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2

绿色金融之ESG投资和ESG基金

作者: 张凯南 李佩妤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重要议题之一,随着各国逐步向低碳、可持续、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过渡,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愈发受到关注。本文将结合国际ESG标准和实践,对ESG投资及ESG基金的起源、发展及现状进行探讨。


一、ESG投资概览


(一)ESG含义
ESG概念最初于2004年联合国《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报告中正式提出,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强调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2006年高盛在其研究报告中将ESG因素整合在一起,提出在投资银行的投资实践中开展ESG投资,明确了ESG投资理念,由此ESG及ESG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理念及企业评价标准。实践中,ESG投资中,(1)环境方面,主要考虑企业环保政策、员工环保意识、企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效率、土地利用、水污染及有害物质排放等因素;(2)社会方面,主要考虑企业社区关系、员工健康、职场性别平等、用工规范等因素;(3)公司治理方面,主要考虑企业商业道德、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背景多元化、高管和员工的薪酬体系、财务透明度等因素。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披露的ESG践行情况及ESG评级以评估被投资对象的表现情况,以判断其是否值得长期投资。
(二)ESG标准及倡议
1. 负责任投资原则
2006年,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牵头发起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UNPRI”),鼓励其签署方采纳并合作贯彻负责任投资原则,完善公司治理、诚信和问责机制,并通过扫除市场运作、结构和监管方面面临的障碍,建立起可持续的全球金融体系。UNPRI由全球各地资产所有者(Asset Owner)、资产管理者(Investment Manager)及相关服务商(Service Provider)组成,目前,UNPRI在全球范围内的签署机构达5166家(3932家资产管理者、707家资产所有者及527家服务商),包括瑞银、贝莱德、摩根大通等在内的大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均为UNPRI签署方,积极推动ESG投资的实践,中国也有111家(80家资产管理者、27家服务商及4家资产所有者)机构签署了UNPRI,其中包括华夏基金、易方达、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1]
UNPRI将负责任投资定义为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的投资策略和实践,并提出了负责任投资六项原则,要求其签署方承诺:(1)将ESG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可采取的方法包括整合法、筛选法和主题法:整合法即明确、系统地将ESG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从而加强风险管理,提供收益;筛选法即根据投资者的偏好、价值观或道德准则,运用筛选标准选择或剔除候选投资清单上的公司;主题法即试图将具有吸引力的风险-收益表现与提升特定环境或社会效益的意图相结合;(2)成为积极的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工具施加影响力:参与和投票表决、股东决议/提案、董事会任职、供应商监督/谈判、参与研究和公共讨论、诉讼;(3)寻求被投资实体对ESG相关问题进行合理披露,如要求将ESG问题融入年度财务报告等;(4)推动投资业广泛采纳并贯彻落实负责任投资原则,如相应调整投资委托授权、监督流程、绩效指标和激励结构、向投资服务提供商传达ESG要求、对于未达到ESG要求的服务提供商,重新考虑合作关系等;(5)齐心协力提高负责任投资原则的实施效果,如支持/参与网络和信息平台,共享工具、集中资源并将投资者报告用作学习材料等;(6)报告负责任投资原则的实施情况和进展,如披露将ESG问题融入投资实践的方法、披露服务提供商需就负责任投资原则采取哪些行动、报告负责任投资原则相关进展和/或成就等。
2. 统一ESG报告要求及标准的实践
统一的ESG报告框架与标准一直是ESG投资发展的重要议题。目前,国际主流ESG相关信息披露体系包括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标准、SASB(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标准、TCFD(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指南、IIRC(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标准、CDP(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标准等。其中,GRI标准是目前全球使用最广泛的披露框架[2]
1997年,美国非盈利环境经济组织(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起成立了GRI,系统性地提出了GRI标准,倡导各机构按照GRI标准进行可持续发展报告。GRI标准分为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和议题标准三个系列,以帮助各机构自身了解以及投资者评估机构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外在影响,具体如下图所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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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1年11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基金会受托人宣布成立新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简称“ISSB”),以制定高质量、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帮助企业就气候和其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提供高质量、透明、可靠和可比的报告为目标,该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就其两个拟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可持续性相关的一般披露要求及与气候有关的披露要求。[4]ISSB标准是国际上制定统一的ESG标准的又一次尝试,其发展与适用情况待进一步观望。
(二)我国ESG政策发展
近年来,ESG投资受到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在我国提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并将其明确写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后,环境问题更是提高到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为各行各业后续发展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ESG各领域制定了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和指引,针对部分主体,例如上市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也制定了ESG信息披露规则。
1. ESG相关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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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及基金管理人ESG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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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SG基金

(一)美国ESG基金
1. ESG标准
根据美国证监会官网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投资者公告[6]及美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7日提出的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则和表格的拟议修订(简称“加强ESG披露规则”)[7],美国证监会将ESG基金定义为在目标和策略中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投资基金,在具体表现上,可能分为三种类型:(1)“ESG整合”(ESG Integration),即在投资决策中考虑一个或多个ESG因素,但并未把ESG因素作为投资核心目标;(2)“以ESG为重点”(ESG-Focused),即在投资决策中侧重一个或多个ESG因素,并将该等因素作为选择投资或与公司合作的重要或主要考虑因素;以及(3)“ESG影响”(ESG Impact),即旨在实现特定的ESG影响或产生特定ESG相关收益,通常寻求针对推动特定和可衡量的环境、社会或治理结果的投资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拟将基金命名规则扩大适用于ESG基金。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5d-1条,以特定主题或类别命名的基金需要将基金净资产的80%投入这一主题或类别。根据美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7日提出的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金命名规则的拟议修订[8],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如基金名称带有暗示基金专注于具有特定特征的投资或其发行者具有特定特征的投资,如表明基金的投资决策包含一个或多个ESG因素,则其应将基金净资产的80%用于该等投资。据此,上文提及的ESG整合基金将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ESG或类似术语,否则将被定义为具有重大的欺骗性或误导性。
2. 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加强ESG披露规则,基金和投资顾问应按三种类型分层披露信息:(1)对于ESG整合基金,应描述其如何将ESG因素纳入其投资过程;(2)对于以ESG为重点的基金,应提供详细的披露,包括标准化的ESG战略概览表;(3)对于ESG影响基金,应披露其如何衡量目标的进展情况。
此外,如基金将投票或参与公司沟通作为实施其ESG战略的重要手段,则其应提供有关投票或参与沟通的信息。如基金在投资策略中将环境因素纳入其投资决策,则其应披露基金如何考虑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包括测算使用的方法和数据来源,如基金将环境因素作为其投资的重要因素,则其应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包括碳足迹和加权平均碳强度等。
(二)欧盟ESG基金
相较于美国,欧盟在ESG认定及ESG基金信息披露上制定了更详尽的规则,一方面制定了统一的可持续分类和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提高了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1)ESG标准
为提供判别可持续活动的统一标准,协助投资者识别和投资可持续资产,欧盟颁布了《分类法条例》(Taxonomy Regulation),确定了六个环境目标,并对可持续经济活动作出明确定义,同时通过授权法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性审查标准,明确对可持续发展目标有重大贡献的活动及相关要求。《分类法条例》已于2020年7月生效,将分阶段适用并定期更新。
(i)六个环境目标
《分类法条例》确定了六个环境目标:(a)减缓气候变化;(b)适应气候变化;(c)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与海洋资源;(d)向循环经济过渡;(e)污染预防和控制;以及(f)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ii)可持续经济活动
根据《分类法条例》,可持续经济活动应满足两个标准:(a)必须对《分类法条例》列出的六个环境目标中的至少一项作出实质性贡献;(b)在尊重基本人权和劳工标准的同时,不对任何其他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此外,欧盟还在考虑制定“社会分类法”,以便将环境因素之外的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纳入统一的可持续经济标准中。
(2)信息披露要求
欧盟通过《分类法条例》、修订后的《非财务报告指令》、《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以及《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等对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规定了一系列有关ESG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要求非金融企业披露符合《分类法条例》标准活动的经营业务收入占比,以及前述活动投资和运营支出占比等。其中,《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财务顾问及金融产品制定了统一的可持续性风险信息披露规则,从实体和产品两个维度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财务顾问在其投资过程中披露可持续性风险相关细节和对可持续性的不利影响等,对于基金[9]而言,其应满足如下信息披露要求:
(i)基金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SFDR的规定,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其网站上披露其把可持续性风险纳入投资决策过程的策略;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不利影响,包括对此类影响的描述及其采取的行动、预防和管理潜在利益冲突的策略等,以及与可持续性目标保持一致的薪酬策略。
(ii)基金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分类及信息披露要求
SFDR区分了三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具有环境或社会因素的产品、以可持续投资为目的的产品,以及不以任何ESG因素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其他普通产品。
根据SFDR的规定,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合同前披露金融产品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包括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其投资决策的方式以及可持续发展对该等金融产品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对于上述具有环境或社会因素的产品及以可持续投资为目的的产品,SFDR进一步要求:(a)对于具有环境或社会因素的产品,需说明如何满足其推广的环境或社会因素,如有特定指数作为参考基准,还须说明该指数是否以及如何满足这些环境或社会因素;(b)对于以可持续投资为目的,如其指定特定指数作为参考基准,则应披露该指数实现其可持续投资目的的方法并解释符合其可持续投资目的的特定指数为何及如何与广泛的市场指数不同,如其未指定特定指数作为参考基准,则应对其如何实现可持续投资目的进行说明。此外,若金融产品将碳排放的减少作为其目标,须披露低碳排放风险,并具体解释如何保证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
此外,对于具有环境或社会因素的产品及以可持续投资为目的的产品,SFDR还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前述合同前披露基础上,就相关信息发布定期报告。
(三)中国ESG基金
1. 发展情况
根据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1)》,中基协于2021年8月根据《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的要求,向资产管理类会员机构开展了第三次自评估调查。本次自评估调查共收到1918份反馈结果,获得有效样本822份,包括56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样本公募机构”)、388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样本私募证券机构”)、345家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管理人(“样本私募股权机构”)等。根据本次评估结果:
(1)在绿色投资战略建设方面,约42.9%的样本公募机构、14.7%的样本私募证券机构、67家样本私募股权机构将“绿色投资”明文纳入公司战略,其他机构也通过由高管或委员会对绿色投资业务负责等方式体现了对绿色投资的重视;
(2)在绿色投资制度建设方面,包括绿色投资研究、投资标的评价方法和已投资标的环境风险管理维度,(i)样本公募机构:大部分机构开展了绿色投资研究,多数机构倾向于将绿色投资嵌入现有投研与风险管理体系中,不过建立环境风险暴露应急处置机制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ii)样本私募证券机构:较多机构开展绿色投资研究,但将绿色研究转化为绿色投资评价和风控机制的机构相对较少,33家机构在开展绿色投资研究的同时建立了针对投资标的的正负面评价方法和环境风险监控处置机制;(iii)样本私募股权机构:较多机构开展绿色投资研究,但建立针对项目企业绿色表现评价方法和风控机制的比例较小。
(3)在绿色投资产品运作方面,(i)38家样本公募机构发行过或正在发行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产品合计106只,该等产品中94.3%遵循特定绿色投资策略,32.1%主动采取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升绿色绩效;(ii)12家样本私募证券机构发行了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产品合计16只,其中14只遵循特定的绿色投资策略,10只持续披露策略执行情况;(iii)46家样本私募股权机构发行过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的产品,产品只数合计75只,其中68只产品遵循特定绿色投资策略,43只产品披露策略,且40只产品持续披露。此外,42只产品采取主动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示绿色绩效。
总体而言,我国资产管理机构绿色投资意识和认知显著提升,部分头部机构已开展了本土化实践,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2. 监管规则
相较于欧美国家,中国ESG基金目前缺乏更为明确的标准及信息披露规则。一方面,我国ESG投资及ESG基金相关规则主要集中在环境领域,对于社会、公司治理领域尚缺乏明确的标准及披露规范,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绿色投资相关的ESG基金规则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仍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披露要求。中基协于2018年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设立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或基金投资方针涵盖绿色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2)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相关要求、中国金融协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3)设立并运作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时,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不过,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并未对遵守该等原则的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作为《绿色投资指引(试行)》附件的绿色投资自评表,披露内容也较为原则,难以量化地比较不同基金在ESG方面的表现。
三、我国ESG投资及ESG基金发展建议及展望

综上所述,相较于国际ESG投资及产品,我国ESG投资及ESG基金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的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及信息披露要求,建议有关机构机构:(1)进一步明确ESG标准,尤其在社会、公司治理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影响因素;(2)完善ESG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乃至非上市公司对ESG因素相关情况的披露,对于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强与被投资企业的沟通,完善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加强ESG基金的信息披露,参考国际经验,要求ESG基金更详尽地披露其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中,或作为核心目标的方式方法;(3)构建ESG基金评价体系、规范基金对于ESG相关术语的使用,例如美国基金命名规则,限制基金对ESG术语的使用。




1. Signatory directory, PRI, https://www.unpri.org/signatories/signatory-resources/signatory-directory, 2022.09.18

2.参见“IGF观点·统一全球ESG标准有共识,也有挑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http://iigf.cufe.edu.cn/info/1012/5249.htm, 2022年5月18日,2022年9月20日。

3. GRI, https://www.globalreporting.org/

4. ISSB, https://www.ifrs.org/groups/international-sustainability-standards-board/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6.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 Funds – Investor Bulletin, Investor.gov, https://www.investor.gov/introduction-investing/general-resources/news-alerts/alerts-bulletins/investor-bulletins-1,2021.2.26, 2022.9.19. 

7. Enhanced Disclosures by Certain Investment Advisers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 About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Investment Practice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6/17/2022-11718/enhanced-disclosures-by-certain-investment-advisers-and-investment-companies-about-environmental#h-15, 2022.6.17, 2022.9.19.

8. Investment Company Name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06/17/2022-11742/investment-company-names, 2022.6.17, 2022.9.19.

9.根据SFDR,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属于SFDR规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另类投资基金属于SFDR规定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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