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9

如何对由中国内地实体控制的香港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作者: 刘洋 李敏祺 林敏惠 郑筱可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 "一带一路 "倡议的不断推进,跨司法管辖区纠纷的数量迅速增加。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越来越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跨司法管辖区的纠纷。香港作为中国内地和全球的“超级联系人”,以及一个支持仲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许多公司在起草仲裁条款时也会选择香港作为其仲裁地。然而,有些人关注,如果香港资产由中国内地实体或个人控制,其在香港所拥的资产是否能得到保全。本文将解释资产保全的概念和在香港保全资产的方法。

什么是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形式;它旨在禁止诉讼一方隐瞒、转移或出售其控制的任何资产。它也可以保持资产的价值,因为一些资产(如股票)可能会产生波动。换句话说,资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告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从而确保判决或裁决地有效性。
香港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香港法例《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4)条,如在聆讯任何讼案或事宜之前,之时或之后,有人申请强制令以防止任何有受威胁会发生或惟恐会发生的土地损坏或侵入行为,则如原讼法庭认为适合,可授予强制令。
根据21M条,原讼法庭授予非正审强制令的权力可延伸至协助仲裁和境外法律程序。
即使资产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个人控制,禁制令也可以保留有争议的财产。香港有多种措施来实现资产保全的目标:
a.玛瑞瓦禁令 (Mareva Injunction)
玛瑞瓦禁令, 也被称为资产冻结强制令,起源于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该禁令禁止弃置或转移资产,以防止胜诉方最终只获得 "空头判决"。玛瑞瓦禁令几乎总是在紧急状态下申请的,并且是以单方面申请的方式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玛瑞瓦禁令可以冻结第三方所持有的被申请人资产,例如银行账户。
要获得玛瑞瓦禁令,申请人必须证明:(1)相对于被申请人,申请人“有较强的诉讼理由” (good arguable case);(2)被申请人在司法管辖区内有资产;以及(3)存在着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这将使其判决失效。实际上,法院也会发出披露令 (disclosure order),要求被申请人披露资产信息,并透露相关文件,以协助法院就是否会批准玛瑞瓦禁令作出决定。
还有一种在“全球”实施的玛瑞瓦禁令,涵盖了被告在香港以外所拥有的资产。申请人必须证明:(1)在司法管辖区外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判决,但在香港范围内没有足够的资产;(2)存在被申请人可能采取弃置或隐藏这些境外资产的措施,从而使判决在发出时失去效力的实际风险。
玛瑞瓦禁令的应用在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 Limited v Mi Jiangtian & others [2018] HKCFI 1553一案中得到体现。本案中的多位原告由一个公司集团组成,其中第一和第二原告公司在香港注册并上市。第三原告是一家创造了集团80%资产的私人公司。尽管它们是三家独立实体,但由于第一原告是第二原告的母公司,而第二原告是第三原告的母公司,因此它们拥有相同的股东。另一方面,被告是第二原告的董事。在本案中,法院延期聆讯非正审申请,其中一项就是要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玛瑞瓦禁令。如上所述,在申请玛瑞瓦禁令时,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所有被告滥用和挪用第三原告的资金,显示出资产耗散的真正风险,因此为了保护原告免受空头判决 (empty judgment),法院决定延续玛瑞瓦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玛瑞瓦禁令是一个非正审申请,因此法院不会考虑授予强制令的标准之外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法院不会对原告提出的案件申索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决定。该标准相对较低,因为原告只需要展示一个 “有较强的诉讼理由” (good arguable case)。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玛瑞瓦禁令可以轻易获得。在Zhang Caikui v Zhao Yongkui and others [2020] HKCFI 1170一案中,原告寻求许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送达令状,被告则同时对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在审理被告申请撤销在香港以外地区送达的许可时,法官评论说,香港的玛瑞瓦禁令的适用范围比其他地方的限制令更广。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因为考虑到令状已经发出了一段时间,资产早就不在了,所以即使批准了雷瓦强制令,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  
b.指定接管人 
接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资产,防止其被弃置。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1)条,原讼法庭如认为公正或方便,可在所有案件中委任接管人。在现实中,如果申请中涉及到接管人,当事人就不能再自由地处理资产,因为接管人将在最终判决前成为当事人资产的管理者。
结论

在香港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有不同方法来保全资产,其中玛瑞瓦禁令一直是保全当事人资产的常用工具,因为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冻结资产。一旦获得该命令,它可以阻止被告使其 "不受判决影响"(即分散资产以防止原告人根据判决获得金钱),即使该资产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个人控制。

本团队将结合实务经验,很快推出详解玛瑞瓦禁令的第二篇文章《债务违约保障:普通法下的资产冻结令实务》,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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