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2021香港股票印花税上调及香港《上市规则》最新修订

作者: 陈嘉信

香港立法会在2021年6月2日正式通过《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落实上调香港股票印花税。

另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1年5月20日刊发了有关(1)修改主板盈利规定及 (2) 检讨《上市规则》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的咨询总结。新的盈利规定能让市场及上市委员会更准确评估主板上市申请人的财政状况,提高主板申请人的整体质素,而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的修订则能因应市场期望,对行为失当的上市发行人、其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实施制裁,以提高惩罚力度。

本文第一节将会介绍上调香港股票印花税的细节,第二节及第三节将会概述有关《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


一、上调香港股票印花税


香港立法会在2021年6月2日正式通过《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落实调整股票印花税税率由买卖双方按交易金额各付0.1%提升至0.13%。新税率将于2021年8月1日生效。

香港的股票印花税自1993年以来多次调整均为下调。最近一次的调整在2001年,印花税率由买卖双方各付0.1125%下调为0.1%。此税率由2001年9月1日一直维持至今。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19条及附表1,现时任何人士或代理人完成售卖或购买香港证券均须在交易完成日后2天内(若交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完成,则在完成日后30天内)缴纳等同购买价的0.1%作为税款。若买卖价远低于买卖日的市值,则缴纳等同证券市值的0.1%作为税款。

根据已通过的《2021年收入(印花税)条例草案》,由2021年8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各付股票印花税的税率为0.13%。因此,交易如涉及香港成立公司的股份或者在联交所上市股份,应注意股份转让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印花税率。

根据《印花税条例》,任何须加盖印花的文件(包括股票转让文件)但未有加盖印花,都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呈为证据(刑事法律程序和印花税署署长根据《印花税条例》追讨应缴印花税和处罚罚款的法律程序除外)。目标公司亦不能以未加盖印花的文件登记证券转让。


二、修订主板上市的盈利规定


根据现时《上市规则》,凡申请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第8.05条规定的其中一项财务资格测试(分别为:(i) 盈利测试(盈利规定); (ii)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及(iii) 市值╱收益测试)。同时,上市申请人亦需在上市时符合市值规定,即市值最少达到5亿港元(2018年2月前为2亿港元)和公众持股市值最少达到1.25亿港元(2018年2 月前为5,000万港元)(市值规定)。上述的财务资格测试和市值规定能确保上市申请人财政稳健,具备一定运营规模,并且在上市后业务具有增长能力。

联交所最近一次调整市值规定是在2018年2月,但盈利规定于1994年推出以来从未因应经济及市场环境变化作出任何修订。自市值规定调整后,联交所留意到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仅仅符合盈利规定最低要求的上市申请人以极高的历史市盈率(相较其他上市同业)上市,以符合市值规定。联交所认为调高市值规定后,一些低市值的公司会通过参考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并以乐观的盈利预测来证明其偏高的估值合理,但当中不少公司在上市后的表现都未能符合有关盈利预测。因此,联交所认为有必要提高盈利规定,要求主板上市申请人在申请上市前的三个财政年度总盈利由现时港币5千万元调升至港币8千万元,而该三个会计年度的盈利分布见下文图表1。


图表1:现时盈利规定与新的盈利规定对比与盈利分布


屏幕快照 2021-12-13 下午2.20.23.png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三、修订及新增《上市规则》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条文


纵观近年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及跟据联交所监管资本市场的经验,联交所去年8月提出检讨现行《上市规则》的纪律处分及制裁制度。经过过去多个月的咨询及整理工作,联交所将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专业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制度,并同时推出新政策。新规定将于2021年7月3日生效。下文将概述主要的条文修订:


1、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 修改现行的纪律处分条文、新增制裁措施

A.调低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门槛

根据现时《上市规则》第2A.09(7)条,若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上市规则》下其应尽的责任,联交所可发出公开声明,表明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可是,并非所有董事失当行为都能明确界定为「故意」或「持续」,因此联交所在执行此制裁权力时存在举证难度。

另外,按该条文的措词,联交所只有在董事仍然在任时才能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如果有关董事在联交所采取纪律行动时已经离任,联交所便不能向该人士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作出制裁。

有见及此,联交所将对现时规则作出以下的修改,以便联交所能更灵活利用该条文对行为失当董事作出制裁:(i) 删除「故意」或「持续」的字眼,只要相关人士在任可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便可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使联交所能更容易证明董事的失当行为;及(ii) 即使该董事在联交所采取纪律行动时已经离任,联交所仍可对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令违反《上市规则》的人士均须对其行为负责。


B.扩大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对象范围至高级管理层

联交所关注到行为失当的上市发行人董事可透过内部调职出任上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职务或在附属公司层面的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从而逃避联交所可能对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或继续对上市发行人施加影响力,无疑损害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有鉴于此,联交所将扩大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对象范围,涵盖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


C.附加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的跟进行动及相关披露规定

将修改的《上市规则》订明,当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涉及严重行为失当,在联交所向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后,如该人士在指定的日期后继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联交所有权采取以下跟进行动:(i)禁止相关上市发行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例如暂停处理任何需经联交所批准的事项,包括发行股份);(ii)若情况严重,联交所更可将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或撤销其证券上市地位。

若涉及行为失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还担任其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则该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若其他上市发行人拟委任该人士为董事,亦应在委任公告中披露联交所曾向其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上述措施有助股东及公众知悉现任及/或拟委任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纪律行为,并增加联交所的监管效果。同时能防止任何有严重纪律问题人士,透过转任其他上市发行人的要职继续在管理层面发挥影响力,保障股东及公众的利益。任何上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即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可以对该上市发行人展开其他纪律程序。


D.新增董事不适合性声明、相关的跟进行动及披露规定

联交所过往处理某些上市发行人董事涉嫌行为失当的个案时(例如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显然涉及利益冲突等),认为涉事董事继续留任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不符合《上市规则》第3.09条对董事的要求及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可是,如上文所言,联交所无权将其罢免。

为了确保市场秩序及保障股东和公众利益,联交所将推出一项针对上市发行人董事的新制裁。若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联交所会发出公开声明,明确指出有关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适用于个别人士严重行为失当之情况,而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则应用于最恶劣或极其严重的失当行为,为一系列制裁中最严厉的。虽然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不赋予联交所将失职董事罢免,但此声明能让联交所向股东和公众清楚表达该人士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意见,达至警惕作用,并促使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采取积极行动,免除有关董事的职位。如有关董事在联交所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后仍然留任,联交所一般会采取跟进行动。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会附带与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相同的跟进行动及披露规定,即:

i.如涉事董事在指定日期后继续担任董事,联交所有权禁止相关上市发行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例如暂停处理任何需经联交所批准的事项,包括发行股份)。若情况严重,联交所更可将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或撤销其证券上市地位;

ii.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的公告及公司通讯提及有关声明,直至涉事董事离职或被罢免;及

iii.要求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或上市发行人在年报中披露有关董事(现任及/或拟委任,视乎情况而定)被法定或监管机构公开制裁的详情。

若该行为失当的董事还担任其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则该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若其他上市发行人拟委任该人士为董事,亦应在委任公告中披露联交所曾向其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上市发行人 – 修改现有的制裁条文

与本节第(1)段相同,联交所将从第2A.09(9)条(修改后为第2A.10(6)条)删除「故意」或「持续」的字眼,使联交所能更容易证明上市发行人的失当行为。另外,上市发行人必须符合联交所的指定条件(例如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将被无期限禁止使用市场设施。


3、上市发行人的专业顾问及其雇员 – 修订现行直接责任的制裁条文、新增间接责任

联交所注意到现时《上市条例》第2A.09条列明联交所只可对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采取纪律行动和制裁,但不包括其雇员,与《上市规则》的其他制裁条文(包括上述的禁令)有抵触,可能影响联交所对专业顾问的雇员实施制裁。因此,联交所将修改《上市规则》,明确列明若专业顾问的雇员违规,联交所有权对其采取纪律行动和制裁。

除了修订直接责任的制裁条文,联交所亦会在《上市规则》中加入对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和其雇员施加间接责任的制裁条文,即因为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即可对其施加间接责任。

例如上市发行人聘用财务顾问就收购项目提供意见,但财务顾问在知悉目标公司财务表现大幅倒退的情况下,且知道不在通函披露此资料会导致通函的各重要方面失实及误导,仍同意不作有关披露,联交所便可因财务顾问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对其采取纪律行动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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