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香港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动态(2024年1月)

作者: 邹兆麟 陈敏 陈嘉信 何卓恒 程颖

引言



本期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概览主要就2023年11月-12月期间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最新发布及资本市场纪律行动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


  • 香港证监会发布第67期《收购通讯》

2023年12月2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第67期《收购通讯》。香港证监会指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现已要求各方将裁定申请及文件以电子形式递交至cfmailbox@sfc.hk。尽管前述规则已于2023年9月生效,但执行人员仍然收到无须再以实体方式提交的裁定申请和文件的实体副本。香港证监会促请市场从业员及参与两份守则交易的各方,应熟悉修订后的两份守则及《应用指引20》,该指引列明了执行人员在审阅过程中的期望。

第二部分:香港联交所最新发布


  •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总结

2023年12月15日,香港联交所就有关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采纳的主要建议包括:

· 推出新的“简化转板机制”,让合资格GEM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毋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或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 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增设GEM上市的新“市值/收益/研发测试”;

· 将GEM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缩短至12个月;及

· 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并使GEM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与主板发行人保持一致。

为实施是次GEM上市改革的《GEM上市规则》及《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评论首先,简化转板机制将为符合条件的GEM发行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上市路径,提升转板效率,使更多潜在的高成长企业能够更便捷地选择合适的上市通道。其次,为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增设新的资格测试不仅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企业价值,也更符合科技和创新型公司的特点。新的资格测试给未能符合主板18A或18C资格的企业或其他行业的高增长企业多提供了一个上市渠道,并最终能够转到主板。第三,缩短控股股东IPO后禁售期是对流动性的一项重要优化,从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以保持和主板相关要求一致,可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而划一GEM及主板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合规成本。这一系列改革的实施将为香港GEM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提升其对寻求上市的中小企业的吸引力。

  • 香港联交所刊发关于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

为协助发行人及其代表熟悉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新规定,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13日在“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网页刊发了相关材料。该等材料包括: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的经修订编排、监管表格、费用规则、经修订的常见问题119-2023至136-2023、各类经修订的核对表及表格、经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下对现行呈交文件规定的修订概要及有关以电子方式提交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登记招股章程及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登记招股章程的指引(指引信GL118-23)(“电子登记指引”)。除电子登记指引外,上述所有材料已于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就电子登记指引而言:

· 自2024年1月1日起,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可根据电子登记指引开始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以申请招股章程的登记授权。

· 自2024年7月1日起,香港联交所将不再接纳就不符合电子登记指引规定的招股章程的注册授权而向其发出的文件。

· 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间,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必须全部以电子形式或以印刷本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注册处提交所有相关招股章程登记文件。

评论香港联交所于2022年12月刊发了有关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规则修订的咨询文件并于2023年6月30日刊发了咨询总结,而经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已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实施使得上市申请人和发行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文件提交和处理。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可大大减少繁琐的纸质文件处理流程,提高上市流程的效率,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香港联交所此次在专设的网页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材料和指引,为发行人和其代表提供了更为详细和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能够迅速适应新规定,减少因新制度实施而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电子登记的渐进的实施方式则有助于降低市场的适应成本,使得上市申请人和发行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数字化流程的适应。

由于此次涉及的规则较多,如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对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有任何疑问或难以遵守其规定,应尽快寻求专业意见或就具体问题咨询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交所刊发第九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发第九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梳理及回顾香港联交所近期市场监管资讯,内容包括(i)无纸化上市制度;(ii)内部监控及规划即将来临的审计指引;(iii)审阅有关发行人企业管治常规情况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情况;(iv)交易的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信;(v)简化中国发行人上市制度;(vi)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请的提示;及(vii)授权代表应可被联络到的提示。

· 内部监控及规划即将来临的审计指引:香港联交所在今年审阅延迟刊发财务业绩或财务报表附有非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中注意到,内部监控及审计规划不足通常都是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香港联交所指出发行人应具备完善的财务汇报的监控及程序,特别要注意识别及管理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的审计规划并与核数师及专家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积极监察审计进度并应在企业管治报告进行相关披露。

· 配售新股的上市申请:香港联交所指出在批准新股上市的程序可能会因发行人及其配售代理提交的资料错漏而被延误。常见错漏包括:承配人名单上没有公司承配人实益拥有人的资料、承配人地址不完整或遗漏身份证号码、配售股份数目出错等。有鉴于此,香港联交所于10月更新了承配人名单的范本以尽量减少人手输入错误。若所需资料全部收妥,香港联交所一般可于即日或下一个营业日授出上市批准。发行人如拟迅速取得上市批准,建议事先与香港联交所沟通协调相关程序。

· 授权代表应可被联络到:香港联交所在履行其职能时会不时向发行人作出查询,一般都是致电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查询的时间可能是开市前,也可能是交易时段中。香港联交所提醒发行人,其授权代表理应任何时候都可以联络得到,特别是营业日的上午八时后。若授权代表不在香港,发行人应有其替任人并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联络资料。此外,为方便迅速回应查询,发行人应密切留意媒体报道并及时评估其于内幕消息条文下的披露责任。

就上述《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中(i)、(iii)、(iv)及(v)项内容详情,请见本所本期及往期香港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动态。

评论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旨在提升香港联交所执行香港《上市规则》的透明度,每年刊发两期,通过回顾年度内重要议题,为市场提供最新消息,并列出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的洞察,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监管信息和指导,规范上市发行人行为。其中,就无纸化上市制度的扩大实施,鉴于所涉及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大量变动,建议上市发行人就其合规影响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并作出必要的安排;发行人的内部监控及企业管治是另外两个重要议题,这体现了香港联交所对于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的持续关注;《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中还包括关于交易代价基准和业务估值披露的指引,这提醒发行人在交易中保持透明度,提供准确的估值信息,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价值和风险;针对中国发行人的上市制度简化则为中国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上市途径,有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

  • 香港联交所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9日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整合并优化了其多年以来刊发的有关新上市的指引信及上市决策,旨在藉此协助申请人及其顾问更加了解香港联交所对相关香港《上市规则》及规定的诠释,以及其对上市文件披露标准和质素的预期。该指南主要分为六个部分:(i)上市资格及上市合适性;(ii)特别上市制度;(iii)上市文件的披露;(iv)特定主题;(v)其他上市架构;及(vi)其他事宜,并在附件中记载了简化的上市决策,以提高可读性并优化呈现方式,同时保留了香港联交所的原则和指引。2023年12月29日,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更新了《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以反映近期有关(a)GEM上市改革,及(b)以电子方式向香港联交所及公司注册处提交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以供授权及登记的最新规管情况。

该指南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相关指引信及上市决策亦已随即归档。香港联交所未来将通过更新指南提供新指引,不再另行刊发指引信及上市决策。

就上市发行人而言,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29日刊发了经修订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按主题重新组合指引信及上市决策,简化上市决策并纳入相关指引信,同时因应《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刊发、有关无纸化上市机制及GEM上市改革的香港《上市规则》修订而对若干指引信进行了修改。

评论《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的刊发体现了香港联交所在持续致力于提高上市流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应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方面的努力。这一整合和优化的举措为新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指导,旨在协助他们更好地理解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解释,以及香港联交所对上市文件披露标准和质量的期望。通过提供全面而清晰的指导,香港联交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好的工具,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完成上市流程,同时也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规范性和竞争力。

  • 香港联交所实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改革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1日刊发了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已自刊发之日起即时生效),容许新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 发售总额至少为港币10亿元;

· 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及

· 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评论于指引信HKEX-GL85-16修订前,上市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及基础投资者因其自身与上市申请人的关系一般会被香港联交所认为在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配发中获得特别优待。除非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例如上市前持有上市申请人的投票权低于5%、非核心关连人士或其紧密联系人、无委任董事的权力或任何其他特别权利等),否则现有股东一般不得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而本次指引信修订后,香港联交所进一步放宽了上述限制,在满足特定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独立于上市申请人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的投资人更多地参与首次公开招股。香港联交所亦指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 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发行人企业管治常规的最新检讨以及全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引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17日刊发了《2022年发行人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检讨报告”),旨在就企业管治常规方面可改进的地方为发行人提供指引。检讨报告主要分析了400家随机抽选的发行人(“样本发行人”)2022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重点分析了其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于2022年推出的新规定情况。

检讨报告的主要结果及建议包括:

· 企业文化:所有样本发行人均报称遵守了有关守则条文,但其《企业管治报告》中不一定有详细披露其理想中的企业文化。香港联交所指出,全面的披露应至少包括发行人如何实施企业文化以及其企业文化如何支持其长期业务目标的详情。

· 连任多年的独董(在任超过九年):在2022年实施新的《企业管治守则》后,所有独董均已连任多年的董事会已大减三分之二。定期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可促进董事会分享不同观点,发行人应定期评估董事会成员组合,以应对不同转变(例如业务外部环境转变)和其他挑战。若发行人保留连任多年的独董,其应充分披露该人士适合获重新委任为董事的详情。

· 多元化:在2022年实施新的《企业管治守则》后,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已减至仅占所有董事会21%左右。香港联交所观察到样本发行人高度遵守大部分有关多元化的披露规定。发行人应制定长期目标及时间表,以进一步在其董事会促进性别多元化,以超越最低规定,并且扩展至全体员工。现时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须于2024年12月31日限期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所有样本发行人均披露了有关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资料。定期监控及(至少)每年检讨一次内部监控系统是达到有效风险管理的关键。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其检讨详情,以支持其系统仍行之有效的检讨结果。

· 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所有适用的强制披露要求(包括相关强制披露要求的分段)。若发行人认为某些强制披露要求不适用于其情况,必须在披露中清晰说明。

香港联交所亦于同日发布了新指引《独立非执行董事:角色和职责简介》提供有关独董主要责任和义务的简易概览,协助独董进一步了解其在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职责,以及如何履行有关职责。

评论两份文件的发布反映了香港联交所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积极主张和引导作用。通过对企业文化、董事连任、性别多元化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审视,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为其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就上市公司而言,对于两份文件中提及的企业管治方面的问题应给予关注。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应提供有关企业文化的更详细的信息;定期评估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制定具体的多元化目标和时间表;充分披露其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资料,并定期检讨系统,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所有适用的强制披露要求。通过对检讨报告中的建议的积极响应和逐步实践,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 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咨询的最新进展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了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市场咨询的最新进展。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相关建议原订于2024年1月1日实施。

各项建议已考虑到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SSB气候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及其后续审议而制订。当时香港联交所表示,在落实香港《上市规则》修订时将会考虑最终的ISSB气候准则。

ISSB于2023年6月发布最终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SB进一步表示将会发布实施指引(“实施指引”)协助各司法权区监管机构有关实施ISSB准则的考量,并就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ISSB准则提供建议。实施指引预期于2023年底前发布。

香港联交所在落实香港《上市规则》修订时,将考虑实施指引下的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方针。因此,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将押后至2025年1月1日,以给予发行人更多时间熟悉新的气候信息披露规定。

评论对于ISSB相关准则的关注和响应,展现了香港联交所对于国际标准的敏感性。ISSB发布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为全球企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促进了全球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可比性。香港联交所明确表示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将考虑最终的ISSB气候准则,这有助于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为一致的信息披露环境。推迟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修订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对市场实际情况的理解。提供更长的过渡期,使得上市公司有更多的时间来建立相关体系、培训人员,并确保顺利过渡,使其更好地适应新的披露要求。此外,香港联交所在考虑实施指引下的可调节扩展及分阶段实施方针,显示了其关注发行人的实际可行性和过渡成本。这种渐进的实施方法有助于平衡监管的要求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减缓了市场的适应压力。

第三部分:纪律行动


  • 香港联交所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中)(股份代号:6116)一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于2021年9月,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拉夏贝尔”)发现其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邢先生占用了拉夏贝尔资金人民币950万元。有关资金于2019年由拉夏贝尔转账至一名客户作为常规付款,但该客户随即将有关资金转予一家由邢先生出任法定代表、董事兼大股东的公司。邢先生并无偿还占用的资金。邢先生未有回应香港联交所的查询。香港联交所认为,邢先生严重违反其于拉夏贝尔的职责及香港《上市规则》第3.08条下的责任。

制裁: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12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对邢先生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进行了公开谴责。
评论董事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决策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董事为自身利益而占用公司资产,完全违反了董事诚信责任,是最严重的董事不当行为之一。这类不当行为令人关注有关人士是否适合出任董事,并会招致严重的纪律制裁。上市公司在选任董事时需要更加谨慎,充分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过往行为记录。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和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不当行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董事的作用也对防范此类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 香港联交所对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82)及八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资源控股”)附属公司向借款人授出合共7,440万元贷款。于2019年初,贷款的部分利息还款逾期。资源控股核数师就有关贷款提出疑虑,指出资源控股在放贷业务方面内部监控不足,亦未有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核数师亦关注并且不同意资源控股的预期信贷亏损评估。
核数师提出上述问题后,资源控股于2019年3月刊发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但报告对核数师的关注只字未提,令人以为有关贷款的还款没有问题。资源控股没有为预期信贷亏损作出拨备。数月后,在财政年度完结的审计过程中,核数师继续就有关贷款提出疑虑。核数师质疑有关贷款的商业理据,以及贷款逾期后未有作出跟进行动。所有借款人均拖欠有关贷款。资源控股录得100%减值亏损(约8,600万元)。
香港联交所认为,中期报告并非准确完备,报告中遗漏了重大不利实况而误导了投资者。时任董事会有责任确保中期报告准确完备,但未有履行应尽职责。他们在评估预期信贷亏损时未有批判性地考虑核数师提出的问题。他们应确保相关披露准确无误。审核委员会明显未有发挥作用,包括未有就逾期款项作出有意义的查询,亦概无证据显示他们作出了任何独立判断。董事亦未就放贷业务的内部监控履行应尽职责。资源控股缺乏足够制衡机制以限制个别董事在授出贷款方面的权力,也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和信贷风险评估。虽然资源控股设有放贷政策,但根本完全不足够,证明他们对何谓适当的内部监控系统缺乏了解。

制裁: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2月4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谴责资源控股、其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其6名前董事(包含前执行董事与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前述其中两名前执行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进一步指令部分前董事完成培训。
评论香港联交所的规则执行重点包括“责任”和“监控及文化”,当中包括需要作出独立判断及避免过度倚赖他人,以及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框架,否则可能会导致披露具误导性的内容,以及增加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本个案中,上市公司未能适当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放贷政策和内部监控系统不足以防范潜在的风险。这反映了董事会在确保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框架方面的不足。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公司设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以限制个别董事在重大业务决策中的权力,同时确保充分的尽职审查和信贷风险评估。董事未能对核数师提出的问题做出批判性的考虑,也未能及时回应核数师的关切。审核委员会也未能发挥其独立监督的作用。本个案反映了设立健全内部监控的重要性。董事应时刻保持对公司状况的敏感性,保持提问的心态。若核数师提出问题或疑虑,董事(尤其是审核委员会)更要保持高度警觉并积极作出回应,确保监督机制得以发挥作用
  • 香港联交所对新昌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781)及八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新昌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新昌创展”)由家族业务发展而来。于2018年上市后,新昌创展的执行管理由三名创始家庭成员负责。于2019年末的一段短时期内,三名家庭成员全部实质上停止管理该公司。他们的离任使公司处于混乱的状况。他们未有履行各自职责,管理新昌创展及确保于他们离任后其业务及营运能持续。
创始管理层离开公司后,其他董事在控制及营运新昌创展时遇上重大困难,其中包括,公司工厂受到境内法院查封,以及新昌创展未能向审计师提供部分会计纪录。因此,新昌创展未能按时刊发2019年财务业绩。
新昌创展就有关延迟刊发的原因向香港联交所提供误导性资料——新昌创展将延迟的原因完全归咎于新冠疫情,但未有披露其面对的重大困难,部分前董事就批准这些误导性通讯违反其职责。

制裁: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21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谴责新昌创展,对新昌创展四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谴责新昌创展三位前董事并对新昌创展一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批评,并要求某些前董事各自完成培训。
评论首先,新昌创展的管理问题显示了企业在过渡期可能面临的挑战。董事必须确保上市公司妥善保存簿册及纪录,并确保其企业管治足够稳健,以至业务于董事会个别成员离任后仍可持续。这也提醒企业在管理层过渡时需要制定明确的计划,并确保执行层的平稳过渡,以防止公司陷入无序和管理不善的状态。
其次,董事必须确保向投资大众及香港联交所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公告中只有部分正确的话,或因其遗漏或淡化的资料而仍然具误导性。董事应对上市公司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上市公司遵循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并及时、诚实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在处理危机时,透明度和真实性亦是建立和保持市场信任的关键。
第三,董事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并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董事应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保持对市场和法规的敏感性,确保上市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香港联交所对中国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116)一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背景:

于2021年的纪律行动中,香港联交所批评中国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幸福投资”)非执行董事黄先生并指令他完成20小时有关香港《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黄先生未有遵守培训指令,更无视有关提醒。黄先生声称未有收到香港联交所有关遵守培训指令定的提醒,理由是他没有再使用他向香港联交所提供的电邮地址。他亦声称不谙电脑及电子设备。
香港联交所认为黄先生未有完成培训指令,违反《GEM上市规则》第3.11B条。黄先生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联络资料。未能使用电邮地址或不谙科技不能作为不遵守GEM上市委员会指令的理由。黄先生属蓄意违规,且情况严重,必须受公开制裁。

制裁: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9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向黄先生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进行公开谴责。
评论香港联交所发出的培训指令是为了确保董事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董事未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可能导致香港联交所和上市公司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因而对上市公司运营和信息披露产生负面影响。香港联交所强调,不遵守香港联交所规定会被视为严重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并令人质疑有关人士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上市公司董事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亦应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科技,以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不受技术差异的制约。同时,在信息披露透明度至关重要的金融市场,确保董事的联络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公开制裁不仅是对个人失职的惩戒,也是向市场传递维护市场秩序和监管规则的明确信号,以促使董事和管理层履行其职责,确保上市公司的良好运作。
  • 香港证监会依据法庭命令取消中国糖果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票代码:08182)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董事的资格三年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2日刊发执法消息表示,其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中国糖果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票代码:08182,“中国糖果”)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先生的取消资格令。未经法庭许可,赵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亦不得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中国糖果的《2016中期报告》及《2016年报》对中国糖果的财政能力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描述。具体而言,中国糖果截至2016年6月30日及2016年12月31日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分别被夸大87%及97%。香港证监会指,中国糖果的前主席、行政总裁及财务总监参与及/或知道中国糖果曾伪造银行及会计纪录来掩饰财政能力被夸大一事,而包括赵先生在内的其他董事则在此事上曾疏忽职守。 
虽然赵先生没有参与中国糖果的日常业务营运,但他的疏忽对股东造成重大的伤害及损害,并令他们无法得知有关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资料。赵先生被取消资格的期限反映了其失当行为的严重性。香港证监会针对其他中国糖果前高级管理层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评论财务报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这一个案中,公司高级管理层涉嫌伪造银行和会计纪录,虚假地描述了公司的财政能力。这种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尽管赵先生可能没有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营运,但作为董事,他仍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报告负有监督责任。监管机构对于虚假陈述和公司治理不善的行为采取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取消资格令是一种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旨在警示其他董事履行其责任,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香港证监会就尚乘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及其前行政人员在首次公开招股相关调查中不遵从通知一事展开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3日刊发执法消息表示,其已展开法律程序,要求原讼法庭对尚乘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尚乘环球”,现称orientiert XYZ Securities Limited)及其前行政人员在涉及首次公开招股的调查中不遵从证监会通知的情况,进行查讯。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与若干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期间,怀疑可能曾采取欺诈或欺骗做法及/或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有关,而尚乘环球当时以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包销商的身分参与其中。香港证监会早前曾向尚乘环球发出通知,索取与(当中包括)其在该等首次公开招股的工作有关的纪录。然而,尚乘环球没有完全遵从该等通知。尚乘环球的有关前行政人员在香港证监会向他们发出会见通知后,没有应要求出席会见。
法庭如在查讯后,信纳尚乘环球及其前行政人员没有任何不遵从香港证监会通知的合理辩解,便可命令尚乘环球交出指明纪录和命令其前行政人员出席会见,并可对他们施加惩罚,犹如他们干犯了藐视法庭罪一样。
评论尚乘环球及其前行政人员未能遵从证监会通知可能暗示着潜在的问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正常运作的基石,而尚乘环球对监管机构通知的不合作可能意味着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相关上市公司内部存在问题。对涉嫌欺诈或欺骗行为的调查体现了香港证监会捍卫市场公正、透明和有序运作的执法职责。监管机构的介入有助于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循规则,防范潜在的违法行为。法庭的介入提高了对不遵从监管机构通知的制裁力度。法庭的裁决能够强制执行监管机构的决定,加强对不合作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也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合规的重要性。
  • 香港证监会对第一信用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8215)、前董事及事实董事展开法律程序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2日刊发执法消息表示,其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就第一信用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信用”)的五名前董事及一名前事实董事涉嫌违反其受信责任,寻求对他们作出取消资格令。香港证监会亦正寻求法庭颁令第一信用须公布法庭在法律程序中的裁决。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前事实董事曹先生参与第一信用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及作出属董事性质的决定,藉此以第一信用的事实董事的身份行事。2016年1月,曹先生是第一信用进行的股份配售的承配人。两个月后,曹先生及其兄长是第一信用所发行的供股中未获认购的供股股份的认购人。然而,第一信用在分别就完成配售及供股而发出的公布(“该等公布”)中表示,所有承配人及认购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经调查后,香港证监会指第一信用前执行董事及曹先生因(i)没有披露曹先生为事实董事;及(ii)导致第一信用在该等公布中发出有关曹先生及/或其兄长的独立性的虚假及/或具误导性资料,违反了他们对第一信用的责任。第一信用前执行董事亦因在批准配售建议时没有考虑该配售对第一信用股东的摊薄影响,违反了他们的责任。
评论本个案中,前事实董事曹先生未能披露其在公司业务中的实际参与,并以董事的身份进行业务决策。曹先生及其兄长在公司的配售和供股中承担了重要角色,而公司在公布中却掩盖了这一事实。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应秉持真实透明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本个案中提到的前执行董事未能充分考虑配售建议对公司股东的摊薄影响,也凸显了董事在决策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全面考虑各方利益。董事应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缺乏全面审慎的决策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股东的损失。
  • 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江山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三迪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的法庭命令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11月15日刊发执法消息表示,其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江山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95)(“江山”)及中国三迪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910)(“中国三迪”)一名前主席兼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及赔偿令。该名前董事承认以欺诈手段借着江山的股份配售暗中获利,及以折让价取得中国三迪配售的股份。
未经法庭许可,该名前董事不得担任或留任香港任何法团(包括江山、中国三迪或两者的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香港任何法团(包括江山、中国三迪或两者的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十年。该名前董事亦被饬令向江山支付2,185,784.1港元,亦即他在违反自己对江山负有的受信责任下所赚取的利润,以及支付证监会在本次法律程序中的讼费。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该名前董事策划了一项欺诈计划,利用充作独立承配人的代名人公司先于2009年6月或前后认购江山配售的1亿股股份,再于2009年11月或前后认购中国三迪配售的1,900万股股份,试图借着两家公司的股份配售计划暗中获取私利。为此,他指示、指令、促致及准许代名人公司向配售代理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以取得有关股份配额。他亦促使江山及中国三迪向香港联交所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声明,借以诱使香港联交所批准两家公司就上述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提出的申请。该名前董事进一步促使该两家公司就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独立承配人规定的合规情况,向公众作出虚假的公布。
代名人公司获配发江山股份后,于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13日期间在公开市场上沽售所有江山股份,并获利约2,185,784.1港元。代名人公司亦于2010年5月18日沽售所有获配发的中国三迪股份,损失约201,185.29港元。
评论该名前董事的行为暴露了在配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滥用权力和欺诈问题。通过策划并实施一项欺诈计划,该董事试图通过代名人公司获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忠诚义务,对公司的声誉和市场的公平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法庭赔偿令体现了对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强烈回应。其目的不仅在于纠正不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为了对违规行为者发出强烈的警告,强调恶意行为将面临沉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始终秉持最高的道德和法律标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此外,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应当确保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不当行为,保证上市公司在透明、公正和合规的基础之上经营。
  • 香港证监会寻求法庭颁令取消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董事的资格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11月14日刊发执法消息表示,其已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主板除牌,除牌前股份代号3823)(“德普科技”)之前主席兼执行董事以及另外两名前执行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
香港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该三名董事没有妥善管理德普科技对一家与某内地合伙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所作的投资,而该合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上海一栋建筑物的分租权。具体而言,该三名董事并无取得对合资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监督权,并将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该内地合伙人处理。结果,该合伙人得以从合资公司挪用逾人民币三亿元。该合伙人亦没有就该上海建筑物偿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内地法院颁令终止合资公司就该建筑物拥有的分租权,令德普科技损失了在合资公司的全数投资。
香港证监会指出,该三名董事在上述事项上违反了他们应对德普科技应负有的以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责任和以维护德普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等董事责任。
评论董事在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投资时未能履行妥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董事在决策中应该确保充分了解并能够有效监控公司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在涉及与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时。由于这三名董事没有获得对合资公司的充足控制和监督权,导致了投资的失控和挪用资金的问题。董事在跨境业务中的缺失也表明了在全球化商业环境中,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和监督至关重要。此外,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董事的技能与勤勉程度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董事需要具备适应变化的能力,理解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投资和经营活动,以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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