蒋汉柏等6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兆和惟恭入股发行人,为筹集资金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就前述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均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向前述6名员工提供资金支持,后蒋汉柏以1元/份额的价格购买其他5人所持兆和惟恭部分出资份额。交易所现场督导发现,6人收到分红款、份额转让款后均存在大额取现的情形。此外,蒋汉柏持有兆和亚特85.55%出资额、兆和众泰61.62%出资额,且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伙人退出份额均由蒋汉柏承接,但发行人认定蒋汉柏对兆和亚特、兆和众泰不具有控制权。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汪辉明及易茂威。汪辉明系郭敏同学,易茂威系郭敏亲属,郭敏及蒋汉柏曾借用、控制二人银行账户。

关注要点:交易所第三轮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6名员工通过兆和维恭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交易所审核中心要求发行人说明兆和亚特、兆和众泰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控制。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披露,上述6人对恒茂高科的入股资金来源系由个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构成的自筹资金组成,不存在入股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郭敏仅为上述6人的借款提供人,但不是银行贷款利息及本金的实际承担方;上述6人签署并经公证的《债务确认书》再次明确了上述6人与郭敏之间存在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就发行人股份的委托代持关系;上述6人不存在将分红款或转让款转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的情形,而蒋汉柏作为郭敏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了与实际控制人承诺相同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具有为郭敏代持发行人股份的动机。 

就蒋汉柏对兆和亚特、兆和众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问题,发行人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披露,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定,汪辉明、易茂威分别担任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权限和职责包括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日常经营事务等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等;蒋汉柏未曾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未曾实际执行合伙企业各项事务,蒋汉柏不存在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情形。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蒋汉柏不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理性”,不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所决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2) 关于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基本情况:2018年至2020年(“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44%、23.88%和21.05%,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水平。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亦远高于2014-2015年毛利率。

关注要点:交易所第三轮问询要求发行人结合资金流水等情况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可比公司是否真实、合理。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主要系为软实力研发(专利数量、软件著作权)、业务模式差异、主要客户群体及议价能力差异(影响议价能力差异的因素包括双方的市场地位、客户订单规模等)、成本及其管控能力差异综合影响所致。其中为客户提供更高产品附加值的软实力、业务模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多少)、主要客户群体及议价能力等会影响产品售价毛利空间,而成本及管控能力影响产品成本,其他同等条件下成本及管控能力越强能获取的毛利率水平亦越高。

(3)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及资金去向合理性

基本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关注要点:交易所第三轮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他人账户的原因,异常资金往来的发生时间、原因、金额,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披露,郭敏及蒋汉柏因规范性认识不够,在报告期期初存在借用、控制他人账户进行新股理财投资、民间投资理财的情形,上述情形主要发生于2017年;2018年起,随着二人规范意识的逐步提高,郭敏、蒋汉柏逐步减少了通过借用他人账户向公司董监高及员工转出资金的情形,上述情形已得到有效整改。对于通过前述账户与公司董监高及员工的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披露了具体发生时间、原因和金额,所列资金往来均为郭敏、蒋汉柏个人行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存在借用或控制他人账户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汉柏通过借用或控制他人账户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相关人员大额资金往来,均为其郭敏、蒋汉柏与上述相关人员的借贷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2. 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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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创业板定位

基本情况:发行人2018至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为负,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0.83%、0.84%和0.71%;发行人拥有的4项发明专利均为2013年取得,发明专利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5.00%、2.74%、2.45%和2.16%;发行人目前仅对自有工厂和部分代工厂通过在线质量管理平台进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开展生产。

关注要点:交易所上市委会议要求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2) 关于收入的真实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亚洲渔港海燕号(济南)食品有限公司(“海燕号”)及其负责人与客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燕号”流出后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海燕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燕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

关注要点:交易所上市委会议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海燕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真实性;“海燕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 关于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以及资金体外循环问题

基本情况:大连兴强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兴强”)、东港市富润食品有限公司(“东港富润”)、大连港铭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港铭”)是发行人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供货。上述代工厂毛利率较低,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大连兴强存在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合计7,276.44万元;东港富润在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大连港铭的资产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其实控人系该子公司原生产经理,大连港铭未提供资金流水。

关注要点:交易所上市委会议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相关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规定。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未能充分说明与重要子公司管理、主要代工厂采购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完整取得和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交易所决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3.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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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1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于2020年9月23日停牌。2017年12月27日,毕胜民、毕一明、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协议》,其中,毕一明系毕胜民之子,赵权系毕胜民外甥女婿。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五人对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以毕胜民意见为准。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毕胜民;本次申报材料中认定实际控制人为毕胜民、毕一明。

关注要点:交易所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毕胜民,之后又变更为毕胜民、毕一明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仅认定毕胜民、毕一明为实际控制人而未认定毕胜民、毕一明、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构成共同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1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因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认定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对公司决策制定、执行效率造成一定影响,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毕胜民、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同时鉴于毕一明系毕胜民之子,故毕一明亦作为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方。2017年12月27日,毕胜民、毕一明、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该《一致行动协议》,毕胜民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同时根据历次三会文件,除涉及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外,其余四人均与毕胜民表决一致,公司认定毕胜民为实际控制人。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股东签署《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东确认函》,公司补充认定自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毕胜民、毕一明父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说明公告》,并对2017年12月27日以来涉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公告予以更正。

对于仅认定毕胜民、毕一明为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①发行人股东认定毕胜民、毕一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②根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并结合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三人可独立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均不超过10%,其单独对公司不构成控制,毕胜民、毕一明合计可独立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为33.17%,可对公司股份表决权构成重大影响,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系毕胜民实际支配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三人的股份表决权,故未认定三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③发行人实际生产活动中,毕胜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工作进项全面管理,并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④赵权、董宝华和孙希忠已参照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作出相关承诺,不存在为规避股份锁定、同业竞争、赔偿责任、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而有意不认定三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 关于历史上增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影响

基本情况: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毕胜民以其受让所得原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对发行人前身辽宁东和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东和有限”,曾用名“海城市东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增资,该等出资资产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情形,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程序。但因时间久远及资料保管问题,未能取得毕胜民受让电业局所属集体资产涉及的相关审批决议文件。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毕胜民以其受让所得原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对发行人前身东和有限增资过程涉及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证明文件及依据是否充分、有效,上述增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①与毕胜民受让原集体企业资产相关的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均已注销、吊销或撤销,该等机构的档案资料因时间久远或保管不善,存在缺失。因上述客观原因,发行人未能取得毕胜民受让电业局所属集体资产涉及的相关审批文件,依据《企业产权出售合同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相关文件等其他现有文件合理推断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②本次集体资产出售涉及的主管机关原海城供电局已撤销,发行人取得了原主管机构撤销后主要业务承继单位、同级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该等确认主体为所涉集体资产出售的有权机关的承继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所涉集体资产出售已取得有关机关的承继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确认。

就上述增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及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相关有权部门已就毕胜民受让集体企业资产过程存在资料缺失方面瑕疵出具证明文件;毕胜民以该资产对东和有限增资过程经过资产评估、股东会审议、验资及工商变更;增资资产已投入东和有限使用,主要资产发行人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涉及出资金额占发行人2021年6月末净资产比例小;毕胜民已就该等出资资产出具书面承诺,若发行人或下属企业因此而遭受损失,其承诺将自愿、无偿、毫不延迟地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并以现金方式补偿发行人或下属企业损失。

(3) 关于收入波动及持续经营能力

基本情况: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7,317.14万元、56,935.99万元和51,103.24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441.52万元、8,124.49万元和6,006.8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和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下滑。

关注要点:交易所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影响因素,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进一步分析未来是否存在业绩进一步下降风险。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披露,2018年度电熔镁产品紧俏,价格处于异常较高的状态,导致2018年度收入较2017年度增长81.76%;2019年度随着电熔镁产品价格逐渐向合理价格回归,且成本下降幅度弱于价格下降幅度,电熔镁产品毛利下降,进而导致发行人扣非净利润下降;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行业出口受阻,部分产能转向国内消化,发行人电熔镁产品、耐火制品毛利下降导致发行人扣非净利润继续下降;2021年1-6月,受主要产品电熔镁、尾矿轻烧粉价格回升的影响,发行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较2020年1-6月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分别上涨103.20%、1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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