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海问劳动法双月报(2021年 11-12月)

作者: 刘宇翔 吴琼

本期摘要


· 法规解读:《工会法》完成修改,完善工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 法规解读:各地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婚育假期配置


· 新规速递:《民事诉讼法》正式修订,各部门、各地区相继出台新规,涉及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工资标准等问题


· 典型案例:北京市和重庆市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 活动分享:《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发布暨专题论坛圆满落幕


一、法规解读:《工会法》完成修改,完善工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有过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共十一条,主要的修订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完善工会的指导思想,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2.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强调工会应“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3.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决定》明确了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并规定工会应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的变化。


《决定》对工会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是为适应就业形态变化而做出的调整。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增多,2021年7月16日,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出“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参见《海问·研究︱海问劳动法双月报》(7-8月))。


全国总工会随即发布《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的通知》,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会法》因此顺应相关要求,作出修改,在法律层面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提供了依据,也明确了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


4.增加必须有工会代表参与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形。《工会法》规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决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保护的情形,体现出对相关问题的重视。而强调对女职工的保护,也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思路一脉相承。


5.明确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由于法律援助法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据此《决定》中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二、法规解读:各地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婚育假期配置


自2021年9月以来,各地为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新修订内容,相继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出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各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假期做了较大的调整,多地新增育儿假和陪护父母假。本次修改和调整后,各地与婚育相关的假期设置主要如下:


新调整假期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员工未休相应假期用人单位会否面临不利法律后果等问题,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较为重要,建议用人单位在了解当地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对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出相应调整,规范和完善相关假期政策,保障员工权益。


三、新规速递:《民事诉讼法》正式修订,各部门、各地区相继出台新规,涉及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个税、工资标准等多个问题


1.《民事诉讼法》正式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为共涉及对26个条文的调整以及对7个条文的新增,其中20处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是就试点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作出的专项修改,主要集中于在线审理、审理期限、独任制审理、小额诉讼、电子送达等内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注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的基础上,促进部分程序简化,有望提高诉讼效率。


2.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的个税法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计税,适用统一的综合所得税率。根据新个税法的精神,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纳入综合所得实施合并计税。但为了减轻个税压力,201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单独的优惠个税政策。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居民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单独计税。


随着上述优惠个税政策即将到期,李克强总理于2021年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也将延续至2022年底。


3.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再出新规


为了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问题,2021年7月各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及《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此后,国务院各部门陆续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各地区也相继发布规定,落实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措施。


2021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新业态的特点,提出对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4日,广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上述三项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并规定了参加的具体方式。


2021年11月23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根据八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办法,细化权益保障措施。


4.多地相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11月至12月,深圳、广东、福建、河南、安徽、重庆等地相继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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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西藏、江苏、浙江、湖北、宁夏等地陆续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见《海问·研究︱海问劳动法双月报》(5-6月)及《海问·研究︱海问劳动法双月报》(7-8月))。


5.江苏省修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政府修订《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对条款作出较为全面的调整,涉及职工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调整了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范围,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规定》对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为响应和落实全国范围内的社保入税征收体制改革,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代替人社部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规定》还要求对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失信行为采取责令缴纳或强制征缴、罚款等处罚及失信惩戒。


6.北京地区发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通知


2021年7月,北京市发布《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在京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包括:(a)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b)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以及(c)持有本市签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021年10月18日,为落实政策要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就相关经办事项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四、典型案例:北京市和重庆市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北京市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案例,涉及加班费支付、新型劳动关系确认、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劳动者因重大过失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条件、女职工产假和年休假的享受、竞业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其中案例五值得注意,该案例指出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本企业。


同期,重庆市三中院发布五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严重违纪解除、女职工退休的条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问题。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和逻辑,可以为当地的用人单位合理应对劳动用工中出现的相似情形提供有益参考。


五、活动分享:《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发布暨专题论坛圆满落幕


2021年12月27日,由海问律师事务所与威科先行共同主办《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发布暨实务热点问题论坛圆满落幕。本次论坛邀请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众多嘉宾,旨在发布《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并共同探讨竞业限制实践中的最新趋势,以及企业在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论坛回顾请参见《海问·分享︱《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发布暨专题论坛圆满落幕》)。


《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由海问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精心编写。该书聚焦竞业限制争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全面调研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08年以来数千个竞业限制案例的基础上,对竞业限制争议案件中最富有争议的近30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展开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论述和探讨。《竞业限制争议蓝皮书》可通过威科先行官方网站在线获取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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