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英国《2025年仲裁法》:国际争议解决的新篇章

作者: 刘洋 李颖彤

2025224日,英国《2025年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获得御准,标志着对《1996年仲裁法》的一次备受期待的更新。过去近三十年间,该法律一直是英国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所称英国英国法,除非另有说明,均指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管辖区,特此说明以便行文简洁)此次修法由英国法律委员会历时数年调研推动而成,旨在回应国际商业环境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并进一步巩固伦敦作为全球仲裁重镇的地位。

对于中国客户而言,从国有企业、航运公司,到贸易商和科技企业,这项改革不仅仅是一次法律技术性的修订,更是一次重新审视涉英合同和伦敦仲裁安排的战略机遇

英国《2025年仲裁法》:国际争议解决的新篇章-1.jpg


此次改革为何重要?
    


在航运、大宗商品和国际贸易等领域,伦敦长期以来都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而英国法也常被选为合同的适用法律。然而,自《1996年仲裁法》实施以来,全球仲裁生态已发生深刻变化。新加坡、香港、巴黎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相继推出更为现代化的仲裁立法框架,这也促使英国对其仲裁制度进行必要的更新与优化。

新法并非对旧法的全面推翻,而是在保留《1996年仲裁法》核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以提升法律的明确性、程序的效率以及整体的公正性。新法将适用于其正式生效日之后启动的所有仲裁程序,以及随后衍生的相关法院程序(具体生效日期尚待公布)。


英国《2025年仲裁法》:国际争议解决的新篇章-2.jpg



《2025年仲裁法》的主要变革

    


一、明确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判断规则

2025年仲裁法》最重要的改革之一在于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明确界定。在此前的法律框架下,当主合同已约定适用某一法律,而仲裁条款本身并未说明其适用法律时,常常引发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一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理解不一,甚至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了对仲裁不友好的外国法律,从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新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应适用仲裁地的法律。这一立法澄清,修正了英国最高法院在Enka v Chubb [2020] UKSC 38 一案中的判例做法。该案曾允许将主合同的适用法律默示适用于仲裁条款,结果导致部分以伦敦为仲裁地的协议适用至不利于仲裁的外国法律,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初衷,也损害了条款的可执行性。新法正是为了解决由默示选择所引发的问题。根据新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某一特定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所附属的主合同,并不等同于明确同意该法律亦适用于仲裁协议本身。

新法的出台,为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提供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也使英国的法律立场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该规定有助于减少围绕适用法律的程序性争议,避免因程序障碍引发的延误与成本增加。

在此背景下,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和亚太其他地区的当事人,应高度重视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选择问题。若仲裁地为伦敦,明确指定英国法为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仍是稳妥且有效的做法;若仲裁地为香港,香港法律体系与英美法一脉相承,在仲裁领域同样具备高度友好性。无论选择何地,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都有助于确保协议的效力与可执行性,避免在程序或管辖权问题上出现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赋予仲裁庭驳回无理主张的明示权力

2025年仲裁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明确赋予仲裁庭在程序初期驳回无实际胜算的请求或抗辩的权力。这一新设机制在立法层面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下的剔除状书” 简易判决程序相似,填补了此前仲裁程序中缺乏类似手段的制度空白,也回应了仲裁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犹豫与顾虑。

在此之前,仲裁庭即使面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基础的主张,往往也因担心裁决被挑战或难以执行,而不愿在早期阶段作出处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当事人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与成本,去应对本无实质内容的争议。新法通过明确授权,为仲裁庭在适当情形下果断处理无理主张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提升了程序效率,也增强了各方对仲裁机制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力并非强制适用,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协议明确排除其适用。同时,仲裁庭在作出简易处理前,仍必须确保各方有充分机会陈述其主张。新法在制度设计上刻意未设定固定程序,以保留仲裁程序本身的灵活性与自主性,这正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优势之一。

对于从事高频率、高时效性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例如航运、大宗商品或国际贸易领域的企业而言,这项改革提供了一项极具实用价值的程序工具,有助于控制成本、压缩周期,并提升争议解决的整体效率。新规则的引入,也使以伦敦为仲裁地的案件更符合当代商事活动对程序效率的现实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普通法法系的仲裁地,如香港,仲裁机构规则或仲裁庭裁量权下亦可能已存在类似机制,尽管这些机制尚未以立法形式确立。《2025年仲裁法》的这一先例,为其他法域的仲裁制度改革提供了明确而积极的参考。

因此,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各方应认真考虑是否保留该项权力。在多数商业合同背景下,尤其是对效率和成本高度敏感的交易安排中,维持仲裁庭对无理主张进行简易处置的能力,通常是有利且值得推荐的选择。

三、简化仲裁庭管辖权的质疑程序

2025年仲裁法》另一项重要改革,涉及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质疑的程序,特别是对《1996年仲裁法》第67条项下的挑战机制的调整。根据以往做法,当事人若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使该问题已在仲裁程序中被全面审理并裁定,法院仍会将其作为一次重新审理处理。这种安排实质上允许不满裁决的一方就同一问题再度诉讼,不仅造成资源重复投入,也导致程序拖延与费用增加,与仲裁追求高效与终局性的初衷背道而驰。

新法对此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根据新的制度设计,第67条下的管辖权挑战程序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全面重审,而是更贴近上诉的审查模式。具体而言,当事人不得提出新的反对理由或补充新证据,除非能够证明即使已尽合理努力,在仲裁程序中仍无法提出相关材料。此外,法院原则上不应重新审理仲裁庭已评估过的证据,除非出于实现实质公正的需要。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仲裁庭在处理管辖权问题上作为初步裁决者角色的尊重,同时保留法院作为监督机关的必要功能。它也强化了程序经济的原则,避免仲裁程序被策略性或重复性诉讼所干扰。

对于以伦敦为仲裁地的案件,该改革将显著提升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可预测性。尤其在涉及复杂跨境交易的争议中,当事人有时会在程序后期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过去的制度容易被利用为拖延手段。新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减少此类滥诉行为,并提升英国作为仲裁友好司法辖区的整体声誉。

这一改革也可能对其他普通法法系仲裁地的制度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在香港,法院普遍对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判断持更为尊重和克制的态度。新法的做法,有望进一步推动类似法域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上作出相应调整。

总体而言,新法下的第67条机制在当事人自治、法院监督与程序效率之间建立了更为合理的平衡,既保留合法质疑的通道,又有效遏制程序滥用,进一步巩固了伦敦作为支持仲裁而非削弱仲裁的司法环境的地位。

四、明确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支持性权力

2025年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英国法院在支持仲裁程序方面的权限,特别是针对第三方所能采取的措施。在此前的《1996年仲裁法》第44条下,法院虽可为仲裁程序发出临时性命令,例如财产冻结令或证据保全令,但这些权力是否可以针对非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使,一直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相关判例也存在分歧。

新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确认英国法院不仅可以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发出支持性命令,也可以针对第三方采取必要措施。这些命令可能包括:证据保全或查验命令、资产冻结令,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保管、扣押等命令。

此项改革显著增强了仲裁作为独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效性。它确保在关键证据或重要资产掌握在第三方手中时,仲裁庭以及各方当事人不会因缺乏强制力而陷于被动。同时,新法也重视对第三方程序权利的保护,明确其享有完整的上诉权,体现出在仲裁程序自治与未参与仲裁的第三方程序公正之间的合理平衡。

在实践中,该制度更新对于航运和大宗商品交易尤为重要。这些争议中,关键文件、货物或资金往往掌握在银行、保险公司、货运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手中。若能在程序早期便通过法院获得明确、迅速且有效的救济,往往对仲裁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于跨境经营或涉及大量资产交易的当事人而言,新法对第44条权力范围的澄清,无疑增加了一层保障。这意味着,一旦选择伦敦为仲裁地,法院在必要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确保仲裁程序既高效又具有可执行力。 

五、赋予紧急仲裁员可执行权力

2025年仲裁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即正式承认紧急仲裁员在伦敦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尽管包括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内的众多主要仲裁机构早已在其规则中设立了紧急仲裁程序,但此前英国法律并未对这一机制给予明确的立法认可。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尤其在紧急仲裁员所发布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问题上,带来了实务上的不确定性。

根据新法规定,紧急仲裁员现被明文授权可发布具有强制力的命令,例如紧急禁令或限定期限的财产保全命令。此外,紧急仲裁员亦可依据第44条申请法院协助,确保相关临时救济在仲裁庭尚未正式组成前即可迅速且有效地执行。

这一改革对于处理高风险、高时效性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类案件中,能否在初期阶段及时冻结资产、保全证据或防止资金外流,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实质结果。新法此举也使英国的仲裁制度更加贴近现代国际仲裁实践,契合跨国商事主体对高效救济机制的期待。对于活跃于跨境交易领域的企业,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航运、金融或科技行业,具备可执行效力的紧急仲裁机制无疑提升了伦敦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香港在内的其他司法辖区亦已建立了功能完善的紧急仲裁制度。例如HKIAC设有成熟且响应迅速的紧急仲裁机制,已在多类紧急商事争议中展现出良好成效。

因此,在合同架构设计阶段,中国企业及其法律顾问应当审慎评估所选仲裁机构是否提供可信且具备执行力的紧急仲裁机制。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资产转移或市场波动剧烈的交易中,选择支持紧急仲裁的仲裁地与仲裁规则,将为交易增加一道关键的法律保障。

六、明确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与豁免责任

2025年仲裁法》引入了两项关键改革,以进一步加强仲裁庭的透明度与独立性:一是将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定化,二是明确仲裁员的责任豁免范围。

首先,新法正式确立仲裁员负有披露义务,即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任何可能合理引发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这一规定将原先在普通法体系中逐步发展形成的规则纳入成文法体系,体现了英国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UKSC 48 案中的核心原则。该披露义务具有持续性,适用于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及进行过程中,确保当事人始终了解可能影响仲裁庭中立性的相关因素。

其次,新法在两个方面增强了仲裁员的法律保护。其一,除非存在恶意行为,仲裁员在遭遇撤换申请时不应承担费用责任;其二,仲裁员在没有不合理辞任情形下,也不应因辞职而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项规定在保障仲裁员独立性与防止职务滥用之间取得了审慎平衡:既避免仲裁员因惧于个人责任而受干扰,又确保在真实不当行为发生时仍可追责。

这两项制度安排共同强化了仲裁程序的正当性与公信力,也进一步提升了伦敦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些改革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让他们相信仲裁员履职过程将更加透明、专业,且不易受到无理干预;同时也抑制了利用程序手段恶意挑战仲裁庭成员的行为。

在当前仲裁实践中,仲裁员的中立性与专业性是确保程序正当性的核心所在。此次将披露义务法定化,并对仲裁员责任作出清晰界定,是一项兼具前瞻性与现实意义的制度更新。像香港这样的法域,同样高度重视仲裁员独立性与职业操守,其仲裁制度与此次改革在理念上高度契合,有望在实践中实现互补发展,进一步巩固全球主要仲裁地之间的共同价值体系。

对于拟订仲裁协议的各方而言,此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的理由,不仅体现了对程序公平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制度的成熟与可信度。

英国《2025年仲裁法》:国际争议解决的新篇章-3.jpg


对中国企业相关的涉外合同的影响与启示

    


《2025年仲裁法》的改革对于中国企业和投资者在参与国际商事交易,尤其是在航运、大宗商品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及“走出去”投资等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些跨境交易中,英国法常被选为适用法律,伦敦也常被指定为仲裁地,反映了市场的长期惯例和对英国法律体系中立性、成熟度的高度认可。

此次立法改革在多个方面显著提升了伦敦仲裁的制度吸引力。首先,在仲裁条款的起草与解释方面,新法通过明确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默认规则,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有助于避免管辖权争议,提升仲裁协议在跨境执行中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在程序层面,新法赋予仲裁庭驳回无理主张的权力,进一步提升了仲裁效率。对于涉及高频次、快节奏商事交易的争议案件,这项机制尤为关键,有助于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控制成本与时间。

此外,新法对紧急仲裁员机制的正式认可,确保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即可申请如资产保全等紧急临时救济。法院在支持仲裁方面的权力也被进一步明确,包括法院可对第三方发出强制命令,在处理涉及多个当事人或多个司法辖区的复杂争议中,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后,新法在强化当事人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将仲裁员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法定化、明确其履职豁免责任等措施,提升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独立性,兼顾了效率与公正。

综上所述,《2025年仲裁法》进一步巩固了伦敦作为国际争议解决首选地的地位。对中国企业而言,该法的实施也是一次及时的契机,促使企业与法律顾问重新审视自身的争议解决策略,确保仲裁条款设计科学、清晰,所选仲裁机构规则与适用法律与其商业目标高度契合。


英国《2025年仲裁法》:国际争议解决的新篇章-4.jpg



自信应对英国法律与伦敦仲裁

    


2025年仲裁法》所带来的改革,对于那些长期依赖英国法与伦敦仲裁解决国际争议的行业尤为重要。这些行业包括航运、大宗商品、基础设施建设及国际贸易等领域,而中国企业与投资者在其中的影响力正日益上升。

此类争议通常涉及多法域之间复杂的法律与程序问题,例如对适用英国法的合同进行解释,包括租船合同、提单、货物买卖协议、贸易融资安排等。同时,仲裁往往在伦敦进行,适用LCIAICC等国际仲裁机构规则,或依照LMAA等行业仲裁条款进行。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还需向英国法院申请紧急临时救济,例如资产冻结令、禁诉令或证据保全命令,以支持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此外,仲裁裁决及临时措施的跨境执行亦是常见问题,尤其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执行协调,或涉及加密资产与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争议,更需跨法域的专业支持。

在处理上述事务时,具备普通法体系实务经验,并熟悉伦敦与香港仲裁程序框架的法律顾问,将能提供关键帮助。能够跨越法律体系,理解跨文化语境,并有效管理多司法辖区的复杂性,往往是实现商业目标的关键所在。

2025年仲裁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争议解决策略的良机。这包括: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明确一致、具备可执行性;评估仲裁庭新增权力对案件策略的影响;以及在交易架构设计与执行安排中,充分考虑法律环境变化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协调。

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争议解决团队汇聚了具备香港及英格兰和威尔士双重资格的专业律师,拥有在英国法下处理伦敦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凭借这一跨境能力,我们致力于为涉及中国利益的客户,提供清晰、专业且具战略性的法律服务,助力其在日益复杂且全球化的仲裁环境中稳健前行、自信应对。

结语

    


《2025年仲裁法》所引入的一系列改革,对适用英国法的跨境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相关企业予以高度关注。鉴于新法的若干关键变化,建议各方及时审查现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确保其与最新的法律框架保持一致,特别是在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庭权力等方面的默认规则已发生变化。

在适当情况下,当事人应明确指定英国法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与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同时,建议优先选择具备紧急仲裁机制的仲裁规则,尤其是在涉及资产保全或需要快速临时救济的交易安排中,这类机制可提供关键法律支持。

考虑到新法可能对涉及跨境风险、航运安排及贸易融资等领域的合同条款产生实质影响,企业在拟定或修订争议解决条款时,宜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与商业目标的契合。

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25年仲裁法》对贵司合同安排或争议解决策略的潜在影响,欢迎随时与本文作者联系。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电话:+86 10 8560 6888
传真:+86 10 8560 6999
邮件:haiwenbj@haiwen-law.com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层(邮编200040)
电话:+86 21 6043 5000
传真:+86 21 5298 5030
邮件:haiwensh@haiwen-law.com
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 第一期11楼1101-1104室
电话:+852 3952 2222
传真:+852 3952 2211
邮件:haiwenhk@haiwen-law.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801室(邮编518048)
电话:+86 755 8323 6000
传真:+86 755 8323 0187
邮件:haiwensz@haiwen-law.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
中海国际中心C座20楼01、11-12单元(邮编610041)
电话:+86 28 6391 8500
传真:+86 28 6391 8397
邮件:haiwencd@haiwe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