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企业在A股上市申报前择机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几乎成为上市准备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实务中,准备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时常为股权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问题,尤其是外部人员能否纳入股权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而困扰。本文基于相关监管规则,结合A股IPO相关案例,对涉及外部人员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和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大家讨论、参考。
一、引入“外部人员”的原则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以现行《证券法》的实施日(即2020年3月1日,下同)为分水岭,分别要求如下:
因此,目前证券监管规则和案例实践均允许首发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少量外部人员。但是,我们亦注意到,在个别项目上,拟上市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上市申报之前将在员工持股平台上持股的非公司员工予以清理,例如贝迪新材[3]。
二、“外部人员”的常见类型
☑ 类型之二:外部顾问
③ 离职员工的激励股份本应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但因实际控制人缺乏流动资金,且征得持股平台管理机构同意,将离职员工的激励股份转让给非公司员工,参考案例为炬光科技[24]。
三、引入“外部人员”对于股东人数认定的影响
此外,对于离职员工,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因此,离职员工无需按照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四、监管机构对于“外部人员”的主要关注问题
在IPO案例实践中,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外部人员的发行人,审核机构一般会关注以下共性问题:
上述问题属于上市审核机构关注度比较高的共性问题,为避免因持股人员安排不当而给上市审核带来不利影响,建议拟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时结合上述共性问题提前予以考虑。
五、结语
我们希望本文能为拟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初始设计和后续实施中提供有益参考,降低企业的合规风险和上市成本,助力企业顺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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