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7

香港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动态(2023年9月)

作者: 邹兆麟 陈敏 陈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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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期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概览主要就2023年6月至8月期间香港证监会的最新发布、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上市规则》修订和咨询总结及资本市场纪律行动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



  • 监管机构就推动大宗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

2023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推动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根据联合公告,境外投资者将可以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参与上交所、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境内投资者将可通过港股通参与港交所非自动对盘交易。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进行的大宗交易以及通过港股通进行的非自动对盘交易将同步开通。

  • 香港证监会发表有关香港联交所规管上市事宜表现的检讨报告

2023年7月21日,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联交所在2021年规管上市事宜的表现发表检讨报告。在检讨过程中,香港证监会对香港联交所上市科的一般营运、流程及程序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对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主要或规模更大的收购和出售事项的通函所载的业务估值、执行首次公开招股《配售指引》和审阅首次公开招股承配人名单的表现进行了深入审查。

此外,香港证监会在检讨报告中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检讨香港联交所的内部指引以加强承配人审阅流程,以及改善与主要或规模更大的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的业务估值有关的披露做法。

  •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签订《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第二份补充文件

2023年6月28日,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签订《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的第二份补充文件,以配合香港联交所计划于2023年下半年推出的“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的运作。第二份补充文件主要载列了条文以表示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接受并同意接收发行人及相关顾问和代理人透过FINI以电子纪录形式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及接受并同意该等人士在其中使用电子签署。

根据香港联交所最新时间表,FINI将于2023年10月正式推出,届时公开招股结算流程将更现代化,新股定价至开始交易的时间将大幅地缩短。

  • 香港证监会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有关贷款、垫付款项、预付款项及类似安排的联合声明

2023年7月13日,香港证监会和会财局针对上市发行人在可疑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给第三方的涉嫌失当行为个案有明显增加的情况发布声明。

从个案中归纳可疑贷款及有关的惯常做法主要包括(i)欠缺商业理据:许多可疑贷款乃在商业理据薄弱甚或没有商业理据的情况下作出的;(ii)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及文件记录不足:可疑贷款通常在没有适当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或文件记录支持的情况下作出;(iii)内部监控不足:授出可疑贷款的上市发行人没有就授出、监察及收回贷款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政策。

该声明对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重大贷款及有关事项上提出了更详细的合规要求,例如董事除了审查贷款的理据和建议条款外,董事亦应视情况所需确保贷款由称职的人员进行信贷评估,及获提供适当的抵押品,以保障上市发行人的利益。

该声明同时对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和核数师提出了相关期望。例如,审核委员会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且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在授出贷款、监察还款和厘定减值等方面,以及确保有关贷款适当入账及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第二部分 香港联交所新规




  • 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总结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

2023年7月21日,香港联交所就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已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香港联交所对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的主要修订如下:
1. 删除反映《必备条款》规定的条文,主要包括:
a) 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b) 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及
c) 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的规定;及
2.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
  •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咨询总结

2023年6月30日,香港联交所就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香港《上市规则》修订的咨询文件刊发谘询总结。其中,大部分修订将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香港《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包括:

1. 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2. 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范围内,透过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及

3. 简化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第三部分 纪律行动




  • 香港联交所对环球大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63)(“环球大通”)一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环球大通的一家附属公司于2020年7月进行了三项收购,涉及合共人民币4,270万元。随后,在2020年8月,该附属公司的银行户口结余约港币1,120万元被全数提取。但有关收购事项及现金提取均未经该公司董事会授权,造成合共约港币5,870万元的减值亏损。香港联交所经调查发现,其前董事谢科礼曾参与及/或知悉有关收购事项及现金提取。在有关收购事项的合法性存疑的情形下,谢科礼并没有寻求获取有关收购事项的资料。相反,谢科礼似乎极力隐瞒有关收购事项,并且允许有关现金提取在并缺失一般付款所须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进行。谢科礼未有配合香港联交所的调查。

因此,谢科礼未有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保障该公司及其股东整体的资产及利益,没有就该投资及现金提取遵守该公司当时生效的内部政策,违反香港《GEM上市规则》第5.01条。

裁定

香港联交所向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谢科礼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认为谢科礼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并作出公开谴责。

  • 香港联交所对中国赛特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53)(“中国赛特”)及十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中国赛特前执行董事兼主席蒋建强安排中国赛特通过一连串贷款及垫款,向其本人提供近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助。蒋建强并没有向董事会披露这些交易(尽管该等交易亦获中国赛特前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邵小强批准)。然则该等贷款及垫款仅为蒋建强个人利益而进行,不但有违该公司的商业利益,亦为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禁止。该公司曾多次未能向香港联交所及/或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和准确的资料,例如上述贷款及垫款属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应予以披露,但该公司未有就此作任何披露。

该公司其他董事对于蒋建强有明显利益冲突且事关重大的操作,即便注意到,却概无查问或采取跟进行动以促使该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例如在2020年3月,该公司董事会其他时任董事均知悉导致审核事项的关注事项以及相关资料被隐瞒,但对蒋建强不披露资料的决定均未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因此,该公司全体董事均未有履行他们须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内部监控的职责。该公司就有关香港《上市规则》下之关连交易、合约审批及付款授权的监控等基本方面均存在重大不足。董事中兼负特定内部监控责任者的失职情况尤为严重,故该公司所有相关董事均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

裁定

香港联交所谴责中国赛特,对五名董事/前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谴责四名董事/前董事;批评一名前独立董事;并进一步指令上述其中五名董事各自完成培训。

  • 香港证监会对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兴证国际”)内部监控缺失作出谴责及罚款港币350万元

背景

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发现兴证国际存在内部监控缺失,具体而言:

  • 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及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相关期间),兴证国际未能有效地执行有关交易后监察的内部政策,以及确保其交易后监察系统所鉴别出的所有异常交易均已妥为经过检视。

  • 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兴证国际未确保适当地将在检视系统警示方面的发现及结果记录在案,且在相关期间并没有设立有效的合规程序来确保其执行有关交易后监察的内部政策及将系统警示的检视记录在案。

  • 兴证国际在相关期间内没有有效执行有关记录电话买卖盘的内部政策,亦没有就至少1,034项买卖盘妥善地记录和备存客户的电话买卖盘指示,反映该公司并没有遵守有关记录电话买卖盘指示的监管规定。

  • 兴证国际未有勤勉尽责地监督其客户主任,且没有在客户主任违反有关记录电话买卖盘的内部政策后及时对他们采取充足的跟进行动,亦没有在察觉其客户主任违反有关记录电话买卖盘指示的监管规定后立即向香港证监会汇报。

裁定

香港证监会对兴证国际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350万元。

  • 香港联交所对联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99)(“联众国际”)两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在2018年初,联众国际向一名借款人授出合计约港币6,200万元的贷款。该借款人乃经由联众国际的主要股东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介绍。联众国际前非执行董事傅强同时为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联众国际的董事。

联众国际前主席及执行董事杨庆负责安排及批准贷款。杨庆未就贷款的订立、管理和监督以适当谨慎和勤勉行事。他仅基于其个人理解,即贷款将由体育之窗提供担保,而批准贷款。但事实上贷款并未获担保,说明杨先生并未就此担保采取适切跟进行动。傅强及杨庆均未对该笔贷款履行其应有的董事职责。

借款人最后拖欠贷款。贷款介绍人体育之窗安排第三方代为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傅强声称在对前述贷款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该第三方的责任提供个人担保。随后,傅强声称另立协议豁免第三方向联众国际还款的责任。因该豁免安排无明显的商业理据,傅强同时作为联众国际前董事和该笔贷款的唯一担保人,该公司认为傅强通过贷款与借款人挪用资金,且未对贷款事宜履行其应有董事职责。傅强对香港联交所的调查并没有任何实质回应。

因此,杨庆和傅强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第3.08条;傅强亦同时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其董事承诺。

裁定

香港联交所向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傅强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批评该公司前主席及执行董事杨庆。

  • 香港证监会因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融资”)犯严重且广泛的保荐人缺失,对其罚款港币2,000万元及暂时吊销牌照

背景

长江证券融资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呈交的六宗上市申请为: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矿产”)、亚太网络信息控股有限公司(“亚太网络信息”)、恒电控股有限公司(“恒电”)、万创国际(开曼)有限公司(“万创”)、恒升昌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恒升昌”)及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百应租赁”)。

香港证监会经调查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在太平洋矿产、万创及恒生昌的上市申请中进行一切合理尽职审查;未向太平洋矿产、恒电及百应租赁就其符合所有相关上市资格提供适当意见及指引;未确保太平洋矿产、亚太网络信息及万创的招股章程申请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资料;及未在其声称的全部六宗上市申请中已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备存妥善记录。因此,长江证券融资犯有失当行为,违反了香港证监会之《操守准则》和《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的相关规范,而致使其继续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受到质疑。

裁定

香港证监会对长江证券融资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2,000万元;香港证监会局部暂时吊销长江证券融资的牌照,令长江证券融资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由2023年8月18日起计为期一年,或直至香港证监会信纳长江证券融资就其保荐人相关业务具备足够的监控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其遵循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为止,期限以两者较长为准。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6)(“美亚控股有限公司”)及前高层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背景

经调查发现,美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九名前任高层人员未有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是次研讯为美亚控股及其董事于审裁处上诉得直后的研讯程序。

裁定

香港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没有就披露内幕消息的法定规定制订书面指引及/或内部监控政策,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向其施加的披露规定。香港审裁处在研讯程序中评估了美亚控股未经披露的资料(包括核数师辞任)相当可能会严重影响美亚控股的股价,故裁定该等未经披露的特定资料构成内幕消息。

此外,香港审裁处裁定其九名前任高层人员亦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向其施加的披露规定,理由为因其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美亚控股违反披露规定;及/或他们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该项违反。

  • 香港联交所对利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6)(“利时集团”)的纪律行动

背景

利时集团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进行了多宗须予披露、主要及持续关连交易,但均未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及时作出披露或取得其所须之股东批准。

裁定

2023年7月19日,香港联交所决定对利时集团采取公开谴责并进一步指令该公司:(i)委任合规顾问为期两年;(ii)就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对其内部监控情况展开检讨;及(iii)促使其每名现任董事各自完成24小时的培训。

  • 香港证监会谴责长江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资产”)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并处以罚款港币340万元

背景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长江证券资产曾:

  • 多次没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涉及款额介乎港币300元至港币105万元;

  • 三次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分隔其收取的客户款项,涉及款额介乎港币651,518元至港币850万元;及

  • 在察觉未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后,没有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

此外,长江证券资产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亦曾向三名客户发出不准确的户口结单,且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曾19次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四名客户提供户口结单。

因此,长江证券资产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及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规定。

裁定

2023年7月13日,香港证监会决定对长江证券资产采取公开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340万元的纪律处分。

  • RaffAello Capital Limited(“RaffAello”)前负责人员因其为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之缺失遭香港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两年

背景

曾光辉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监督由RaffAello作为独家保荐人的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

香港证监会发现,曾光辉未有履行其作为RaffAello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理由为其未有:

  •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项上市申请;

  • 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执行保荐人的工作;及

  • 确保RaffAello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和依循恰当的系统、监控措施及程序,以规管保荐人的工作。

裁定

2023年7月11日,曾光辉因违反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而被禁止重投业界,为期两年,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 法院裁定魏秉权进行无牌活动罪成并判处罚款

背景

魏秉权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诱使三名散户投资者投资于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发行的所谓“美国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据称筹备FAH股份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资金。

魏秉权向该等投资者提及多项事宜,当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们所持FAH股份的投资价值将会上升100%;如他们拟将投资回报变现,便须将各自的FAH股份换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当该等投资者收到PF股份时,PF股价早已大幅下挫。

魏秉权承认罪行,被判处罚款港币6,000元,并被饬令支付香港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裁定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魏秉权在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显示自己拥证券交易执行受规管职能的罪名成立。

  • 香港联交所对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2)(“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的纪律处分

背景

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之附属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进行了五项交易,涉及收购可换股债券、将有关债券转换为股份及后续的股份出售。有关交易各自构成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但该公司未有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该公司发现上述不合规情况后自行向香港联交所汇报有关情况,并作出多项补救措施。

裁定

2023年7月5日,香港联交所对能源及能量环球控股作公开批评。

海问香港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组常驻香港及北京,服务众多国有及民营香港上市公司。除证券合规及信息披露服务外,该业务组亦可提供公开市场收购及私有化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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