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 香港临时仲裁 (2021):代表一家香港总承包商处理因发包商在香港建造豪华别墅时声称的延误和各种缺陷问题而提前终止建造合同所导致的超过7,000万港元未支付建造费用的争议;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21):在德国公司根据设备供应合同提起的涉及金额超过110万欧元的仲裁案件中,为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就其对香港法律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提供法律意见;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2016):代表一家大型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就一家阿联酋公司提出的超过500万美元索赔进行辩护,该索赔涉及高价值、复杂的机械供应。
商事诉讼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00/2022;HCSD 36/2022: 代表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一家位于香港的国有银行,成功反对违约的借款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以阻止银行向借款人发出清盘呈请,并且訟费成功归于银行;以及反对违约担保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涉及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申请;本案所涉贷款金额超过2亿港元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681/2020: 代表香港一家主要债权人银行就一笔超过 4,500 万美元的贷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提出简易判决的申请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A 1171/2022: 代表卖家就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拍卖其画作作品,向香港佳士提出至少600万港元的索偿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多个债权人对诈骗主谋及其替代身分执行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仲裁裁决和申请其他临时救济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2022): 代表一家作为承按人的香港公司取消或赎回按揭,以确保涉及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债务得到偿还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 HCCW379/2021: 代表一家香港航空设备公司及作为股东的部分债权人,在一个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欧元的案件中,反对作为其他债权人的一家欧洲航空公司申请将公司的自愿债权人清盘转换为强制清盘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711/2021:协助中国客户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85亿元的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并根据《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60 条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一项由裁决债务人向其儿子转移价值超过 3,300万港元香港房产的转让行为;
●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 QB-2021-004480:在处理一家作为受害人的香港公司在受到电子邮件欺诈的情况下从香港将约300万美元转入英国虚拟银行账户的案件中,成功获得英国高等法院的紧急资产冻结令以冻结银行账户,以及针对收款银行的披露令,并最终通过简易判决的方式追回了款项;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160/2021: 代表投资者就证监会持牌投资顾问公司就其引诱投资于香港上市公司的各种虚假陈述及相关侵权行为向其寻求超过1,000万港元的损害赔偿;亦以债权人身份代表投资者处理该香港上市公司的清盘事宜;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887/2020: 代表香港投资公司向中国内地个人追索债务及处理境外送达法庭文件;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964/2020; HCA2021/2020:代表中国内地钢铁制造企业处理涉及总额超过7.1亿港元的债券的违约付款及其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债券违约。就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供的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采取的执法行动提供建议;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J 57/2020:代表香港最大的造船厂为其在机场管理局就超级台风山竹通过期间一艘驳船与码头之间的所谓碰撞而提起的索赔金额为超过 7,400 万港元的诉讼中为其辩护;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Changfeng Shipping Holdings Limited –v- Sinoriches Enterprises Co., Limited [2020] HKCFI 2703: 代表判定债权人处理案件,并成功取得法院许可,把根据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48条下达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的命令, 送达予判定债务人之境外人员。本案确立了香港法律有关讯问的规定适用于判定债务人的境外主管人员的先例;
● 香港高等法院诉讼– HCA 145/2020; HCA 162/2020: 代表中国国有企业在错误转让资金申索中抗辩, 并成功解除对其施加的资产禁制令;
● 伦敦高等法院诉讼– P v Q and others [2018] EWHC 1399 (Comm); [2018] 2 Lloyd's Rep. 452: 代表租约链中的一方;在本案中,英国商事法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有关合同约定时效条款的原则问题,以及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诉讼时效展期,从而允许申请人可以在约定的时效外提起仲裁程序。
航运与贸易仲裁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代理新加坡一家贸易公司处理涉及印尼政府禁煤政策迅速演变的背景所引发的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引起的总额超过400万美元的争议;
● 伦敦海事仲裁(2022):代表承租人处理约75万美元的租金纠纷,涉及是否允许根据租船合同承运某种类型的煤炭货物。该案涉及合法贸易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以及某类煤炭特性的技术问题;
● 香港仲裁(2021):代表船东成功向租家索赔由于在卸货港浮冰所导致的停租、航速和螺旋桨损坏等引发的争议;
●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船东和货物买方处理内地对澳大利亚煤炭的进口限制引发的在租约和买卖合同项下的不同问题;
●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仲裁(2020): 代表租家对航次租船合同项下船东提出的依赖损失索赔成功进行辩护;
● 新加坡国际仲裁 (2020):代表船东成功对不当终止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伦敦海事仲裁(2020):代表租家成功抗辩船东针对程租合约项下航速及油耗超出承诺的索赔;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代表船东成功处理与租约及之后的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这是内地与香港的《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一份从内地法院获得财产保全令以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的案件;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2019): 在一个涉及超过200万美元争议的有关轻质循环油的货物买卖合同链中代表一家新加坡贸易公司,并最终通过和解方式协助客户索赔大部分损失;
● 伦敦海事仲裁(2017):代表一家中国大型油轮船东处理一起由于船舶吊车失灵导致租约解除而引起租家提起的索赔;该案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包括对解决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冲风险索赔等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和香港海事仲裁(2016):由于在天津港装货时船上发生起火事故而引起的租约链争议,在伦敦海事仲裁中代理作为期租合同承租人的一家注册于香港海运公司,并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中代理其在作为航租合同的出租人,该案涉及租约链中多个当事方及超过1,000万美元的复杂争议,包括责任因果关系、船舶适航和共同海损等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2015):在一起价值4,000万美元的关于运输矾土而可能产生的液化风险的纠纷中,代理MV “Bulk Jupiter”的承租人;
● 香港海事仲裁(2015):成功代表船东针对货主提出的由于甲板货灭失以及其他海损事故和共同海损争议所引发的索赔;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商事仲裁案中代理买方,关于其在三边协议中购买价值7,500万美元的10艘船舶的纠纷。争议焦点包括该协议是否因不确定性与/或作为协议意向书不可执行,表现代理和追认以及1979英国货物销售合同法案第50条第三款项下的损失初步衡量标准是否适用的问题;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涉及由于船东在租约项下应该承担责任的船员过失和/或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船舶损坏中代表承租人;
● 伦敦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两项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 香港海事仲裁(2014):在一起索赔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关于十几项航租合同滞期费的争议中代理承租人;
● 伦敦海事仲裁(2013):在一起索赔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造船合同纠纷中代理中国船厂。
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程租合约项下由于船舶机械故障造成近60万美元货物损失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3月公布;
● 香港仲裁(2022):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涉及三份程租合约项下的未付运费与滞期费的争议;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公布;
● 香港仲裁(2021):由HKIAC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处理期租合约项下的租金争议;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公布;
● 伦敦海事仲裁(2020):就程租合约项下引发的争议,包括船东索赔滞期费以及承租人反诉损害赔偿一案担任共同仲裁员;针对实体争议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公布;针对费用的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