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香港资本市场发展概览主要就2024年7月至8月期间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最新发布及资本市场纪律行动进行简要介绍。本期主要内容如下:
■ 香港证监会制订明确时间表以在香港实施无纸证券市场,并就废除混合媒介要约建议展开咨询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7月16日就在香港实施无纸证券市场而建议制订的附属法例、守则及指引发布咨询总结。香港证监会建议了一个五年的时限:(1)在完成相关的立法程序后,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将于2025年底实施;(2)原属法律可与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兼容的公司须在2030年底前分批过渡至新制度;(3)香港证监会将制订一个更详细的时间表以确保有序过渡。就下一步工作而言:(1)香港证监会将就某些与无纸证券市场相关的费用设置上限,并另行咨询公众;(2)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总会有限公司将与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沟通,帮助市场参与者了解新制度及其影响;(3)香港证监会亦正在制订发行人指引,重点阐述发行人参与无纸证券市场所需的准备步骤及其后的持续责任。此外,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8月16日就在香港废除混合媒介要约以促进公开发售流程全面电子化及提升监管流程效率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香港证监会建议修订《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以移除有关准许混合媒介要约的豁免。香港联交所正在为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作准备。在该建议的改动下,现已或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本或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将不能再选择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在发出电子招股章程的同时刊发印刷本申请表格。此外,香港证监会拟停止批出宽免,不再容许现已或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香港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公开发售采纳混合媒介要约。评论:无纸证券市场措施将免却人手和纸本文件程序,从而提高营运效率。投资者将能够以无纸形式持有证券,并以电子方式体现其证券的直接法定拥有权,而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现有代理人架构来仅持有实益权益。因此,投资者将享有更强的股东保障,以及以电子方式管理投资组合带来的便利。其他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和中介人,亦将受惠于因简化及自动化程序而提高的效率。废除混合媒介要约的建议则是推动公开发售全面电子化的重要步骤。混合媒介要约的取消将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升公开发售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降低操作风险和节省成本。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而言,这不仅意味着操作流程的简化,还可能提高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和竞争力。
■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无纸化上市改革最新阶段的咨询文件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8月16日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香港《上市规则》修订征询公众意见,咨询期将于2024年10月18日结束。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证券持有人电子指示: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以电子方式向发行人发送所需通讯。● 实时电子支付公司行动款项: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透过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以电子方式接收公司行动款项(包括股息)。● 电子认购款项: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以电子方式支付向其提出的要约之认购款项。● 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帮助确保证券持有人可在网上参与股东大会及以电子方式投票。● 发行人公司通讯的网络无障碍性:就应否将网络无障碍指引纳入上市要求征求市场意见。评论:新措施不仅反映了香港联交所在全球市场趋势下的灵活应对能力,也显示了其对市场参与者需求的重视。发行人将受益于无纸化带来的成本节约和效率提升。通过电子方式处理证券持有人的指示、支付股息和认购款项,发行人可以减少对纸张和邮寄的依赖,从而降低成本。此外,电子化流程将减少手工处理和操作的风险,提升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发行人亦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技术升级、员工培训和制度调整,以确保无纸化改革的顺利实施和过渡。
■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就特专科技公司及SPAC并购交易规定作短期修改发布联合公告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联合公告,就以下香港《上市规则》作短期修改并修订香港联交所的指引文件:● 下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最低市值要求:已商业化公司从60亿港元降至4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从100亿港元降至80亿港元。● 下调SPAC并购交易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至较低者:(a)现行规则中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5亿港元。● 明确SPAC并购交易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并调整对“资深投资者”的定义:SPAC并购交易中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者不能是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或控股股东。资深投资者需拥有多元化投资组合、至少80亿港元的投资规模,或是具有相当市场份额及规模的SPAC并购目标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并须由适当的独立市场或营运数据支持)。上述修改于三年限期内暂时适用,由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限期结束前,香港联交所或会按需要检讨有关规定并进行市场咨询。评论: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的最新修改为特专科技公司和SPAC提供了更具灵活性的上市和并购条件。下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的最低市值要求直接降低了其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尤其是对于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具备高增长潜力的科技公司,可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推动其成长;调整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额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融资压力,使更多高潜力企业能够通过SPAC并购实现上市;明确独立第三方投资者的定义和独立性要求,使发行人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遵循规则,有效减少监管风险。这些修改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通过适时调整规则,香港资本市场展示了其对创新和快速增长企业的包容性。
■ 香港联交所对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于2019年至2021年间,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多家附属公司为若干实体(包括华晨中国当时的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集团”)的利益向其提供逾人民币534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担保、存款质押及资金往来,而并未为华晨中国带来任何明显的商业利益。华晨中国最终遭受巨额亏损,此等财务资助乃华晨集团于运用其当时作为控股股东的影响力后的结果。华晨中国前执行董事马妮娜女士、前执行董事阎秉哲先生及前执行董事孙宝伟先生于华晨集团担任高级管理层职务。尽管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他们仍参与了华晨中国向华晨集团提供的财务资助。他们没有向华晨中国董事会汇报有关事宜,亦没有促使华晨中国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适用于财务资助的规定。华晨中国后来发现未披露的财务资助,导致其延迟刊发及寄发财务业绩及报告。基于上述行为,马女士、阎先生及孙先生违反其董事职责及尽力促使华晨中国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责任。马女士及阎先生亦未有在香港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8月27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谴责华晨中国,向马女士及阎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并向孙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评价:董事需确保公司贯彻良好的企业管治,这包括对冲突的有效管理和对信息披露的严格遵循。董事在公司管理中可能面临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在跨公司任职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影响决策,董事必须主动识别和处理这些冲突,确保其决策不会受个人或关连利益的干扰。董事有责任向董事会报告任何重大信息,确保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的关键。董事应确保所有重大事项,包括可能影响公司决策和股东利益的信息,都能够及时、完整地传达给董事会并对外披露。
■ 香港联交所对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7)一名前任董事,GSN Corporations Limited(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242)及时代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0)董事的纪律行动。上市科就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李天海先生、GSN Corporations Limited(“GSN”)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及时代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前任执行董事甘霖先生及GSN前任执行董事李念女士有否履行香港《上市规则》所述的董事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李先生、甘先生及李女士均没有回复上市科的调查及提醒信函。他们没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7月11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向李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8月1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向甘先生及李女士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评论:在香港联交所对某些上市公司董事的纪律行动中,不配合调查被明确视为严重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的行为。董事的配合义务不仅是在职期间,而是延续到其离职后甚至公司退市之后。即使董事已辞职或公司已不再上市,董事亦必须全力配合香港联交所的调查。这一规定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完整性和调查的有效性,避免因个人原因而妨碍对违规行为的追查。
■ 香港联交所对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及12名董事的纪律行动于2018年1月,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富资源”)宣布收购湛江若干地皮。在收购后一年内,智富资源于其公告及财务业绩中所披露的土地价值先后出现极大落差: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30日及2018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价值分别为11.5亿元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及31亿元人民币。智富资源于2018中期业绩中所披露的土地价值飙升达七倍,促使其2018中期业绩公开录得30亿港元盈利,对智富资源所披露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反观过去三年,智富资源每年的全年业绩不是亏损便是少于1亿港元盈利。董事依赖单单一项估值来核准2018中期业绩,更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合理地信赖该估值,因此他们并未有妥善履行职责。虽然他们没有土地估值方面的专业知识,但面对土地估值大幅跃升却没有征询估值师的意见,亦无考虑寻求第二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再者,有关该土地价值及/或估值方法,2018中期业绩的披露也未能做到在各重要方面准确完备。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7月8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批评智富资源;前执行董事兼主席许智铭博士;执行董事尼尔•布什先生;执行董事曹宇先生;前执行董事蓝国庆先生;前执行董事蓝国伦先生;执行董事兼主席许峻嘉先生;前执行董事徐世和博士;前执行董事任前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伟明先生;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伍志坚先生;并谴责独立非执行董事颜锦彪先生及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严继鹏先生;及进一步指令上述各董事须完成培训。评论:首先,董事在评估估值时应保持独立性和专业判断,避免对估值师的报告“照单全收”。董事有责任确保所采用的估值符合市场标准和合理性,避免因盲目依赖外部意见而导致错误决策。这不仅是对公司和股东的负责,也是对市场公平和透明的维护。其次,董事在处理估值事宜时,应详细了解估值师所采用的方法、假设及可比较项,确保这些要素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对估值过程的深入了解,有助于董事识别潜在的风险和不合理之处,进而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此外,在面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估值时,董事应考虑咨询核数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多方核实和审慎评估可以帮助董事更准确地理解估值的背景和依据,避免因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 香港联交所对绿新亲水胶体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84)一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郭松森先生作为绿新亲水胶体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绿新亲水”)控股股东(透过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及2023年的禁售期内,先后于18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共44宗有关绿新亲水证券的交易。郭先生当时为绿新亲水董事。他并未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的规定。郭先生误以为《标准守则》不适用于非执行董事,因此未有告知绿新亲水有关交易的事宜,导致该公司在公告中就控股股东权益作出了不准确的披露。香港联交所告知郭先生其在《标准守则》下的责任后,郭先生承认违规。其后郭先生同意和解,有助尽早解决本纪律处分程序。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7月4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谴责绿新亲水前非执行董事郭松森先生。并进一步指令郭先生须完成培训。评论:《标准守则》对董事的合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禁售期内禁止交易公司证券的要求。香港联交所强调董事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在禁售期内进行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免因违规交易而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公司声誉。这不仅是对市场规则的遵从,更是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此外,董事在提供合规确认及批准公告时需保持高度的谨慎。任何不准确或误导性的披露都会损害公司和市场的公信力。因此,董事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避免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 香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及澳门司法警察局就上市公司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采取联合行动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执法消息表示,香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及澳门司法警察局于2024年8月19日及20日采取代号“分界线”的联合行动,打击怀疑跨境企业欺诈及失当行为。案件涉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涉嫌虚构交易及伪造会计账目总值约1.2亿港元。香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联合搜查了六个地点。廉政公署亦拘捕了七名人士,包括该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执行董事。被捕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席及其他人士涉嫌伪造该公司港澳两地附属公司的交易文件及会计账目,令应收款项下调逾1.13亿澳门元。另外,相关人士亦涉嫌以虚假文件及会计账目,隐瞒挪用公司款项超过900万港元。上述行为亦涉嫌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关于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罪行或失当行为及关于涉及对上市公司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由于案件涉及跨境罪行,澳门司法警察局亦立案调查相关人士在澳门境内可能干犯的欺诈罪行,并于日前首次与廉政公署同步展开执法行动,在澳门搜查相关地点及会见有关人士。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香港证监会对破坏市场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层之不当行为绝不姑息。是次联合行动彰显两地执法机构对打击涉及上市公司的跨境违法行为的决心。本会将继续与廉署、其他本地及境外执法机构通力合作,以维护市场稳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副廉政专员兼廉政公署执行处首长丘树春先生表示:“是次联合行动充分展现两地执法机构的紧密合作和决心,致力打击任何跨境贪污或其他罪行,确保廉洁公平的营商环境及金融市场有效运作。廉署会继续与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执法机构携手遏止任何贪污或非法行为,务必将本地或跨境犯罪者绳之于法。”评论:香港证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联合行动,尤其在打击跨境企业欺诈和失当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跨境企业的复杂性和全球化经营模式使得单一监管机构难以全面掌控所有风险,而联合行动则能够集结多方资源和专业知识,更高效地识别、调查和遏制违法行为。通过这种合作,监管机构可以共享信息、协调行动,确保对跨境企业的监控更加全面和深入,提升执法的准确性和威慑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种监管模式意味着必须严格遵守各地法规,并确保其全球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中国森林前主席和前行政总裁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及前行政总裁进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8月7日发布执法消息表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前主席李国昌前行政总裁李寒春在中国森林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其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及年报内,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他人就该公司股份进行交易。● 中国森林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2009年全年业绩公告和年报载有多项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范围涵盖中国森林的产生营业额的活动、盈利、人工林资产及现金结余。具体而言,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中国森林所报告的营业额被夸大了91.56%和99.99%。● 中国森林所宣称的客户并不存在或并非真实,且中国森林持续地大规模伪造文件,包括林权证、采伐许可证及银行结单,以隐瞒有关的虚假陈述。李寒春及李国昌在授权发出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及2009年全年业绩公告和年报时,知道有关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李寒春及其名下的投资公司Top Wisdom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曾进行内幕交易,透过2011年1月的股份配售,沽售119,000,000股中国森林股份,从而避免约3.53亿元的损失。● 继与中国森林当时的核数师毕马威在2010年12月初进行审计前会议后,李寒春意识到中国森林股份即将面临危机。毕马威在会上表示要就有关范畴执行各种审计程序,而该等范畴存在伪造文件猖獗的情况。● 李寒春知道有关查询可能会揭露实际情况并将对中国森林股份的价值带来灾难性影响。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信纳,李寒春知道上述情况后,便开始采取行动出售其于中国森林的持股。评论:公司和董事有责任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披露的财务状况、业绩预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任何形式的夸大、隐瞒或误导。董事会和管理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尽到应有的审慎和尽职调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不会误导投资者。此外,为了防止虚假或误导性披露,上市公司应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机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合规部门需要对披露流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培训员工以提升合规意识。这不仅是履行合规义务,更是维护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避免内幕交易亦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控,制定严格的内幕消息管理制度,确保未公开信息不会被滥用。
■ 前银行职员被饬令交出300万元内幕交易非法利润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执法消息表示,继香港证监会早前提出研讯程序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前执行副总经理胡锦诚曾就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并饬令他交出接近300万元的非法利润。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胡先生与银行一组同事合作进行一项贷款交易,以便向创隆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让其能作出将华熙私有化的要约。当有关贷款于2017年5月22日获银行批准后,胡先生在掌握内幕消息的情况下,随即开始利用属于其妻子并由他控制的证券账户及其个人交易账户买入华熙股份,并在私有化计划向公众公布之前的大约三星期内,累计买入合共1,275,000股股份。胡先生其后卖出大部分股份,获利2,971,604.43元。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除了饬令胡先生交出从内幕交易获取的非法利润外,还针对他作出以下命令:一项取消资格令,禁止胡先生在未经法庭许可下担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禁止胡先生在香港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胡先生不得从事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胡先生须向政府及香港证监会支付讼费和开支;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转交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并建议针对胡先生采取纪律行动。评论:在交易过程中,内幕消息管理不仅是公司和其董事的责任,中介机构如投行、法律顾问和审计师等也需严格遵守。中介机构常接触未公开的敏感信息,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内幕消息不被泄露或滥用。管理层需明确员工的合规职责,进行定期培训,强化内幕消息管理的意识和实践。有效的内幕消息管理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保护投资者信心和市场诚信的关键。
■ 三人在具标志性意义的操纵市场案中被判监52至80个月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7月22日发布执法消息表示,原讼法庭继早前在进行陪审团审讯后裁定薛伊琪、谭焯衡及林颖琪串谋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虚假交易的罪名成立后,于2024年7月22日判处薛及谭各监禁六年八个月,并判处林监禁四年四个月。此案源自香港证监会进行的广泛调查,继而由律政司提出检控。有关判刑是自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生效以来,就操纵市场案作出的最高监禁刑罚。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游德康于判刑时指出,本案的串谋行为经过周密和精心的策划。经考虑多个判刑案例,并考虑到有关串谋行为和虚假交易的规模、复杂性和国际元素,以及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廉洁稳健的重要性,法庭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是发挥阻吓作用和作出处罚。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是次监禁刑罚反映出法庭坚决否定有损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声誉和廉洁稳健的失当行为。判处操纵市场人士监禁的决定向潜在违规者传达了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楚的讯息,就是香港的金融市场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失当行为,而违规者会被绳之于法及受到严惩。”魏弘福先生续说:“在这宗组织极为严密及复杂的案件中,有关结果亦显示了香港证监会决心运用其资源和权力,以打击市场舞弊及维持投资者对香港资本市场的信心。”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正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法院向多家本地和海外法团及人士作出命令,饬令他们交出在涉及正利股份的操纵计划中所得的利润,及/或使受影响的对手方回复至交易发生前的状况。就此而言,香港证监会已取得临时强制令,以冻结不多于1.249亿元的资产,金额相当于该操纵计划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合计利润。中国证监会、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加拿大安大略证券委员会、新加坡警察部队、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本案中提供了协助。评论:香港证监会近期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突显了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方面的决心。市场操纵,如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通过加强执法和加大处罚力度,香港证监会旨在对潜在违规者形成强有力的阻吓作用,促使市场参与者遵守法规,确保市场的公正性和诚信度。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者的直接惩罚,更是对整个市场的警示。它提醒所有参与者,任何试图操纵市场的行为都会面临严厉的后果。强有力的执法和公开透明的处罚信息,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优化香港资本市场的监管环境。
■ 对冲基金经理被饬令交出从虚假交易获取的560万元非法利润及被取消资格四年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7月3日发布执法消息表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因应香港证监会早前提起的法律程序,饬令创富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创富行”)前负责人员姚伟程交出从虚假交易获取的逾560万元非法利润,并取消其资格,为期四年。姚先生于2014年8月至9月期间的22个交易日,透过由创富行管理的对冲基金的经纪账户及其母亲的经纪账户同时就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量子思维有限公司的股份发出买卖指示,致使方向相反的买卖指示得以配对和成交。这些配对交易具有造成相关上市股份交投活跃或在买卖价格方面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表象的效果,并令其母亲的经纪账户获利560万元,损害了该对冲基金的利益。姚先生在关键时间负责管理该对冲基金并为其作出投资决定,他同时亦是创富行的董事、投资总监及大股东。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针对姚先生作出以下命令:颁布取消资格令,禁止姚先生在香港担任董事或参与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四年,由2024年6月28日起生效;禁止姚先生在香港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外汇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为期四年,由2024年6月28日起生效;姚先生不得从事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姚先生须向政府支付5,617,540元,相等于他因市场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姚先生须支付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及法律费用,以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的讼费。评论:虚假交易通常通过人为制造虚假市场活动来误导投资者,影响市场价格,进而获利。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是对市场诚信的严重挑战。避免虚假交易的关键在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意识和道德标准。公司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避免利用虚假交易手段操纵市场。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培训,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规则。同时,投资者应保持警觉,避免参与或支持虚假交易行为。
■ 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及其投资总监的内幕交易案件在区域法院进行首次聆讯区域法院于2024年7月2日就早前从裁判法院移交、针对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其董事兼投资总监Simon Sadler及前交易员Daniel La Rocca的内幕交易检控,进行首次聆讯。是次法律程序由香港证监会展开。案中三名被告被控在2017年6月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订立一宗大手交易前,就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的刑事罪行。被告无须答辩,案件押后至2024年10月15日提堂。Sadler及LaRocca获准保释,等候下一次聆讯。评论:避免内幕交易是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的核心,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在相同的信息基础上作出交易决策。为了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内幕消息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信息披露流程和严格的员工行为准则。公司应确保内幕消息的传递受到严格管控,仅限于必要的人员知悉,并应在合法要求时及时向市场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触内幕信息时保持高度自律,亦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内部审查。此外,公司可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或指定合规负责人,负责监察内幕消息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政策,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和市场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