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3

聚焦中东投资之二:沙特新公司法下的董事义务和责任

作者: 苏浩 吴扬
中东日渐成为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和项目的热点地区。其战略位置、资源禀赋、市场潜力、转型愿景以及伴生的行业发展机会为海外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新机遇。在传统能源和基建项目之外,中国投资者对于投资中东地区电信、零售消费、电商、数字娱乐、跨境供应链、物流、金融科技等领域显示了日益浓厚的兴趣。

近年来海问律师协助客户在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等中东国家完成多项投资,积累了丰富的交易经验,也组建了比较固定的当地合作律师团队。

海问计划推出“聚焦中东投资”系列文章,旨在讨论相关实务问题,分享项目经验,更好服务于中东投资。系列文章会贴近项目执行中的法律问题,尽量短小精悍、有的放矢。阿联酋和沙特是近年来较受中国投资者青睐的国家。这个系列便以这两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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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聚焦中东投资”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主要介绍沙特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的董事义务和责任。



一、沙特及外商投资简介

沙特位于阿拉伯半岛,国土面积225万平方公里。沙特拥有丰富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其中已探明石油储量为2976亿桶,约占世界储量的17%,居世界第二位;天然气储量9.4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4.6%,居世界第六位。
为减少对原油产业的过度依赖,沙特推出“2030愿景”社会经济转型计划,旨在改变产业结构从过度依赖石油经济向新能源和矿业等多样化领域拓展,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业装备制造本地化等工业制造业发展作为沙特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在2021年,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达36亿美元;截至2021年末,中国对沙特直接投资存量总额达到约435亿美元。沙特政府鼓励外商投资,除了个别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外,沙特对于外商投资政策友好,尤其欢迎比如能源、运输物流、信息通信技术、医疗卫生、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2022年12月中沙两国达成了深化双边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议,从政策上进一步利好中国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融入当地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二、沙特新公司法概述

2022年6月28日,沙特内阁修订并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并于官方公报刊登后180天后(即2023年1月)生效,新公司法实施细则(与公司法合称为“新公司法”)亦在同月发布生效。新公司法生效后,沙特政府给予当地公司2年的宽限期,以根据新公司法准备必要文件与调整公司架构。
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对于公司形式、股息分配、董事和高管的义务、股东协议效力、拖售/随售安排、大股东收购程序(squeeze-out procedures)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股东意思自治,并引入了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熟悉的概念。



三、沙特新公司法下的董事义务与责任

 (一) 外国人担任沙特公司董事资格 
沙特法不禁止外国人担任沙特公司的董事,外国籍董事无需拥有沙特国籍或是沙特的永久居民,也没有在沙特居住一定年限的限制。
(二) 董事的日常职务 
沙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股东委派或解任。董事须履行日常职务,如账目批准、建议分红、批准和签发授权委托书、内部重组、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重大交易等。董事会会议和决议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①简要说明(可通过电子邮件)与董事决定有关的问题,例如提案的战略依据、财务影响、法律和监管问题以及员工及声誉的影响。形式和内容可能因问题而异,具体取决于类型和内容。董事会应当保存支持决策的文件;②董事应对决策文件进行补充,并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③通过董事会进行决议。
 (三) 董事的义务 
1.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
本次修法前沙特公司法并没有妥善规范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法院实务也没有统一见解。本次修法则将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完善、成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
i. 董事须在法规与章程赋予其权力的目的范围内履行董事职务;
ii. 董事应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并促进其成功,其在行使职责时应当考虑决策产生的长期后果、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供应商、客户及其他方面业务关系的维护、公司对社会以及环境的影响、维护公司的声誉,以及公平对待公司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方;
iii. 董事必须不受外部影响,独立做出商业判断;
iv.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能所需的一般知识、经验与技能,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理性人所应该拥有的谨慎与勤奋;
v. 董事执行职务时应避免利益冲突,新公司法对于利益冲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请见下文2(利益冲突、与公司竞争以及利用公司资产);
vi. 披露该董事在公司的业务和合同中可能拥有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vii. 避免接受第三方授予该董事的任何利益。
2. 利益冲突、与公司竞争以及利用公司资产
i. 若董事就代表公司从事的商业行为或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应取得股东的事先同意,除非相关商业行为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展开等。若董事违反此规定,公司得向法院请求判决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董事给付相关损害赔偿。
ii. 董事不得涉入或参与和公司在同一领域有竞争关系的行为,除非取得股东事先同意。
iii.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资产、信息或因职务得知的投资机会,进而获取个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若董事违反此规定,公司得向法院请求判决董事给付相关损害赔偿。
iv. 若股东就上述i、ii的部分拒绝进行授权,则董事应在股东指定的期间内辞职,除非其在指定期限内决定撤回上述的商业行为、合同或竞争行为,否则他的董事资格将在指定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3. 禁止滥用资金或不当分配


董事利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或从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项目中获益,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董事不得收取公司未获得的利润,也不得向股东或第三方分配这些利润。
4. 禁止发布虚假信息
董事不得故意在公司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报告中向股东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瞒财务信息。
5. 监管合规义务
董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守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的要求,以免受到处罚。例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会议记录;维持股份登记;维持阿拉伯语的账簿和记录;保证股东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编制财务报表和管理报告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沙特经济商务中心;在30天内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配合官方调查等。
6. 报告义务


董事和高级职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向股东和商务部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账目。

7. 保证审计工作完整性的义务

董事不得干涉审计师履行职责,否则将受到商务部执法办公室的行政诉讼和处罚,或受侵害方的起诉。

 (四) 董事责任 

沙特公司法对在沙特公司任职的董事规定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以及职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沙特公司董事会面临民事、行政(如罚款)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董事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义务可能承担个人或连带责任(如果相关决议是在全体董事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若以多数票方式作出的决议,持异议的董事成员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并记载异议的,不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人(如公司正在进行清算程序)、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对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除诈欺或伪造文书案件外,对董事提出索赔时限为(1)自发生不法行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五年和(2)其任期结束后三年两者中较晚发生者。

若董事故意在财报上记载错误或误导信息、利用公司财产及投票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利并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视违法情形可能判处3年以下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判处500万元以下或100万元以下沙特里亚尔的罚金。


为防范投资人拟委派董事在沙特公司法下因担任董事而面临的潜在法律责任与风险而言,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及高管保险并不罕见。



四、小结

沙特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特别就注意及忠实义务、利益冲突与利用公司机会的部分做了具体的规范与示例。外国投资者在沙特投资设立公司的,应严格遵守董事义务,并注意防范董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所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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