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中国反垄断进展:2022年回顾

作者: 钱晓强 林熙翔 杨壹凯 王丹琳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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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成果丰硕,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活动持续活跃,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整体而言:

 立法领域,完成《反垄断法》颁布15年以来首次修改;六部新《反垄断法》配套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同步征求意见。新《反垄断法》调整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由“原则禁止”调整为“合理分析”)、健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引入停钟制度、明确主动调查权以及拟建立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关注互联网平台和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监管执法,以及全面提升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反垄断法》以及前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就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更多指引以及更高的要求。

● 执法领域,(1)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审结794宗经营者集中申报,与2021年相比增长约9%;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半导体、航空运输领域5宗交易;同时,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预期新《反垄断法》关于申报标准的规定正式出台之后,由于营业额门槛的提高,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案件的数量可能有所回落,同时针对申报案件的审查将更加精细化,更多的监管资源将分配至具有竞争关注的并购审查中,在重大案件中与诸如外商投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和行业监管等相关部委将有更多联动;(2)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2022年执法机构发布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件的大部分涉及公用事业、医药、建材等国计民生领域,预计前述领域仍将是2023年的监管执法重点。

● 司法领域,2022年,最高院等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值得重点关注的涉及垄断行为的司法案件,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方面,为垄断行为的司法管辖、认定和实体分析提供了重要的规则指引和指导。预期反垄断和竞争法诉讼将持续升温,成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实现商业诉求的有力工具。


展望2023年,根据2月9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部署会,“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将是整体工作思路。作为重点工作方面之一,为实现服务质量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执法机构将加强平台经济的“常态化”监管、重点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探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

立法领域


2022年,《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通过,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六部新《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多个省市发布了适用于其行政辖区内的反垄断合规指引规则。
就2022年的重要立法及其要点,总结如下表,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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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领域


■ 经营者集中领域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审结794宗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包括5宗附条件批准案件,无禁止类案件。


就附条件批准案件,3宗涉及信息通信技术行业,2宗涉及航空运输与机场作业行业,其中,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系中国第一宗不涉外资的附条件批准案件。


此外,受委托审查的五个地方市场监管局2022年共审结94宗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其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结20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结43宗,广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结10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结19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结2宗。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2宗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2022年经营者集中案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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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附条件批准案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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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领域
2022年,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计对26宗涉及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原料药和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知网平台、建材以及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领域。相关案件小结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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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领域


2022年,最高院等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值得重点关注的涉及垄断行为的司法案件,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方面,为垄断行为的司法管辖、认定和实体分析提供了重要的规则指引和指导。

在程序方面,法院通过多起司法案例回应了此前反垄断司法领域关于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的热点问题,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和绝对地排除法院对垄断行为的管辖权。该等规则亦体现在最高院于2022年底发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在实体方面,法院明确了药品反向支付协议可能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认定要件、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分析;对经营权独家/排他授予、限定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行为的分析规则予以明晰。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2022年涉及垄断行为的重要司法案件小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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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了解有关中国反垄断法的进一步信息,敬请联系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晓强 (qianxiaoqiang@haiwen-law.com)、合伙人林熙翔 (linxixiang@haiwen-law.com)或其他海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1] 关于《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的相关评述,具体请见《海问观察:反垄断法修正案正式出台》,https://mp.weixin.qq.com/s/li6cp8DcgItjxGdQhNYC3Q

[2] 关于反垄断法六部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评述,具体请见《海问观察:反垄断法六部配套规则征求意见》,https://mp.weixin.qq.com/s/LGJwxJTcEysOfU2COITk7w

[3] (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区域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区域为: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区域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区域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 委托审查标准:(i)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该部门受委托联系的相关区域的;(ii)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它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iii)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iv)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v)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它案件。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简易案件,将委托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4]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评述,请见《海问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https://mp.weixin.qq.com/s/TPMliCpb44t-5WETTPge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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