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香港——跨境争议解决的理想之地

作者: 刘洋

引言



近年来,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受到了地缘政治和全球环境的影响,引发了一些质疑和挑战。本文旨在基于笔者的经验,从实务角度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从事跨境业务的当事人来说,香港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理想地点。


法院诉讼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保持了其普通法制度,是中国唯一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也是全球唯一真正的中英双语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为国际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熟悉且可信赖的法律体系,其基础是普通法体系的两个关键基石——司法独立和确定性。

希望在香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适当的法院,这将根据索赔的性质和金额而定。对于商业争议,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审法庭提起诉讼。
在香港提起诉讼的好处之一是,除了向法院注册“起诉文书”(详细说明索赔的细节和所寻求的赔偿金额的名义性登记费用外,当事方无需支付诉讼费。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形成对比,因为在其他地方,法院通常要求按照索赔金额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
另外,为了有效实施“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积极推动两地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以更有效地处理两地的纠纷。截至目前,在诉讼领域,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以下安排:
· 2008年8月,《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通常简称为《协议管辖安排》。《协议管辖安排》涵盖了由指定的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区法院根据商业协议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所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判决,各方可以书面同意指定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区法院为唯一具有管辖权审理纠纷的法院。
· 2017年6月,《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涵盖了各类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抚养令等;以及内地法院在关于离婚、婚姻无效、夫妻之间扶养、抚养等纠纷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 2019年1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通常简称为《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适用于香港及内地法律均视为“民商事”性质的事务。非司法程序以及有关行政或规管事宜的司法程序均被豁免。《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涵盖金钱和非金钱的救济,并明确了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
《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实施,适用于该日期及之后作出的判决。换句话说,上述的《协议管辖安排》将被取代,但仍然适用于在《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生效之前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管辖协议确定的案件。
·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就有关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建立了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及相关内地人民法院之间的合作机制。根据该机制,香港特区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内地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有关香港特区的清盘及债务重组程序;而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有关内地的破产程序。目前,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及广东省深圳市被指定为该机制下的试点城市。


商事仲裁



作为全球最领先的仲裁地之一,香港是世界上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贸仲香港中心(CIETAC HK)、海仲香港中心(CMAC HK)、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一邦网上仲调中心(eBRAM)、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 HK Arbitration Centre)等。这些机构吸引了众多著名仲裁员和优秀仲裁律师,使香港成为开展仲裁程序的理想地点。
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趋势也得到了统计数据的支持。以2022年为例,HKIAC共收到344起新的仲裁案件,比2021年增加了近40%,所有仲裁案件的争议总额约为55亿美元。在这些仲裁案件中,超过83%的案件具有国际属性。其中,参与案件的当事方来自63个司法管辖区,48%的案件当事方来自中国内地,32%的案件当事方与香港无关,5.8%的案件当事方与亚洲无关。
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仲裁条例》是亚洲首部基于2006年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示范法》”)的仲裁法律,巩固了香港作为便利的《仲裁示范法》法域的地位。在香港,仲裁程序受到《仲裁条例》的监管。该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程序的规则以及与仲裁相关的司法支持,明确和全面保障了仲裁程序、裁决、相关法院程序及判决的保密性。
《仲裁条例》在最近几年亦进行了重要修订,包括:
· 2013年:明确允许法院执行紧急仲裁员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作出的紧急救济。
· 2017年:确定知识产权争议可以透过仲裁裁决,并明确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
· 2017年:明确仲裁、调解及相关法院程序可以得到第三者资助,不受到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所禁止。
· 2022年:明确仲裁及相关法源程序可以约定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亦不受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所禁止。
香港的仲裁制度受到国际认可和尊重。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所有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国家得到执行。为了提供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香港与中国内地和澳门分别达成了相关安排,确保内地、香港和澳门的仲裁裁决与国际仲裁管理全面保持一致,并得到有效认可与执行。
此外,根据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21年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香港被评为全球第三最受欢迎的仲裁地,HKIAC也被评为全球第三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

与其他仲裁地相比,香港的仲裁程序较为高效和迅速。香港的法院高度尊重仲裁程序,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会干预。



总结



尽管香港面临一些挑战,但它仍然是一个理想的商业争议解决地点。香港保持着独立的司法体系,拥有丰富的普通法传统和中英双语法律体系。香港的诉讼和仲裁机制为国际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靠、高效和公正的解决争议的平台。因此,香港仍然是一个备受推崇的国际交易和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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