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8

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2022年6月)

作者: 卞昊 徐启飞 迟卫丽 黄芙毓

前 言

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已经实施注册制。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在注册制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审核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的终止及被否案例,将有助于及时掌握最新的审核关注重点及监管动态。基于此,我们将于每月推出一期“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每一期简报将整理前一个月科创板、创业板终止及被否案例的基本情况,并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2022年6月,深交所创业板终止的企业数量合计23家,上交所科创板终止的企业数量合计2家,本月不存在被否的拟上市企业。

一、本月终止及被否案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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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网站)

二、海问观察

1.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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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行人主要技术资产所涉职务发明情况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现任股东、董监高中存在较多曾在地区公路管理行政部门、检测中心、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任职的情形。其中,刘柳奇曾任湖南省娄底市公路管理局工务科副科长、局长助理,以及湖南湘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晓东曾任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项目副经理、工程部部长,以及湖南天智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业务部长;陈庆曾任湖南大学土木工程检测中心检测工程师、项目负责人。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其技术资产的产生背景,核心技术形成过程,是否来源于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了发行人各项主要技术资产产生的背景、形成过程,以及发行人相关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职的时间、在公司任职时间、在公司参与的第一项专利的申请日;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规定[1],并结合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参与形成的发行人相关专利成果,主要系其自原单位离职一年后所产生形成,进一步说明不存在来源于其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的情况。

(2)关于历史股东及发行人独立性的问题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前身湖南湘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湘江工程监理”)及其股东湖南国际工程咨询设计公司(“湖南国际”)在2003年之前实际上处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营情况。为将两者的人员业务进行分割,湖南国际从发行人退股并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至刘迎五。此后刘迎五于2003年因交通意外去世,其股权资产由其母杨玉芳和女儿刘舟继承,两人继承的刘迎五所持股权于2004年5月转让给李红春、陈国霞和罗咸庆。现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晓东、刘柳奇、陈庆分别于2006年3月、2008年10月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入股发行人。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前身湘江工程监理及湖南国际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营情况的产生背景,相关人员、设备的分流处理情况,目前是否存在包括湖南国际在内的第三方与发行人共用人员、场所、设备的情况。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前身湘江工程监理的原自然人股东刘迎五等6人原均为湖南国际的员工,其中刘迎五为湖南国际的负责人;湖南国际当时的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考虑到与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合作较多,该6人与湖南国际于1997年共同出资设立湘江工程监理,此后该6人同时兼顾湖南国际与湘江工程监理的业务;2003年,湖南国际与曹建湘退出对湘江工程监理的持股,并将所持湘江工程监理股权转让给刘迎五;因当时湘江工程监理的监理业务资产设备较少,因此在分流时未签署相关协议对资产、设备进行分割,人员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分流至湖南国际或湘江工程监理;自2003年之后,湖南国际与湘江工程监理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且发行人不存在与包括湖南国际在内的第三方共用人员、场所、设备的情况。

(3)发行人获取主要客户的模式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就质量与安全技术服务,发行人主要以招投标、商务谈判获取客户,其中报告期内商务谈判获客比例在22%-27%之间。发行人较多客户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主体,其采购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达到相应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存在22%-27%的客户来源为商务谈判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况,若是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同时,因发行人提供的检测及监测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服务项目,对于部分任务紧急或金额较小的项目,客户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其内部规章制度,采用招投标以外方式选聘供应商;此外,发行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会约定相应的廉政条款或以附件形式与客户签署《廉政协议》,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严禁员工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规范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采购和销售管理。

2.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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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订单获取方式的合规性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强调法院客户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以“其他方式”从法院客户获取的订单金额占订单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2.21%、85.30%、89.74%和84.71%。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以“其他方式”从法院客户获取的订单金额占订单总金额的比例均超过80%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具体数额达到中央或地方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服务的特点(如: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等),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发行人绝大部分订单金额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因此法院客户通常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即经法院内部决策后,与供应商直接签署商务合同。

(2)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以久其软件(002279.SZ)、华宇软件(300271.SZ)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毛利率做了横向比较,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这两家公司。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华夏电通(873588.NQ,即久其软件子公司)智慧法院服务业务较为接近,但仍显著高于华宇软件法律科技板块。报告期内,发行人庭审公开业务提供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81.14%、82.00%、82.57%,设备销售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6.81%、81.48%以及79.30%

关注要点:在注册阶段,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结合仅选取久其软件、华宇软件作为可比公司进行毛利率分析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庭审公开业务提供服务与销售设备的内容差异,说明庭审公开业务设备销售业务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3)关于发行人与大股东新浪的合作情况

基本情况: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股东海南盈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南盈盛”)、海南源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南弘新”)均为受新浪控制的企业,分别持有发行人18.18%、11.11%的股份,新浪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浪旗下的子公司开展微博“司法公开”页签合作和新浪法院频道合作。

关注要点:在注册阶段,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结合新浪入股发行人过程及业务合作情况、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无偿使用新浪商标、域名、新浪法律频道等是否客观获得经济利益,日常销售过程中是否利用运营新浪法院频道等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具体影响等。

3.浙江百康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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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基本情况: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扣非净利润分别为3,516.88万元、3,707.18万元、3,381.29万元、2,427.46万元;发行人通用照明领域、安防领域收入2020年出现不同程度下滑,就车用透镜领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定点、量产时间较短。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结合发行人各领域主要客户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及向客户传递原材料上涨的能力及其他客观事实,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公司与各领域主要客户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在手定点数量逐步累积;公司下游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与各领域主要客户的合作具备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存在一定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通过成本管控措施以及产品价格调整消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2)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良。周成、周华、周云系周良兄弟,其中周成持有发行人12.51%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周华持有发行人0.96%股份,并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周云持有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康智投资5.35%合伙份额,并担任发行人光电部总监。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或其他安排、董事会表决运作及实际经营等情况说明未将周成、周华、周云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认定、锁定期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周成、周华、周云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良的兄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项下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周成、周华、周云不属于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周成、周华、周云在发行人中负责的工作为公司日常经营中的一部分,对公司整体经营决策不构成重大、决定性影响;周成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区别,周华、周云不存在全资、控股的企业,此外,为避免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周华、周云、周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关于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周良、第二大股东周成曾与部分非自然人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约定了未来投资者增资价格、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和股份回购,并先后终止除股份回购外的其他对赌条款。对赌协议约定了特殊条款终止及自动恢复条款,约定“若出现公司未能合格上市之情形,立即恢复”。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的解除是否含有效力恢复条款;根据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发行人被指定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发行人是否在协议签署时及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赌义务。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周良、周成与相关投资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彻底终止原协议项下“未来投资者增资价格、清算优先权、优先认购权条款”,效力不可恢复;周良、发行人与相关投资方签订补充协议,各方确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增加第三方作为回购义务人”中的“第三方”系指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主体,且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已彻底终止、自始无效,发行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股份回购的义务。

4.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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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国资程序瑕疵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前身沈阳天安矿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安有限”)于2003年10月设立,设立时原大股东为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沈阳煤研所”)。沈阳煤研所于2009年11月以减资的方式退出,其主管单位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对沈阳煤研所出资、撤资等事项出具了确认意见。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原大股东沈阳煤研所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所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依据,中国煤炭科工集团为批准沈阳煤研所减资的有权机关的具体法律依据。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① 1999年10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将沈阳煤研所全部资产及人员划拨至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即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分支机构,改制后变更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科沈阳院”),并在此后一直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管理;②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08]400号),将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与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重组,并组建新的母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成为了中国煤炭科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关于“重大决策事项”中“集团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的规定,2009年减资退出天安有限事宜属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或备案;③ 2009年11月23日,煤科沈阳院出具了《关于对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从沈阳天安矿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资的批复》(煤科沈阳院[2009]52号),批准了撤资申请,并对天安有限净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④ 2015年4月15日,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出具了《关于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原参股公司国有产权确权事项的批复》(中国煤炭科工办字[2015]54号),确认关于沈阳煤研所对天安有限出资、放弃参与增资及撤资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

(2)关于董事变动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曹氏家族,曹氏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55.21%股份,李小示、吴晓慧家族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21.48%股份。2019年初,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分别是曹树祥、曹伟、李小示、吴晓慧、王长颖。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发行人董事会席位安排、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的具体内容,说明2019年初曹氏家族和李小示、吴晓慧家族在发行人董事会各占两个席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是否存在影响控制权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的风险。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2018年7月,九鼎系投资人退出,其委派的董事相应辞职,因李小示、吴晓慧家族当时的持股比例为21.68%,高于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18.62%,在充分考虑各自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决定推举李小示家族的吴晓慧为候任董事人选;此外,根据对曹树祥、李小示、吴晓慧等人的访谈,以及其填写的股东调查表,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曹氏家族与李小示、吴晓慧家族之间不存在影响控制权的其他协议或安排,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关于行业前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基本情况: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为煤炭开采企业提供专用设备的行业,其发展主要受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宗商品周期以及国际产能供给对煤炭行业景气程度的影响,分析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工作开展和煤炭能源消耗占比逐步降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介绍发行人未来业务增长点。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① 在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流动性刺激带来的一波上涨行情后,大宗商品价格经历了一段较为漫长的调整期,目前步入了新一轮的上行周期。尤其是2020年底以来,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煤炭也是其中的受益者之一。但由于我国煤炭主要依赖于自产,煤炭进口量相对于自产量而言相对较小,因此,全球煤炭产量变化对国内煤炭供需关系影响较小。② 未来,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压缩煤炭产能、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等抑制煤炭供给和消费的政策,则可能会对煤炭机械装备行业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③ 公司将结合自身的资金实力、产能状况以及市场需求,努力拓宽新的应用领域,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并降低煤炭行业波动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5.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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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报告期内大额现金分红的情况

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进行现金分红4,000万元、4,000万元、10,000万元。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主要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实际用途,相关股东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结合发行人的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本次首发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分红款实际用途,主要包括自身运营支出、向投资人进行分配、改善生活和住房等用途等;大额现金分红符合公司当时发展阶段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所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产品从研发到投入市场实现盈利有一定的期间,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资金和融资能力,在现发展阶段有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

(2)关于监管政策及数据安全

基本情况:根据申报材料,虽然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因其所服务和合作的期货公司等主要客户受证券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和产品功能须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等行业法律法规中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和信息技术性要求。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存储的主要数据类型,对相关数据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对于相关数据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有效性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或第三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情形。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以PC端和移动端划分信息收集来源,披露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信息收集环节,以及收集、存储信息内容的类型及范围、数据的使用目的,并说明是否取得数据来源方同意。此外,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信息安全的全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规章、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运行机制。

(3)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

基本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金融衍生品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行业内主要企业包括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具体业务的开展过程、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客户、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方的关系、数据采集是否独家或排他等,说明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所涉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① 不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之情形。发行人与其供应商、客户及同行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垄断协议及垄断条款;亦不存在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②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无法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数量、商品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无法实质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③ 未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除从关联方处收购发行人自身的业务前身大连文华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大连新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外,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任何其他收购兼并的情形,未实施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6.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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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低价引入小米基金

基本情况:2018年12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增田清志向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小米基金”)转让350.84万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低于2017年嘉兴古道煦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古道煦沣”)等投资者的增资价格(即5元/股)。因此,根据2017年签订的《关于“京浜光电”之股东补偿协议》,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增田清志分别向古道煦沣、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奥银湖杉”)、嘉兴燕翼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嘉兴燕翼”)、常熟市康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康虞投资”)等参照小米基金入股价格进行差额补偿。2019年4月24日,增田清志与相关方签署补偿协议,以1元的对价分别向古道煦沣、奥银湖杉、嘉兴燕翼、康虞投资转让150万股、100万股、25万股和15万股。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说明违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稀释条款”,以低于前次机构投资者入股价格引入小米基金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以低价入股换取小米业务绑定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合作安排的情形。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84.33万元、974.47万元。2018年12月小米基金入股时(4元/股),按照2018年度净利润测算市盈率为26.44倍,2017年11月古道煦沣等入股时(5元/股),按照2017年度净利润测算市盈率为14.69倍,小米基金入股时市盈率相比较上一轮增资有所上升;因触发反稀释条款,京浜光电控股股东增田清志以1元的对价对古道煦沣、奥银湖杉、嘉兴燕翼、康虞投资实施股份补偿,实施股份补偿后,小米基金的入股价格与其他同期入股股东的入股价格无差异。

(2)关于独立性与持续经营能力

基本情况:小米基金持有发行人10.599%股权,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74.47万元、2,135.54万元、5,088.77万元、3,201.68万元,自2019年起发行人业绩大幅增长。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用于小米品牌终端的收入金额分别为0、2,565.09万元、13,986.47万元和12,283.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4.53%、49.09%和68.01%,收入金额及占比增长显著。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发行人业绩爆发与小米基金入股时间具有高度关联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业绩爆发是下游手机市场选择树脂IRCF以及树脂IRCF领域发行人具有的技术优势的结果,而小米基金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紧跟市场动态,所选择的投资时点正是行业爆发初期。因而,在树脂IRCF成为智能手机行业的选择时,业绩爆发与投资入股两个时间点的重合是必然的,但小米品牌采用树脂IRCF并不以投资入股发行人为前提条件;发行人是经过模组厂的供应商资质考评,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获取订单,是商业化市场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3)关于成长性

基本情况:申报文件显示,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和贸易摩擦影响,全球芯片供应紧张,2021年4-6月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下滑;发行人新开发的产品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应用于华为手机,华为手机受芯片断供影响,2021年1-6月出货量大幅下滑;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欧菲光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下滑40%,扣非归母净利润为-5,108.80万元,同比下滑111.51%。

关注要点: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下游手机终端品牌的经营业绩、摄像头模组厂商的出货量、在手订单情况和截至目前全球智能手机出货情况,说明智能手机行业是否存在景气度下滑,市场容量萎缩的情形;说明缺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就上述关注问题,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披露:手机终端品牌商2021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上升,发行人全年销售收入同比上升,2021年第三季度开始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但第四季度有所回升且2022年因欧美疫情逐渐缓解,手机厂商的年度销售计划逐步正常,手机出货量将保持增长势头,因而智能手机行业未出现景气度下滑、市场容量萎缩的情形;芯片短缺造成下游部分企业减产或停产导致采购需求有所下降,短期内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从长期来看,虽然“缺芯”问题得到缓解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仍属于阶段性不利因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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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本所对此表示高度重视,并特此向公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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