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香港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动态(2024年2月)

作者: 陈嘉信 卢俊谚

引言



本文概括自2023年11月起证监会及联交所针对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进行的重点纪律行动,供读者重点关注及留意。


香港证监会纪律行动


证监会暂停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LET” ,上市编号:1383)及凯升控股有限公司(“凯升”,上市编号:102)的股份交易

背景:
证监会在2024年1月29日得悉LET及凯升的一项主要资产发生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即以1.16亿美元出售在俄罗斯的资产。该项主要资产在所有关键时间均由凯升透过其持有77.5%股权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而LET持有凯升的69.66%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符合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及获上述两家公司股东批准的规定。由于LET的控制权在2022年5月转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E条,任何重大出售事项在控制权转手起计36个月内均受到限制,除非在控制权转手后上市公司余下部分业务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证监会同时认为LET及凯升的业务未必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的地位。因此,根据《上市规则》LET及凯升未必会被视为适合上市。 证监会亦注意到,LET及凯升须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的注释7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包括须就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获得出席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以及反对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
证监会曾经要求LET及凯升承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获得股东批准后方会作实,并会完全遵守相关规则及规例。然而,该两家公司均没有回应证监会。
行动:
证监会认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并未符合上述规定。为了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和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证监会暂停了LET及凯升的股份交易。
证监会寻求法庭颁令取消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普科技”,已除牌,前上市编号:3823)前董事的资格
背景:
证监会调查发现,德普科技前主席兼执行董事李永生先生和前执行董事招自康先生及刘新生先生没有妥善管理德普科技对一家与某内地合伙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所作的投资,而该合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上海一栋建筑物的分租权。三人并无取得对合资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监督权,并将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该内地合伙人处理。结果,该合伙人得以从合资公司挪用逾人民币三亿元。该合伙人亦没有就该上海建筑物偿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内地法院颁令终止合资公司就该建筑物拥有的分租权,令德普科技损失了在合资公司的全数投资。
行动:
证监会指,三人在关键时间违反他们对德普科技负有的责任,包括以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责任和以维护德普科技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责任。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三人作出取消资格令。(编者注:在取消资格令下,该董事不得(i)担任或留任该法团或其他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该法团或其他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ii)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法团或其他法团的管理。)
证监会取得针对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江山控股”,上市编号:295)及中国三迪控股有限公司(“三迪控股”,上市编号:910)前主席的法庭命令
背景:
江山控股及三迪控股前主席兼执行董事谢安建先生策划了一项欺诈计划,利用充作独立承配人的代名人公司先于2009年6月或前后认购江山控股配售的1亿股股份,再于2009年11月或前后认购三迪控股配售的1,900万股股份,试图借着两家公司的股份配售计划暗中获取私利。他亦促使江山控股及三迪控股向联交所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声明,藉以诱使联交所批准两家公司就上述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提出的申请并促使该两家公司向公众作出虚假的公布。
裁定:
原讼法庭颁发针对谢先生的取消资格令及赔偿令。未经法庭许可,谢先生不得担任或留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十年。
证监会取得法庭命令取消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富贵鸟”,已除牌,前上市编号:1819)前财务总监担任董事的资格两年
背景: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富贵鸟在没有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况下,提供了多项合共约人民币53.49亿元的存款质押。最终,价值人民币17.88亿元的存款质押在贷款违责后被银行扣起,其余则获解除。这些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导致富贵鸟2013年至2015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属虚假及具误导成分。
裁定:
证监会指,陈伟盛先生作为富贵鸟的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没有确定富贵鸟的存款是否被质押了给银行,亦没有监察该公司的财政状况(包括其重要交易及重大存款质押),且即使在公司的核数师和法证调查人员发现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后,也没有跟进事件。他亦没有确保或核实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他企业公告的准确性,也没有确保公司妥善遵从《上市规则》及相关披露规定。
原讼法庭颁布针对陈先生的取消资格令。未经法庭许可,陈先生不得担任富贵鸟或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富贵鸟或香港任何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两年。他亦被命令缴付证监会在有关法律程序中的讼费。


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


联交所针对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上市编号:1114)一名前执行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及作出公开谴责

背景:
联交所就(其中包括)华晨中国前执行董事钱祖明先生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并就此向钱先生先后发送了调查信及提醒信函,惟未有收到其回复。
裁定:
即使钱先生已辞任华晨中国董事,其仍然有责任提供联交所合理要求的数据。钱先生未有在调查中与上市科合作,因而违反《董事承诺》及《上市规则》。
联交所向钱先生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即联交所认为,钱先生不适合担任华晨中国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同时,联交所也对钱先生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针对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资源”,上市编号:2882)八名董事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作出公开谴责
背景:
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香港资源一家持有香港放债人牌照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向九名借款人(“借款人”)授出12笔贷款,合共约7,440万元(“有关贷款”)。核数师在审阅香港资源18/19财政年度中期业绩期间,因应有关贷款的金额和延迟还息的情况,对香港资源就有关贷款作出的预期信贷亏损评估提出疑虑,并在其核数师报告中指出香港资源放贷业务在批准和授出贷款方面内部监控不足,亦未有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有关问题”)。尽管存在有关问题,董事会却认为毋须就有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作出预期信贷亏损拨备,且在18/19财政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了香港资源何以认为毋须作出预期信贷亏损拨备,但对有关问题并未解释,令人以为有关贷款的还款没有问题以及借款人会准时还款。最终,所有借款人均拖欠有关贷款,导致香港资源2019财政年度财务报表中录得所有有关贷款及利息的100%减值亏损(约8,600万元),占香港资源全年亏损约40%。香港资源的2019财政年度业绩及年报以及19/20财政年度中期业绩及报告均未能如期刊发。
裁定:
香港资源因未有于18/19财政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准确及完备的数据以及延迟刊发及派发2019财政年度业绩及年报以及19/20财政年度中期业绩及报告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条、第13.46(2)、13.48(1)、13.49(1)及13.49(6)条。
相关董事也未有促使香港资源于18/19财政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准确完备的资料及就放贷业务制定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相关董事因未有就放贷业务尽力遵守及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违反其在《上市规则》第3.08条项下的董事责任及其《董事承诺》。当中两位董事徐志刚先生和赵建国先生并未回应联交所的查询,即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联交所对徐先生和赵先生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联交所认为,若两位董事仍留任为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联交所同时对所有相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并指令部分董事各自完成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联交所针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拉夏贝尔”,破产重整中,上市编号:6116)一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
背景:
新疆拉夏贝尔于2021年内部调查中发现其于2019年分别将800万元人民币及1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转账至一名客户,作为常规付款,而该客户均即日将资金转予新疆拉夏贝尔第二大股东 - 上海合夏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夏”)。新疆拉夏贝尔前执行董事兼主席邢加兴先生同时为上海合夏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兼大股东。当时,新疆拉夏贝尔向其客户的资金转账已按相关内部监控政策批准。新疆拉夏贝尔董事会其他董事及其监事并不知悉也没有批准向上海合夏的间接资金转账。
联交所曾向邢先生查询有关资金占用事宜,并尝试联络邢先生,但并无收到任何回复。
裁定:
邢先生占用新疆拉夏贝尔资金作个人用途,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邢先生也未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违反《董事承诺》及《上市规则》,属于未能履行《上市规则》下其应有责任的严重失责。
联交所向邢先生发出董事不适合声明,即联交所认为,邢先生不适合担任新疆拉夏贝尔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联交所针对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新明中国”,上市编号:2699)三名现任董事作出公开谴责
背景:
新明中国控股股东、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陈承守先生在未有通知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代表新明中国同意为其附属公司支付贷款人要求的年利率24%的违约利息。陈先生同时为该附属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丰慈招先生按陈先生的建议,在该附属公司财务报表中将新明中国集团支付给贷款人的违约利息列作「其他应收款项」,基于新明中国集团会与贷款人协商退还已支付的违约利息。联交所认为将支付给贷款人的违约利息列作「其他应收款项」的依据不明,也不清楚为何新明中国相信其能够从贷款人收回有关金额。
裁定:
陈先生、丰先生及另一董事高巧琴女士知悉相关贷款,却未有将贷款提呈董事会以作审议及批准。他们未能确保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政策得以遵守,也未有妥善保留贷款的文件。陈先生、丰先生及高女士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处理贷款事项,陈先生亦未能避免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及其《董事承诺》。联交所对陈先生、丰先生及高女士作出谴责并指令三人各自完成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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