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 合伙人
Edward LIU
争议解决、国际仲裁、商事诉讼、航运贸易、破产重整
  • 基本信息

    刘洋律师同时拥有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他是一位专攻商事争议解决的领军律师,在国际仲裁和商业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2022年7月,刘洋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从2020年开始,刘洋律师连续被《钱伯斯法律指南》和《法律500强指南》、《商法》、《亚洲法律杂志》和《劳氏航运日报》等评价为争议解决与航运领域的领军律师。

    刘洋在处理国际商业争议方面具有广泛经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离岸工程、航运和造船、股东及股权相关纠纷、国际投资(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工程、商业欺诈、破产与重组、监管调查、国际制裁、执行国际判决和仲裁裁决等领域。他时常代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跨国企业、非政府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及大型航运和贸易公司处理在香港及英国法院和国际仲裁庭的复杂商业纠纷。他还就非诉讼业务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就资产融资、贸易融资和船舶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刘洋在处理航运和贸易案件方面享有盛誉,包括处理有关租船合同、提单及货物索赔、长期包运合同、二手船舶买卖以及海上保险等纠纷、由于船舶碰撞、搁浅、救助和共同海损引起的争议,以及船舶扣押和管辖权争议等领域。他还处理过许多有关中国造船厂的造船案件。他还是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广泛参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规则的讨论与制定,并负责与中国政府和航运机构在政策和措施等领域进行沟通与协调。 

    刘洋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资深会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会员。他还是众多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大连国际仲裁院(DIAC)、天津仲裁委员会(TJAC)、南京仲裁委员会(NJAC)、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 HKRAC),以及一邦网上仲调中心(eBRAM)。2018年起刘洋开始接受仲裁员委任,迄今已经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近30个仲裁案件中被指定为仲裁员(包括独任仲裁员),处理在HKIAC、LMAA、HKMAG、UNCITRAL和SCIA规则项下的仲裁案件,以及临时仲裁案件,并作出了13份国际及涉外仲裁裁决。另外,刘洋还是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HKMAAL)认可调解员、eBRAM调解员,以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合资格中立人。

    刘律师在多个香港特区政府的法定和咨询机构中担任委员,包括特首政策组专家组、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专家委员会、律政司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家咨询组、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的咨询机构、航空发展和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海运港口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以及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他亦是香港贸易发展局专业服务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律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香港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香港海商法协会执委、香港船东会中国委员会委员、中国船级社港澳地区委员会委员。在内地公职方面,他是河南省政协委员和上海市虹口区政协委员。

    刘洋是英国著名航运法律通讯《劳氏航运和贸易法》的编委会委员,还是英国著名仲裁法律通讯《仲裁法月刊》的特约撰稿人。他还是上海海事大学和天津外国语大学的客座教授。

  • 工作经历

    刘洋于2022年8月加入海问律师事务所。在加入海问之前,他曾是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并在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和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担任律师。

  • 代表业绩

    商事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4): 在一宗仲裁和紧急仲裁代表一家知名加密货币服务平台和一家加密货币挖矿服务商, 对抗涉及加密货币和礦機的借贷和抵押合同而引申的禁制令救济和超过 3,000 万美元的索赔

    国际商会日内瓦仲裁(2024): 为一家领先的媒体和视频游戏公司提供咨询,在紧急仲裁中成功抗辩禁止令申请,目的是为了阻止其在国际市场上发布相关游戏产品。该仲裁适用国际商会的程序规则,仲裁地点为瑞士日内瓦,适用法律为纽约法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为一家虚拟货币物流服务提供商及其董事抗辩并提出反索赔,涉及超过600万美元的虚拟货币运输合同违约,并成功为该董事剔除为当事人的申请取得成功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代表香港上市承包商处理对其分包商因终止建筑工程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出超过1000万港元的索赔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4): 为数家跨国资产公司辩护由另一组公司提出的超过4亿美元的公司间贷款索赔,其中双方原属同一集团,但由于申请方于仲裁开始前被私人接管而变得更为复杂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电信公司及其多个海外子公司,在多起由各大国际银行提起的仲裁中进行辩护,涉及的金额从2500万美元到1亿美元不等;并成功阻止了加快仲裁和合并仲裁的申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3): 代表一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抗一项涉及大约30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引发的索赔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投资管理公司处理一宗根据《认购和认沽期权协议》的仲裁, 就对方未能支付客户在开曼群岛基金中的股票购买价, 向对方提出超过2.6亿美元的索赔;同时代表客户在中国内地申请临时措施冻结对方在中国内地的资产, 以协助香港仲裁;亦就客户对基金、基金董事和基金经理疏忽管理基金和/或耗散基金资产而提出的索赔提供法律咨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为客户就币安(Binance)延迟将其Luna币存入其账户,导致造成超过500万美元损失提供法律咨询和索赔,并与加密货币方面的专家合作评估客户在不同交易情况下的利润损失金额

    香港临时仲裁 (2021):代表一家香港总承包商处理因发包商在香港建造豪华别墅时声称的延误和各种缺陷问题而提前终止建造合同所导致的超过7,000万港元未支付建造费用的争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1):在德国公司根据设备供应合同提起的涉及金额超过110万欧元的仲裁案件中,为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就其对香港法律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提供法律意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2016):代表一家大型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就一家阿联酋公司提出的超过500万美元索赔进行辩护,该索赔涉及高价值、复杂的机械供应

    商事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603/2024: 代表公司们在一宗涉及备受瞩目的好莱坞电影制作而引申的 200 万美元投资损失进行辩护,当中涉及复杂的不可抗力、挫败和不当得利的指控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B 3178/2024: 代表一家银行对一上市公司董事长提起破产申请,追讨超过3亿港元的债务,涉及复杂的贷款和担保协议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939/2023: 代表一家知名的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追回其被欺诈性地重新指定给未经授权的收货人的价值超过600万美元的贵金属货物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2050/2023: 为一家在香港获得债务人两艘船只的留置权的债权人进行辩护,对抗另一债权人声称债权人未按照留置权行事的主张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629/2023: 代表一家知名中国投资公司,获得临时禁令以禁止该前员工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961/2023: 代表一位知名金融公司的前任董事,为其辩护反对指控其违反受托责任并要求返还超过2000万港元的奖金的主张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887/2020: 代表一家领先的投资公司,通过对债务人在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留置权的设立,追回超过2000万港元的债务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CW 365/2022:代表中资银行债务人在超过3.4亿港元的清盘案件中,为银行行使债权人权利,并代表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品和个人担保采取的法律行动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00/2022;HCSD 36/2022: 代表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一家位于香港的国有银行,成功反对违约的借款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以阻止银行向借款人发出清盘呈请,并且訟费成功归于银行;以及反对违约担保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涉及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申请;本案所涉贷款金额超过2亿港元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681/2020: 代表香港一家主要债权人银行就一笔超过 4,500 万美元的贷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提出简易判决的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71/2022: 代表卖家就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拍卖其画作作品,向香港佳士提出至少600万港元的索偿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多个债权人对诈骗主谋及其替代身分执行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仲裁裁决和申请其他临时救济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一家作为承按人的香港公司取消或赎回按揭,以确保涉及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债务得到偿还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HCCW379/2021; [2022] HKCFI 2851: 代表一家香港航空设备公司及作为股东的部分债权人,在一个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欧元的案件中,反对作为其他债权人的一家欧洲航空公司申请将公司的自愿债权人清盘转换为强制清盘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711/2021:协助中国客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85亿元的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并根据《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0 条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一项由裁决债务人向其儿子转移价值超过 3,300万港元香港房产的转让行为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QB-2021-004480:在处理一家作为受害人的香港公司在受到电子邮件欺诈的情况下从香港将约300万美元转入英国虚拟银行账户的案件中,成功获得英国高等法院的紧急资产冻结令以冻结银行账户,以及针对收款银行的披露令,并最终通过简易判决的方式追回了款项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160/2021: 代表投资者就证监会持牌投资顾问公司就其引诱投资于香港上市公司的各种虚假陈述及相关侵权行为向其寻求超过1,000万港元的损害赔偿;亦以债权人身份代表投资者处理该香港上市公司的清盘事宜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887/2020: 代表香港投资公司向中国内地个人追索债务及处理境外送达法庭文件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964/2020; HCA2021/2020:代表中国内地钢铁制造企业处理涉及总额超过7.1亿港元的债券的违约付款及其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债券违约。就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供的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采取的执法行动提供建议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Changfeng Shipping Holdings Limited –v- Sinoriches Enterprises Co., Limited [2020] HKCFI 2703: 代表判定债权人处理案件,并成功取得法院许可,把根据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48条下达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的命令, 送达予判定债务人之境外人员。本案确立了香港法律有关讯问的规定适用于判定债务人的境外主管人员的先例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HCA 145/2020; HCA 162/2020: 代表中国国有企业在错误转让资金申索中抗辩, 并成功解除对其施加的资产禁制令

    航运与贸易仲裁与诉讼

    香港海事仲裁(2024): 代表托运人就承运人违反提单项下的责任提出索赔,并要求赔偿由于船舶的航线偏离和承运人未能提供适航船舶所导致的损害。这起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有关航线偏离索赔方面的法律原则,特别是涉及承运人是否可以引用海牙威士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问题

    香港仲裁(2024):代表承租人追究船东在航次租船合同的违約责任,金额约为200万美元。该纠纷涉及船东未能提供适航船舶,未按照PSC规定正确装载货物方面的责任以及未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卸货港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协助租家为一宗索赔船租约800万美元的光租船合同争议进行抗辩。该争议还涉及评估各种制裁制度对合同的法律效力

    香港海事仲裁(2024): 协助船东向一所国企子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租家索赔约450万美元的滞期费及空舱费

    香港高等法院(2024):一艘船在香港水域被香港海事处扣留期间,代表加拿大的货主通过申请禁制令方式向船东取回装载在船上的货物

    伦敦海事仲裁(2024): 代表卖家向违反船舶买卖合同的买家索赔超过100美元的损失。本案亦牵涉到买家违约后,卖方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而变得复杂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东索赔超过100万美元,其中包括运费、货柜延滞费、船舶滞留费及其他费用的申索。此案亦牵涉到有关可提供专家证据的议题的争议

    香港海事仲裁 (2023):代表船东洽谈保函,释放被收货人扣押的船只,同时为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提出的租金和燃料的索赔进行辩护

    香港海事仲裁(2023):代表船东为租家提出的不洁货舱索赔进行辩护,并对租家过早取消租船合同提出反申索。本案探讨的问题包括「清洁货舱」的含义,以及其为一个合约条件还是保证。再者,船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退还了部分租金,但没有声明保留权利。这意味着船东承认了责任, 亦使本案的抗辩变得更加复杂

    伦敦海事仲裁(2023):在一起涉及船东作出虚假陈述的案件中为租家辩护。船东错误地认为船只有可能通过新巴拿马运河,而租家向分租家传达了有关信息。最终,该船不符合运河要求,因而被改道至苏伊士运河,而分租商亦藉此扣除了部分租金。本案的争议点牵涉到违反合同保证条款、可兴讼的失实陈述和关于运河要求的合同解释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理新加坡一家贸易公司处理涉及印尼政府禁煤政策迅速演变的背景所引发的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引起的总额超过400万美元的争议

    伦敦海事仲裁(2022):代表承租人处理约75万美元的租金纠纷,涉及是否允许根据租船合同承运某种类型的煤炭货物。该案涉及合法贸易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以及某类煤炭特性的技术问题

    香港仲裁(2021):代表船东成功向租家索赔由于在卸货港浮冰所导致的停租、航速和螺旋桨损坏等引发的争议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J 57/2020:代表香港最大的造船厂为其在机场管理局就超级台风山竹通过期间一艘驳船与码头之间的所谓碰撞而提起的索赔金额为超过 7,400 万港元的诉讼中为其辩护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船东和货物买方处理内地对澳大利亚煤炭的进口限制引发的在租约和买卖合同项下的不同问题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仲裁(2020): 代表租家对航次租船合同项下船东提出的依赖损失索赔成功进行辩护

    新加坡国际仲裁 (2020):代表船东成功对不当终止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租家成功抗辩船东针对程租合约项下航速及油耗超出承诺的索赔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在一个涉及超过200万美元争议的有关轻质循环油的货物买卖合同链中代表一家新加坡贸易公司,并最终通过和解方式协助客户索赔大部分损失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P v Q and others [2018] EWHC 1399 (Comm); [2018] 2 Lloyd's Rep. 452: 代表租约链中的一方;在本案中,英国商事法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有关合同约定时效条款的原则问题,以及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诉讼时效展期,从而允许申请人可以在约定的时效外提起仲裁程序

    伦敦海事仲裁(2017):代表一家中国大型油轮船东处理一起由于船舶吊车失灵导致租约解除而引起租家提起的索赔;该案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包括对解决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冲风险索赔等问题

    伦敦海事仲裁和香港海事仲裁(2016):由于在天津港装货时船上发生起火事故而引起的租约链争议,在伦敦海事仲裁中代理作为期租合同承租人的一家注册于香港海运公司,并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中代理其在作为航租合同的出租人,该案涉及租约链中多个当事方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复杂争议,包括责任因果关系、船舶适航和共同海损等问题 

    伦敦海事仲裁(2015):在一起价值4,000万美元的关于运输矾土而可能产生的液化风险的纠纷中,代理MV “Bulk Jupiter”的承租人

    香港海事仲裁(2015):成功代表船东针对货主提出的由于甲板货灭失以及其他海损事故和共同海损争议所引发的索赔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中代理买方,关于其在三边协议中购买价值7,500万美元的10艘船舶的纠纷。争议焦点包括该协议是否因不确定性与/或作为协议意向书不可执行,表现代理和追认以及1979英国货物销售合同法案第50条第三款项下的损失初步衡量标准是否适用的问题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涉及由于船东在租约项下应该承担责任的船员过失和/或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船舶损坏中代表承租人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两项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香港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关于十几项航租合同滞期费的争议中代理承租人

    伦敦海事仲裁(2013):在一起索赔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

    伦敦海事仲裁(2024):作为仲裁员,与其他四位知名的LMAA全职成员共同处理一起涉及多位中国船东和希腊承租人复杂争议,一共包括12起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超过十数亿美元;负责起草所有仲裁裁决,案件主要集中在光船租船合同的违约、未支付租金以及船舶扣押的有效性;四份仲裁裁决于2024年6月公布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2024):作为首席仲裁员,处理因一项与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空舱费协议而产生的争议,该协议的履行因俄乌冲突和航空货物市场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争议金额总计为500万港元;仲裁裁决于2024年2月公布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2023):被指定在一起国际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独任仲裁员,就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全面履约等问题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于2023年9月公布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为价值约54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争议的独任仲裁员,就保函货物卸货条款和此后提交的提单正本合同条款作出裁决,且按照英国法下双重追偿原则,就与本案相关的仲裁;仲裁裁决于2023年4月公布

    香港海事仲裁(2023):被指定为租船合同争议的独任仲裁员,根据该租船合同的亏舱费条款进行裁决,并就算定赔偿金原则为合同作出解释;仲裁裁决于2023年3月公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程租合约项下由于船舶机械故障造成近60万美元货物损失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3月公布

    香港海事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涉及三份程租合约项下的未付运费与滞期费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公布

    香港海事仲裁(2021):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期租合约项下的租金争议;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公布

    伦敦海事仲裁(2020):就程租合约项下引发的争议,包括船东索赔滞期费以及承租人反诉损害赔偿一案担任共同仲裁员;针对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公布;针对费用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公布

  • 荣誉奖项

    2022年7月,刘洋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表扬他“致力发展和推广香港法律、仲裁及争议解决以及运输法律服务,贡献良多”。

    自2020年以来,刘洋一直获《法律五百强》和《钱伯斯法律指南》等知名出版物誉为争议解决和航运领域的律师。同行和客户纷纷称赞他,一致认为他是“始终是首选合作伙伴”,“名列前茅”且“非常平易近人”的律师。刘洋以出色的品质著称,包括出色的速度、高效率、敏捷思维和在紧迫时间内提供高质量建议的能力,因此被赞誉为提供“卓越客户服务”的典范。客户赞赏他全心全意满足客户需求的奉献精神,他始终以超越期望为目标,致力于提供卓越服务。这使他赢得了极高的声誉。(《Chambers & Partners》大中华地区 2020-2024)

    刘洋律师备受推崇,被赞誉为“杰出”的律师,他具备理解跨越多个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司法管辖区的复杂交易的能力。他被认为是“务实、聪明、分析力强”的律师,拥有“卓越判断力和不知疲倦的工作态度”。他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战略思维”而受到赞赏,尤其在协助中国大陆实体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方面表现突出(《Legal 500》亚太地区 2020-2023)。

    2023年1月,刘洋律师获《商法》评为中国法律市场的精英律师之一,表扬他是公认的“整个大中华区最优秀的国际仲裁和航运和贸易领域的律师之一”,并被客户誉为“屈指可数的拥有内地背景,但又具国际视野和经验,以及兼有中国内地、香港和英国三地执业资格的专注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

    此外,刘律师是很多奖项的获得者,主要包括:

    2022年-2024年:

    《商法》法律精英

    2023年:《亚洲法律杂志》亚洲五十佳争议解决律师
    2018年-2023年:《中国交通报》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
    2022年:      《商法》未来之星
    2019年-2021年:

    《劳氏日报》全球十大海事律师

    2020年:      《中国航务周刊》中国航运百人榜
    2018年:《中国交通报》中国航运界十大杰出青年
    2017年:《劳氏日报》全球五大新生代航运领袖
    2016年-2017年:《劳氏日报》亚太区新生代领袖大奖提名
    2015年:        香港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


  • 教育背景

    刘洋在2008年获得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获得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3年获得英国BPP法学院普通法专业研究生文凭。

    刘洋在2018年完成由律政司、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的“投资法暨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课程”,在2022年修读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组织的“高级仲裁员培训课程”,在2023年修读了由律政司、海牙国际法学院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合办的主题为“国际商事与投资争端解决的最新趋势”的首届“香港国际法律高级课程”。

  • 工作语言

    刘洋的母语是中文和普通话,同时能操流利的英语和广东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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