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期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概览主要就2023年9月-10月期间香港证监会的最新发布、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上市规则》修订和咨询总结及资本市场纪律行动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
第二部分 香港联交所新规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推出库存股份机制的咨询文件及有关发行人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指引信
2023年10月27日,香港联交所刊发了有关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推出库存股份机制以征询市场意见,亦于同日刊发有关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指引信(HKEX-GL117-23),为发行人在限制期内继续于联交所执行自动股份购回计划授予豁免的框架提供指引。
有关建议库存股份机制的咨询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
采用与《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发行人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为维持市场公正及减轻证券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 就下述活动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i)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场内或场外);(ii)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及
○ 禁止在限制期内或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的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及
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
○ 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 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
○ 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及
○ 订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有关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指引信 (HKEX-GL117-23)
有关指引信列旨在列明向发行人授予豁免的框架,让其可于联交所进行自动股份购回计划,并让该计划可在限制期内继续进行。
指引信亦提述联交所评估发行人的股份购回计划和豁免申请时所采用的准则,包括发行人的规模及其股份的流动性,以及为防范利用未披露内幕消息进行交易及潜在价格操纵风险而采用的措施。香港联交所所建议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及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并采用与《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对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作规管。此举将有助上市公司更灵活管理其资本结构以致令其可迅速应对并因应市况按市价于市场上小批量再出售库存股份,除可以此作为配售新股以外的集资方法,亦可作为代价转让用以偿付雇员股份计划或转换可换股证券。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信 (HKEX-GL116-23)
2023年10月20日,香港联交所刊发了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信,并敦促发行人披露充分的细节(包括定量输入参数值和具体条款),以支持达致须予公布交易代价的方式;倘代价主要基于独立估值,则必须披露关键假设及估值输入参数值。
香港联交所在审阅发行人之交易通函时发现若干个案中之交易条款(包括代价、估值计算及代价基准)不符合一般的披露标准,如发行人未有就相关数字作出具体定量披露或仅包括定性或叙述性陈述等。此外,香港联交所亦表示倘发行人的估值报告中称可比公司乃基于其“大部分”或“主要”从事若干业务而挑选,但并无提供任何量化基准,该等估值将不为香港联交所接纳。
就估值法披露而言,发行人须解释所采用的方法为何以及如何适合正在考虑的交易。如使用多于一种估值法,则须各自对其进行分析并披露其如何构成最终评估值。
就估值假设的披露而言,香港联交所亦就不同估值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资产基础法等)各自订明了相关披露要求。
香港交易所将沙特交易所纳入认可证券交易所名单
2023年9月28日,香港交易所宣布,已将沙特交易所纳入其认可证券交易所名单。今后,在沙特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可以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目前香港交易所的认可证券交易所名单上共有16间海外证券交易所,遍布全球15个国家。
香港交易所首次公开招股结算平台FINI于11月22日启用
2023年9月27日,香港交易所宣布,数码化首次公开招股结算平台FINI将于11月22日正式启用,11月22日或以后刊发招股书的新股上市招股及结算流程将透过FINI处理。FINI将新股从定价至股份开始交易的时间由五个营业日(T+5)大幅缩短至两个营业日(T+2)。新平台亦会引入全新的公开招股资金预付模式,有助减少超额认购新股所冻结的资金。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
2023年9月26日,香港联交所刊发了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以征询市场意见。香港联交所主要提出的建议包括:
引入新的「简化转板机制」
合资格的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毋须:(a) 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 (b) 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取而代之的是,转板申请人必须
(i)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
(ii) 已刊发作为GEM发行人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期间拥有权和控制权不变以及主营业务未发生任何根本性变化;及
(iii) a. 符合每日成交金额测试 – 「简化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参照期),须有至少50%的交易日达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额门坎;b.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测试 – 「简化机制」下的转板申请人在参照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及c. 在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及直至股份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皆有良好合规纪录。
为大量投入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资格测试。采用此新测试的GEM上市申请人,除符合其他条件外,须确保其在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合计研发开支不少于3,000万港元,而每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占同期总营运开支达15%或以上。
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GEM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亦改与主板发行人一致。
评论
香港联交所认为中小企业对支持创新、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故其致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利经营环境,助力其业务发展。而香港联交所刚推出之GEM上市改革正旨在提升GEM作为中小企业重要集资平台的吸引力。鉴于过去数年间随着经济及监管环境的转变(包括香港联交所为提升市场素质而实施的改革等),再加上疫情的影响,GEM的上市数目及融资金额有所缓减。有鉴于此,香港联交所与一些市场持份者检视了GEM的定位,并根据不同持份者的反馈和建议设计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如上),并就此进行市场咨询。香港联交所虽无意降低GEM上市门坎,但考虑到现时对营运现金流的要求确实令一些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无法实现GEM上市,加上需要发季度业绩等亦增加了GEM发行人的合规成本,故香港联交所引入了“简化转板机制”(无须招股书及保荐人)并为迎合着重研发且具有高增长潜力但没有净运营现金流记录的公司引入“新财务资格测试”,且考虑取消季度业绩的强制披露。是次改革意味着香港联交所为吸引来自大湾区及其他地区靠研发驱动的成长型公司赴港上市而对上市规则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增加其竞争力,亦同时反映香港联交所已不再视现金流和利润为判断该等公司是否优质的唯一标准(此亦体现于香港联交所早前专为特专科技公司而设的第18C章上市章节中)。咨询期结束后预期新规将可于2024年初生效,由于新规能有效降低上市费用及合规成本,故其推出料将有助增加GEM上市的吸引力。
第三部分 纪律行动
背景:
黄百伟在关键时间为建滔集团有限公司(建滔)主席兼执行董事的私人助理,在2020年3月21日的会议上知悉建滔的主席兼执行董事建议可能将依利安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依利安达)私有化。黄百伟在明知可能进行的私有化是一项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4日透过其证券帐户以平均价10.98港元买入3,000股依利安达股份,翌日有关股份便被暂停买卖。依利安达股份在公布可能进行私有化后于2020年4月3日恢复买卖,当日该公司股份收报17.26港元,较暂停买卖之前的收市价10.6港元上升了62.83%。黄百伟在2020年4月6日以平均价17.34港元卖出他在2020年3月24日买入的3,000股股份,获利19,080港元。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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