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4

境内分拆上市系列:生产独立性

作者: 郑燕 钱珍 陈邺 冯韵洁

2019年12月以来,随着《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及《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陆续出台,A股上市公司分拆其子公司至境内上市(以下简称“境内分拆上市”)在规则和实践层面均落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有44家境内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正式向境内交易所递交分拆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其中,21家境内分拆子公司已完成上市。

本篇为境内分拆上市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旨在探讨境内分拆上市中生产独立性的审核关注要点及解决路径,供读者参阅。

一、相关规则对于生产独立性的要求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我们梳理了A股IPO及境内分拆上市相关规则对于生产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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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拆上市审核中生产独立性的关注要点及解决路径

根据项目经验及公开案例,境内分拆上市审核实践中,拟分拆子公司如为生产型企业,其生产独立性系审核关注重点,主要包括生产场所独立性、生产设备独立性、生产流程独立性等事宜,具体如下:

1、生产场所独立性

在境内分拆上市中,拟分拆子公司通过租赁方式使用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属其他主体,后文同)生产场所进行生产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有些项目中亦存在关联租赁面积占比较高的情形。该等情形可能引起审核机构对拟分拆子公司生产场所独立性的关注。

在大族激光(002008.SZ)分拆大族数控(301200.SZ)案例中,发行人申报时的主要生产场所系向上市公司租赁,其关联租赁生产场所主要为发行人生产基地,占发行人使用的生产场所总面积的比例约为55.96%;发行人募投项目包含自建生产场所,预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的自有生产场地将进一步增加(届时关联租赁比例将下降至34.59%)。对此,审核机构对关联租赁物业的切割情况、是否清晰、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租赁价格公允性进行了问询。

在该案例中,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1)关联租赁物业未注入发行人的主要原因系该等物业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无法按照发行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割转让;(2)发行人已与关联方签订了租赁期限约为5年的租赁协议,租赁价格公允,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3)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自有厂房将进一步增加;(4)基于上述,发行人租赁上市公司房产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租赁上市公司生产场所的情形,结合项目经验和相关案例,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对发行人生产独立性的影响:
  • 优先考虑租赁整幢、整层物业,并确保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生产场所有效物理隔离;

  • 与关联方签订期限较长的租赁协议,并约定优先续租或自动续期条款、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协议等条款,以确保发行人能够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租赁物业;

  • 结合关联租赁的占比及业务实际等情况,考虑建设/购买自有生产场所或向外部第三方承租生产场所;

  • 关联租赁交易应遵循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需根据相关方及发行人的内部治理规定履行双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及公允性。


2、生产设备独立性

在境内分拆上市中,亦可能存在拟分拆子公司租赁上市公司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情形,该等情形可能引起审核机构对拟分拆子公司生产设备独立性的关注。就租赁上市公司生产设备的情形,结合项目经验,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对发行人生产独立性的影响:

  • 通过自购生产设备等方式,在可行时尽快实现生产设备的全部自有;租赁控股股东的生产设备仅作为自有设备购置前的过渡性安排;

  • 如实现全部生产设备的自有确有难度,应优先实现主要核心设备的自有;

  • 关联租赁交易应遵循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需根据相关方及发行人的内部治理规定履行双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及公允性。
3、生产流程独立性
在境内分拆上市中,鉴于上市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通常较为成熟,出于生产效率、经济性等考虑,拟分拆子公司可能存在将部分工序委托上市公司进行生产的情形。该等情形可能引起审核机构对拟分拆子公司生产流程独立性事项的关注。
在厦门钨业(600549.SH)分拆厦钨新能(688778.SH)案例中,发行人存在委托上市公司实施部分生产环节的情形,审核机构对委托生产具体模式、是否涉及核心环节、定价是否公允等事项进行了问询。对此,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1)委托生产环节均非发行人核心生产环节;(2)委托生产的环节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近,该等情形符合行业特点及惯例;(3)委托加工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委托非关联方加工费定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4)报告期各期委托加工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均极低;(5)发行人已引入其他同类第三方外协厂商;(6)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就生产流程独立性事项,结合项目经验和相关案例,建议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对发行人生产独立性的影响:

  • 生产核心环节应由发行人自主生产;

  • 结合业务实际,在可行的前提下,就生产的非核心环节,优先考虑终止委托关联方生产的模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主生产或委托外部第三方生产;

  • 如从业务实际等角度就生产的非核心环节确需委托关联方生产,则尽可能确保发行人具备相关环节的实施能力,并适当引入外部第三方外协厂商,避免仅委托关联方实施特定生产环节;

  • 关联租赁交易应遵循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需根据相关方及发行人的内部治理规定履行双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及公允性。
三、小结

根据相关规定、项目经验及相关案例,境内分拆上市项目中涉及的生产独立性问题结合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如下解决路径:
  • 结合业务实际,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由发行人独立拥有主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自主进行生产;

  • 通过适当引入外部第三方等方式,降低关联方相关资产对发行人生产过程的重要程度,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 通过签署长期租赁合同并约定优先续租权等方式,确保发行人能够长期使用相关资产;

  • 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各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及公允性;

  • 结合生产所涉资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今后的处置方案等,进一步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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