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 合伙人
Edward LIU
国际仲裁、民商事诉讼、航运贸易、清盘破产、加密及数字资产争议
  • 基本信息

    刘洋律师同时拥有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他是一位专攻商事争议解决的领军律师,在国际仲裁和商业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2022年7月,刘洋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从2020年开始,刘洋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指南》和《法律500强指南》、《商法》、《亚洲法律杂志》和《劳氏航运日报》等评价为争议解决与航运领域的领军律师。

    刘洋在处理国际商业争议方面具有广泛经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离岸工程、航运和造船、股东及股权相关纠纷、国际投资(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工程、商业欺诈、破产与重组、监管调查、国际制裁、执行国际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领域。他时常代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跨国企业、非政府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及大型航运和贸易公司处理在香港及英国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复杂商业纠纷。他还就非诉讼业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就资产融资、贸易融资和船舶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刘洋在处理涉及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复杂争议方面经验丰富,包括因加密货币、非同质化代币的销售以及与加密平台的合同违约而引发的争议。他在解决与民事欺诈、误售、未偿债务以及加密交易相关的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他尤其擅长通过仲裁和法院诉讼解决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争议,为客户提供高效且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刘洋在处理航运和贸易案件方面享有盛誉,包括处理有关租船合同、提单及货物索赔、长期包运合同、二手船舶买卖以及海上保险等纠纷、由于船舶碰撞、搁浅、救助和共同海损引起的争议,以及船舶扣押和管辖权争议等领域。他还处理过许多有关中国造船厂的造船案件。他还是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广泛参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规则的讨论与制定,并负责与中国政府和航运机构在政策和措施等领域进行沟通与协调。

    仲裁与调解经验

    ●  仲裁员资格

    刘洋律师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的资深会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的会员,并作为ICCA东道主委员会参与筹办在香港举办的第26届ICCA大会。

    他同时担任以下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

    ○  阿布扎比国际仲裁中心(arbitrateAD)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

    ○  沙特商事仲裁院(SCCA)

    ○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

    ○  北京国际仲裁院(BIAC)

    ○  海南国际仲裁院(HIAC)

    ○  大连国际仲裁院(DIAC)

    ○  天津仲裁委员会(TJAC)

    ○  南京仲裁委员会(NJAC)

    ○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 HKRAC)及其体育仲裁员名单

    ○  一邦网上仲调中心(eBRAM) 

    ○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单 (GBA Arbitrator Panel)

    自2018年起,刘洋律师开始接受仲裁员委任,迄今已处理超过40个仲裁案件(包括独任仲裁员),涉及HKIAC、LMAA、HKMAG、UNCITRAL、SCIA和SCMA规则下的仲裁案件,以及临时仲裁案件,并发布了25份国际及涉外仲裁裁决。

    ●  调解员资格

    刘洋律师是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HKMAAL)认可调解员,同时也是以下机构的调解员:

    ○  eBRAM网上仲调中心

    ○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合资格中立人

    刘洋律师于2026年5月1日获中国政府指派,列入国际调解院一般调解员名单。他亦曾受邀参与国际调解院投资商事调解规则的草拟与制定工作。

    刘洋是英国著名航运法律通讯《劳氏航运和贸易法》的编委会委员,还是英国著名仲裁法律通讯《仲裁法月刊》的特约撰稿人。他还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兼职教授,以及上海海事大学和天津外国语大学的客座教授。

  • 工作经历

    刘洋于2022年8月加入海问律师事务所。在加入海问之前,他曾是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并在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和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担任律师。

  • 代表业绩

    商事仲裁

    ●  国际商会新加坡仲裁 (2025):代表两家中资投资公司在新加坡处理并抗辩一家知名美国跨国科技公司提起的股东合资争议引发的纠纷,涉案金额近2,000万美元

    ●  国际商会新加坡仲裁 (2025):代表一家中东工程与制造公司,在新加坡处理与中国企业因阿布扎比光伏电站项目合同引发的付款及履约争议,涉案金额超过 300万美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三家公司,因目标公司未完成IPO或De-SPAC交易提出股份回购争议,争议金额超过 1亿美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一家国际旅行社,处理因《投资者权利协议》及《公司章程》引发的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实体抗辩,涉案金额超过 5,000万美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香港一家投资公司,就相关方未履行回购义务提起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6,000万美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客户因股份回购义务未履行提起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3,600万美元,并促成双方商讨和解协议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5):代表客户就《股份交换协议》及《赔偿协议》引发的仲裁提出管辖权及实体抗辩,涉案金额超过 2,000万美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投资公司与个人担保人处理一起复杂的跨境纠纷,该纠纷涉及6000万美元的优先担保可交换票据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家世界领先的电影娱乐工作室,在香港就其与一家中国动画工作室就未支付的电影租赁投资收益提起仲裁,并成功促使双方进行了早期和解谈判,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家领先的半导体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其与一家新加坡上市科技集团子公司就半导体芯片及原型制造框架协议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为一家全球金融机构旗下亚洲私募股权部门的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该案件涉及一家中国保健美容集团及其相关方首次公开募股失败以及股份认购协议下的赎回违约,并牵涉香港和中国内地的跨境民事及潜在刑事诉讼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一个机构投资者集团,处理其对一家生物制药公司的股权投资引发的复杂纠纷。案件涉及上市失败后执行赎回权,并多个相关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提供法律咨询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客户从一家领先的中国内地银行获得了一笔信贷贷款,其母公司担任担保人。该中国内地银行跟据相关法例向客户发出了法定偿债书,向客户索赔据称超过9,300万美元。然而,鉴于相关贷款协议规定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我们策略性地建议客户对该银行提起仲裁程序,以便客户能够向香港法院申请禁止诉讼令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在一宗仲裁和紧急仲裁代表一家知名加密货币服务平台和一家加密货币挖矿服务商, 对抗涉及加密货币和矿机的借贷和抵押合同而引申的禁制令救济和超过 3,000 万美元的索赔

    ●  国际商会日内瓦仲裁(2024): 为一家领先的媒体和视频游戏公司提供咨询,在紧急仲裁中成功抗辩禁止令申请,目的是为了阻止其在国际市场上发布相关游戏产品。该仲裁适用国际商会的程序规则,仲裁地点为瑞士日内瓦,适用法律为纽约法律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为一家虚拟货币物流服务提供商及其董事抗辩并提出反索赔,因涉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虚拟货币运输合同违约而被一家知名加密货币挖矿公司起诉,并在将该董事剔除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中取得成功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香港上市承包商处理对其分包商因终止建筑工程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出超过1,000万港元的索赔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为数家跨国资产公司辩护由另一组公司提出的超过4亿美元的公司间贷款索赔,其中双方原属同一集团,但由于申请方于仲裁开始前被私人接管而变得更为复杂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电信公司及其多个海外子公司,在多起由各大国际银行提起的仲裁中进行辩护,涉及的金额从2,500万美元到1亿美元不等;并成功阻止了加快仲裁和合并仲裁的申请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3): 代表一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抗一项涉及大约30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引发的索赔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处理一宗根据《认购和认沽期权协议》的仲裁, 就对方未能支付客户在开曼群岛基金中的股票购买价, 向对方提出超过2.6亿美元的索赔;同时代表客户在中国内地申请临时措施冻结对方在中国内地的资产, 以协助香港仲裁;亦就客户对基金、基金董事和基金经理疏忽管理基金和/或耗散基金资产而提出的索赔提供法律咨询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为客户就一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延迟将其Luna币存入其账户,导致造成超过500万美元损失提供法律咨询和索赔,并与加密货币方面的专家合作评估客户在不同交易情况下的利润损失金额

    ●  香港临时仲裁 (2021):代表一家香港总承包商处理因发包商在香港建造豪华别墅时声称的延误和各种缺陷问题而提前终止建造合同所导致的超过7,000万港元未支付建造费用的争议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1):在德国公司根据设备供应合同提起的涉及金额超过110万欧元的仲裁案件中,为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就其对香港法律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提供法律意见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2016):代表一家大型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就一家阿联酋公司提出的超过500万美元索赔进行辩护,该索赔涉及高价值、复杂的机械供应

    商事诉讼

    ●  香港高等法院 – HCCW 52/2025: 代表一家中国教育咨询公司就一家香港教育服务公司未偿还贷款在香港法院启动清盘程序,并协助客户处理清算和债权人追偿程序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635/2025: 代表客户向个人担保人追讨1.64亿美元贷款及利息,此前借款人因未能偿还相关贷款及利息,客户就此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取得判决,个人担保人因此须向客户支付该款项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542/2025: 代表客户向公司担保人追讨总额超过13亿元人民币,此前客户已从北京金融法院取得判决,借款人须向客户支付该判决债务

    ●  香港高等法院 – HCA 2551/2024: 代表一家国有金融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向一位在中国大陆、新加坡和香港拥有重大商业利益的知名商人追讨超过7.5亿港币的贷款,该商人涉足酒店、房地产和葡萄园等行业

    ●  香港高等法院 – HCCT 155/2024: 客户从一家领先的中国内地银行获得了一笔信贷贷款,其母公司担任担保人。该中国内地银行跟据相关法例向客户发出了法定偿债书,据称索赔金额超过9,300万美元。然而,鉴于相关贷款协议规定争议必须通过仲裁解决,我们策略性地建议客户对该银行提起仲裁程序,这构成了本次禁诉令申请的基础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603/2024: 代表公司们在一宗涉及备受瞩目的好莱坞电影制作而引申的 200 万美元投资损失进行辩护,当中涉及复杂的不可抗力、挫败和不当得利的指控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B 3178/2024: 代表一家银行对一上市公司董事长提起破产申请,追讨超过3亿港元的债务,涉及复杂的贷款和担保协议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553/2023: 代表一家投资公司在高等法院起诉一家香港银行,指控其在未进行适当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冻结客户的公司账户并拒绝根据未经核实的第三方索赔执行有效的付款指示,从而违反了合同和信托义务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939/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追回其被欺诈性地重新指定给未经授权的收货人的价值超过600万美元的贵金属货物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2050/2023: 为一家在香港获得债务人两艘船只的留置权的债权人进行辩护,对抗另一债权人声称债权人未按照留置权行事的主张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629/2023: 代表一家知名中国投资公司,获得临时禁令以禁止该前员工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961/2023: 代表一位知名金融公司的前任董事,为其辩护反对指控其违反受托责任并要求返还超过2000万港元的奖金的主张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887/2020: 代表一家领先的投资公司,通过对债务人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留置权的设立,追回超过2000万港元的债务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CW 365/2022:代表中资银行债务人在超过3.4亿港元的清盘案件中,为银行行使债权人权利,并代表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品和个人担保采取的法律行动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00/2022;HCSD 36/2022: 代表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一家位于香港的国有银行,成功反对违约的借款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以阻止银行向借款人发出清盘呈请,并且讼费成功归于银行;以及反对违约担保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涉及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申请;本案所涉贷款金额超过2亿港元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681/2020: 代表香港一家主要债权人银行就一笔超过 4,500 万美元的贷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提出简易判决的申请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71/2022: 代表卖家就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拍卖其画作作品,向香港佳士提出至少600万港元的索偿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多个债权人对诈骗主谋及其替代身分执行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仲裁裁决和申请其他临时救济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一家作为承按人的香港公司取消或赎回按揭,以确保涉及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债务得到偿还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HCCW379/2021; [2022] HKCFI 2851: 代表一家香港航空设备公司及作为股东的部分债权人,在一个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欧元的案件中,反对作为其他债权人的一家欧洲航空公司申请将公司的自愿债权人清盘转换为强制清盘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711/2021:协助中国客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85亿元的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并根据《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0 条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一项由裁决债务人向其儿子转移价值超过 3,300万港元香港房产的转让行为

    ●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QB-2021-004480:在处理一家作为受害人的香港公司在受到电子邮件欺诈的情况下从香港将约300万美元转入英国虚拟银行账户的案件中,成功获得英国高等法院的紧急资产冻结令以冻结银行账户,以及针对收款银行的披露令,并最终通过简易判决的方式追回了款项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160/2021: 代表投资者就证监会持牌投资顾问公司就其引诱投资于香港上市公司的各种虚假陈述及相关侵权行为向其寻求超过1,000万港元的损害赔偿;亦以债权人身份代表投资者处理该香港上市公司的清盘事宜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887/2020: 代表香港投资公司向中国内地个人追索债务及处理境外送达法庭文件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964/2020; HCA2021/2020:代表中国内地钢铁制造企业处理涉及总额超过7.1亿港元的债券的违约付款及其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债券违约。就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供的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采取的执法行动提供建议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Changfeng Shipping Holdings Limited –v- Sinoriches Enterprises Co., Limited [2020] HKCFI 2703: 代表判定债权人处理案件,并成功取得法院许可,把根据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48条下达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的命令, 送达予判定债务人之境外人员。本案确立了香港法律有关讯问的规定适用于判定债务人的境外主管人员的先例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45/2020; HCA 162/2020: 代表中国国有企业在错误转让资金申索中抗辩, 并成功解除对其施加的资产禁制令

    航运与贸易仲裁与诉讼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货物所有人在一宗涉及FOB 买卖合同中向买家追讨他们拒绝接收货物的损失及协助货物所有人在卸港取回货物。此案面临法律和商业挑战,包括货物所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货物的占有恢复以及管理支出。此外,买方拒绝支付作为租船人产生的滞期费,导致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使情况更加复杂,涉案金额超过300万美元

    ●  香港海事仲裁(2025): 代表船东处理一宗与租船合同相关的争议,並向租家追讨滞期费和開支,包括引航费和港口费用。考虑到租船人仅是香港的一家贸易机构,并没有实质性资产,此案涉及我们对案件是否应对租船人提起仲裁的全面法律及商業评估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船舶管理和运营公司根据一份合作协议向船厂提出超过500 万美元的未付介绍费索赔,该案涉及美国经济制裁的复杂性

    ●  香港海事仲裁(2025): 代表船东处理根据租船合同引起的争议,向提供误导性联系信息的租船人追回未付租金及燃油费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 代表一家本地燃油供应商处理一宗因燃油供应协议引起的纠纷,向单方面取消该协议的买方追讨取消费用及损失赔偿金。本案涉及测量燃油数量及质量的技术性议题

    ●  香港高等法院(HCAJ 7/2025):代表船东为码头拥有人因碰撞事件提起的索赔进行辩护。码头拥有人曾扣押客户的船只以为其索赔提供保证。我们迅速协助船东确保船只的释放,确保船只及时解放,尽量减少对客户运营的干扰。本案需要我们对码头拥有人可追回损失进行法律评估,因为对码头的修复导致其整体状况有所改善

    ●  香港高等法院(HCCT 34/2025):代表租家向香港法院以仲裁庭裁决中存在法律错误为由挑战一项仲裁裁决。本案涉及一个新颖的法律问题,即在外国法律被视为事实问题的情况下,香港法院审查仲裁庭基于英国法律错误的决定的管辖范围。此案对塑造香港仲裁上诉的法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涉及外国法律的跨境争议中

    ●  刑事案件(2025): 代表货仓拥有人分别在一宗货仓内的致命意外及一宗其客户疑似违反进出口条例而协助执法机构调查。此事涉及当地物流行业中与刑事责任相关的高度敏感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事实和法律分析,以评估向当地执法机构披露文件和信息的后果

    ●  香港高等法院 (HCCT 58/2025): 代表船东在香港执行一项针对租船人的LMAA 仲裁裁决。此案面临在管辖区内识别和追踪租船人资产的挑战。案件涉及香港与英格兰及威尔士之间的跨境协调,突显了我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能力,特别是在需要资产追踪和执行策略的案件中

    ●  香港高等法院 (HCCT 90/2024): 在赢得仲裁后,我们继续协助船东在香港执行裁决,包括申请扣押令和在香港法院审查租船人的董事。我们还与海问上海办公室紧密合作,同时在中国内地对租船人的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此案涉及我们与海问其他办公室的战略分析和协调,以最大化客户的执行判决成效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ESCC 3035/2024:代表一名船长应对一项刑事指控,指其在航行过程中危害他人安全,涉嫌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72条。该指控源自一宗严重的撞船事故,事故中另一艘船的船长堕海并不幸身亡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CT 58/2025:代表船东成功取得一项针对租家的仲裁裁决,协助其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并进一步协助船东在香港识别并追踪租家的在港资产,以协助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  上海海事仲裁(2024):代表船东成功向租家追讨运费及滞期费。此案以中英双语进行,仲裁地点为上海,适用英国法,并根据香港海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程序。该案为中国内地首宗“海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将其誉为“海事仲裁的重大突破”,新华社亦将其评为“2024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十大新闻事件”之一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代表托运人就承运人违反提单项下的责任提出索赔,并要求赔偿由于船舶的航线偏离和承运人未能提供适航船舶所导致的损害。这起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有关航线偏离索赔方面的法律原则,特别是涉及承运人是否可以引用海牙威士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问题

    ●  香港海事仲裁(2024):代表承租人追究船东在航次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金额约为200万美元。该纠纷涉及船东未能提供适航船舶,未按照PSC规定正确装载货物方面的责任以及未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卸货港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协助租家为一宗索赔船租约800万美元的光租船合同争议进行抗辩。该争议还涉及评估各种制裁制度对合同的法律效力

    ●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协助船东向一所国企子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租家索赔约450万美元的滞期费及空舱费

    ●  香港高等法院(2024):一艘船在香港水域被香港海事处扣留期间,代表加拿大的货主通过申请禁制令方式向船东取回装载在船上的货物

    ●  伦敦海事仲裁(2024): 代表卖家向违反船舶买卖合同的买家索赔超过100美元的损失。本案亦牵涉到买家违约后,卖方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而变得复杂

    ●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东索赔超过100万美元,其中包括运费、货柜延滞费、船舶滞留费及其他费用的申索。此案亦牵涉到有关可提供专家证据的议题的争议

    ●  香港海事仲裁 (2023):代表船东洽谈保函,释放被收货人扣押的船只,同时为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提出的租金和燃料的索赔进行辩护

    ●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东为租家提出的不洁货舱索赔进行辩护,并对租家过早取消租船合同提出反申索。本案探讨的问题包括「清洁货舱」的含义,以及其为一个合约条件还是保证。再者,船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退还了部分租金,但没有声明保留权利。这意味着船东承认了责任, 亦使本案的抗辩变得更加复杂

    ●  伦敦海事仲裁(2023):在一起涉及船东作出虚假陈述的案件中为租家辩护。船东错误地认为船只有可能通过新巴拿马运河,而租家向分租家传达了有关信息。最终,该船不符合运河要求,因而被改道至苏伊士运河,而分租商亦藉此扣除了部分租金。本案的争议点牵涉到违反合同保证条款、可兴讼的失实陈述和关于运河要求的合同解释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理新加坡一家贸易公司处理涉及印度尼西亚政府禁煤政策迅速演变的背景所引发的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引起的总额超过400万美元的争议

    ●  伦敦海事仲裁(2022):代表承租人处理约75万美元的租金纠纷,涉及是否允许根据租船合同承运某种类型的煤炭货物。该案涉及合法贸易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以及某类煤炭特性的技术问题

    ●  香港仲裁(2021):代表船东成功向租家索赔由于在卸货港浮冰所导致的停租、航速和螺旋桨损坏等引发的争议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J 57/2020:代表香港最大的造船厂为其在机场管理局就超级台风山竹通过期间一艘驳船与码头之间的所谓碰撞而提起的索赔金额为超过 7,400 万港元的诉讼中为其辩护

    ●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船东和货物买方处理内地对澳大利亚煤炭的进口限制引发的在租约和买卖合同项下的不同问题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仲裁(2020): 代表租家对航次租船合同项下船东提出的依赖损失索赔成功进行辩护

    ●  新加坡国际仲裁 (2020):代表船东成功对不当终止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租家成功抗辩船东针对程租合约项下航速及油耗超出承诺的索赔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在一个涉及超过200万美元争议的有关轻质循环油的货物买卖合同链中代表一家新加坡贸易公司,并最终通过和解方式协助客户索赔大部分损失

    ●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P v Q and others [2018] EWHC 1399 (Comm); [2018] 2 Lloyd's Rep. 452: 代表租约链中的一方;在本案中,英国商事法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有关合同约定时效条款的原则问题,以及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诉讼时效展期,从而允许申请人可以在约定的时效外提起仲裁程序

    ●  伦敦海事仲裁(2017):代表一家中国大型油轮船东处理一起由于船舶吊车失灵导致租约解除而引起租家提起的索赔;该案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包括对解决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冲风险索赔等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和香港海事仲裁(2016):由于在天津港装货时船上发生起火事故而引起的租约链争议,在伦敦海事仲裁中代理作为期租合同承租人的一家注册于香港海运公司,并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中代理其在作为航租合同的出租人,该案涉及租约链中多个当事方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复杂争议,包括责任因果关系、船舶适航和共同海损等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2015):在一起价值4,000万美元的关于运输矾土而可能产生的液化风险的纠纷中,代理MV “Bulk Jupiter”的承租人

    ●  香港海事仲裁(2015):成功代表船东针对货主提出的由于甲板货灭失以及其他海损事故和共同海损争议所引发的索赔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中代理买方,关于其在三边协议中购买价值7,500万美元的10艘船舶的纠纷。争议焦点包括该协议是否因不确定性与/或作为协议意向书不可执行,表现代理和追认以及1979英国货物销售合同法案第50条第三款项下的损失初步衡量标准是否适用的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涉及由于船东在租约项下应该承担责任的船员过失和/或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船舶损坏中代表承租人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两项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  香港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关于十几项航租合同滞期费的争议中代理承租人

    ●  伦敦海事仲裁(2013):在一起索赔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2025):担任独任仲裁员,集中处理11宗因私募基金清算及股权分配引发的争议,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1,500万元。案件主要涉及基金存续期届满后清算方案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股票权益的确认请求、以及基金管理人注销后仍应履行的义务。本组案件争议结构相似,程序交叉并行,仲裁适用中国法律;11份仲裁裁决于2025年6月公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作为独任仲裁员,处理一宗涉案金额超过80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争议;仲裁裁决于2024年12月公布

    ●  伦敦海事仲裁(2024):作为仲裁员,与其他四位知名的LMAA全职成员共同处理一起涉及多位中国船东和希腊承租人复杂争议,一共包括12起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超过十数亿美元;负责起草所有仲裁裁决,案件主要集中在光船租船合同的违约、未支付租金以及船舶扣押的有效性;四份仲裁裁决于2024年6月公布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2024):作为首席仲裁员,处理因一项与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空舱费协议而产生的争议,该协议的履行因俄乌冲突和航空货物市场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争议金额总计为500万港元;仲裁裁决于2024年2月公布

    ●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2023):被指定在一起国际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独任仲裁员,就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全面履约等问题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于2023年9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为价值约54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争议的独任仲裁员,就保函货物卸货条款和此后提交的提单正本合同条款作出裁决,且按照英国法下双重追偿原则,就与本案相关的仲裁;仲裁裁决于2023年4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为租船合同争议的独任仲裁员,根据该租船合同的亏舱费条款进行裁决,并就算定赔偿金原则为合同作出解释;仲裁裁决于2023年3月公布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程租合约项下由于船舶机械故障造成近60万美元货物损失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3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涉及三份程租合约项下的未付运费与滞期费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公布

    ●  香港海事仲裁(2021):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期租合约项下的租金争议;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公布

    ●  伦敦海事仲裁(2020):就程租合约项下引发的争议,包括船东索赔滞期费以及承租人反诉损害赔偿一案担任共同仲裁员;针对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公布;针对费用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公布

  • 荣誉奖项

    2022年7月,刘洋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

    自2020年以来,刘洋一直获《法律五百强》和《钱伯斯法律指南》等知名出版物誉为争议解决和航运领域的律师。同行和客户纷纷称赞他,一致认为他是“始终是首选合作伙伴”,“名列前茅”且“非常平易近人”的律师。刘洋以出色的品质着称,包括出色的速度、高效率、敏捷思维和在紧迫时间内提供高质量建议的能力,因此被赞誉为提供“卓越客户服务”的典范。客户赞赏他全心全意满足客户需求的奉献精神,他始终以超越期望为目标,致力于提供卓越服务。这使他赢得了极高的声誉。(《Chambers & Partners》大中华地区 2020-2025)

    刘洋律师备受推崇,被赞誉为“杰出”的律师,他具备理解跨越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司法管辖区的复杂交易的能力。他被认为是“务实、聪明、分析力强”的律师,拥有“卓越判断力和不知疲倦的工作态度”。他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战略思维”而受到赞赏,尤其在协助中国大陆实体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方面表现突出(《Legal 500》亚太地区 2020-2026)。

    刘洋律师多次被《商法》杂志评为中国法律市场的律师之一。他被誉为“大中华地区国际仲裁和航运贸易领域最优秀的律师之一”,并因其在争议解决领域无与伦比的专业深度而备受推崇,能够将理论知识与行业实践完美结合。客户一致赞扬他对中国市场的深刻理解、全球化视野,以及在中国内地、香港和英国的独特执业资格。他的开放性、亲和力以及建立信任关系的能力令客户倍感安心,能够毫无顾虑地与他沟通并寻求建议。刘律师卓越的价值创造能力与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专业实力,进一步巩固了他作为律师的声誉。

    此外,刘律师是很多奖项的获得者,主要包括:

    ● 2026年:  汤森路透“杰出律师”
    ●  2022年-2026年

    《商法》法律精英

    ●  2025年:
    《亚洲法律杂志》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
    ●  2025年:  LegalOne实力之星:争议解决(仲裁)
    ●  2025年:  Doyle’s指南香港领军航运律师
    ●  2018年-2025年:      

    《航运界网》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

    ●  2023年:《亚洲法律杂志》亚洲五十佳争议解决律师
    ●  2022年:     《商法》未来之星
    ●  2019年-2021年:《劳氏日报》全球十大海事律师
    ●  2020年:《中国航务周刊》中国航运百人榜
    ●  2018年:

    《中国交通报》中国航运界十大杰出青年

    ●  2017年:            

    《劳氏日报》全球五大新生代航运领袖

    ●  2016年-2017年:《劳氏日报》亚太区新生代领袖大奖提名
    ●  2015年:香港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

  • 执业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

    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

    英属维尔京群岛执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 社会职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职

    特首政策组专家组 成员

    律政司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专家委员会 委员

    律政司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家咨询组 委员

    律政司仲裁法律改革工作小组 成员

    律政司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的咨询机构 成员

    香港海运港口发展局 成员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 委员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 委员(2022-2025)

    香港航空发展和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 委员 (2019-2025)

    香港海运港口局 成员 (2024-2025)

    律政司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家委员会 (2022-2024)

    律政司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 委员 (2020-2024)

    律政司调解督导委员会 委员 (2019-2024)

    上诉委员会(房屋) 委员 (2021-2023)

    人事登记审裁处 审裁员 (2021-2023)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及社会职务

    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 业外理事

    香港贸易发展局内地商贸咨询委员会 委员

    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 委员

    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香港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委员

    香港中国企业协会法律委员会 委员

    香港海商法协会 执委

    香港船东会中国委员会 委员

    中国船级社港澳地区委员会 委员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委员

    香港贸易发展局专业服务委员会 委员 (2021-2026)


    中国内地公职

    中国法学会 理事

    中华海外联谊会 理事

    河南省政协 委员

    上海市虹口区政协 委员

    上海海外联谊会 理事

    河南海外联谊会 常务理事

  • 教育背景

    刘洋在2008年获得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获得英国BPP法学院普通法专业研究生文凭。

    刘洋在2018年完成由律政司、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的“投资法暨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课程”,在2022年修读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组织的“高级仲裁员培训课程”,在2023年修读了由律政司、海牙国际法学院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的主题为“国际商事与投资争端解决的最新趋势”的首届“香港国际法律高级课程”。

  • 工作语言

    刘洋的母语是中文和普通话,同时能操流利的英语和广东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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