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9

A股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2023年2月)

作者: 卞昊 徐启飞 迟卫丽 孟睿 栾思达 黄芙毓

前言

20232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套规则同步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并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在注册制背景下,系统地研究、分析交易所审核阶段和证监会注册阶段的终止及被否案例,将有助于及时掌握最新的审核关注重点及监管动态。为此,我们将于每月推出一期“AIPO终止及被否案例简报”,选取前一个月AIPO终止及被否的代表性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上海昱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上海昱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昱章电气”)主营业务为清洁能源等领域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
1.png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颖、崔建华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以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计控制昱章电气56.35%的表决权,为昱章电气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板块及上市标准:拟上市板块为科创板,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市申请情况:昱章电气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于2022年6月29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交易所对其进行了两轮审核问询;后因昱章电气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3日终止对昱章电气发行上市审核。
 2. 案例主要看点 
(1) 创始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历史上存在代持情况、创始人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申报文件显示:①2008年8月昱章电气前身上海昱章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昱章有限”)设立,项立峥持有公司100%股权,由胡汝舜、汪文琼各代为持有50%;2008年9月项立峥指示汪文琼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另一代持人金美云。②2014年9月,项立峥指示胡汝舜、金美云将股权予以转让,代持还原并让渡控制权:胡汝舜向许颖转让42.5%股权,向崔建华转让7.5%股权;金美云向崔建华转让15%股权,向项立峥转让17.5%股权,向骆建文转让17.5%股权;股权转让款由许颖、崔建华、骆建文向项立峥支付。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股东为许颖、崔建华、骆建文、项立峥,后续通过股权激励转让、其他股东增资入股,相关人员持股比例有所下降。昱章电气认定许颖、崔建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合计控制公司56.35%的表决权。
交易所在两轮问询中均对上述代持解除情况以及昱章电气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进行了关注。其中,①就代持解除,交易所重点关注了股份代持设置及解除的背景和原因、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②就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所要求昱章电气说明项立峥参与昱章电气经营决策和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结合任职、参与公司创始的经过和作用、以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分析未将项立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期要求等情形,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昱章电气的实际情况。

● 关于代持解除

就代持解除,昱章电气在第一轮问询时回复:2008年,项立峥自原工作单位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成套院”)退休,计划自主创业。为配合原单位的工作顺利过渡,项立峥在2008年8月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又由上海成套院的下属子公司上海科达机电控制有限公司(“上海科达”)退休返聘一年。虽然上海成套院和上海科达并未限制项立峥对外投资,但为避嫌,项立峥以现金方式提供资金并委托胡汝舜、汪文琼代为出资设立昱章有限。昱章有限全部股东权益归属于实际权益人项立峥。2011年至2013年间项立峥陆续引入骆建文、许颖、崔建华加入昱章有限。项立峥综合考虑了其本人年龄及精力、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述三人个人能力等因素,当时与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安排。2014年9月为兑现该安排,由名义股东胡汝舜、金美云根据项立峥的指示实施了相关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关系相应解除。代持相关当事人于当时均为口头合意,并未就股权代持设立、变更或解除事宜签订留存书面协议等法律文件。昱章电气结合现有其他文件资料、访谈查证和对相关当事人访谈工作的公证结果,认为前述股权代持的设立、变更及解除情况属实,当事人之间就股权代持事宜及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现实争议或潜在纠纷,并无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针对前述事实情况,交易所在第二轮问询时,要求昱章电气进一步说明:项立峥“为避嫌”安排股权代持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时任单位规定;解除股权代持时当事人之间的商议过程、相关股权转让安排的具体内容、仅以口头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014年之前项立峥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是否代骆建文、许颖、崔建华持股等。昱章电气进一步说明了相关事实,并列举了其他有类似代持情况的IPO项目作为辅助说明。
●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就实际控制人认定,昱章电气认为未将项立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系根据其参与昱章电气经营决策和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任职、参与公司创始的经过和作用、以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决定的结果,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期要求等情形,具体理由包括:①日常经营方面,根据昱章电气最近两年三会文件、主要内部规章制度、OA系统权限设置情况说明,并结合若干骨干员工的访谈,最近两年项立峥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活动;②持股比例方面,项立峥目前的持股比例为6.86%,其股东身份对昱章电气的经营决策并无重大影响;③项立峥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符合一致行动人推定规则的情形,实际也无一致行动安排。
同时,昱章电气说明,其认定许颖、崔建华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昱章电气实际情况,具体理由包括:①股权演变方面,许颖、崔建华二人自2014年9月受让股权至今,两人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昱章电气股份分别未曾低于34.31%和16.98%,除许颖控制的且崔建华持有较大份额的员工持股平台外,两人始终为公司前两大股东;②治理结构与经营决策情况方面,最近两年,两人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保持了多年来所形成的对公司治理的一致行动和公司运作的共同控制;③为进一步巩固共同控制关系和明确一致行动和相应权利义务安排,两人于2021年11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 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申报文件显示,昱章电气多名董监高、4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曾在上海成套院或其下属子公司上海科达任职,并于2013年及之前入职发行人(“成套院离职人员”)。昱章电气11项发明专利中,10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有成套院离职人员,其中4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集中在2012、2013年,与相关人员在上海成套院任职时间有所重叠。
交易所在两轮问询中均关注了核心技术来源情况
第一轮问询中,交易所关注了前述人员入职发行人是否涉及违反上海成套院、上海科达的竞业禁止或保密约定;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来源于上海成套院的情况,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就该等问询,昱章电气认为其全部发明专利均系利用昱章电气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与上海成套院及上海科达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关成套院离职人员在上海成套院及上海科达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务无关,并非相关人员在上海成套院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具体理由包括:①基于成套院离职人员的说明、对原上海成套院行政领导的访谈,以及取得的上海成套院书面回函确认,该等人员均未曾与上海成套院或上海科达签署有关竞业禁止或保密的协议或文件,入职昱章电气不涉及违反相关竞业禁止或保密约定。②昱章电气现有11项发明专利,10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中有成套院离职人员。其中,杨鸿钧(系公司副总经理)曾在上海成套院任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能力参与昱章电气4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但该等专利与其在上海成套院的本职工作或其他工作任务、物质技术条件无关;除此情形外,昱章电气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时,相关成套院离职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均已满1年,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1]。③经对比上海成套院的主要技术、产品、业务与昱章电气的主要产品、技术,双方虽存在部分同类或功能相似产品,但双方该等产品的技术路线、设计、部分核心器件、软件、工艺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双方各自独立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及产品经营,并未就此开展任何合作;除此之外,双方的其他主要产品、技术并不相同。④上海成套院书面回函确认,其与昱章电气、昱章电气直接及间接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纠纷,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并无争议。
针对前述回复,交易所在第二轮问询中要求昱章电气进一步说明,公司高管杨鸿钧在上海成套院任职时就参与昱章电气4项专利研发工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时任单位规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要求昱章电气补充说明其技术演变、产品升级发展过程及客观依据,实现了哪些技术创新发展,是否具备持续自主研发能力。
二、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好达电子”)主营业务为声表面波射频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
2.png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锡市好达投资有限公司(“好达投资”)通过直接及间接形式,合计持有好达电子27.2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平通过持有好达投资及持股平台出资额,合计持有好达电子20.84%股份,拥有好达电子32.50%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板块及上市标准:拟上市板块为科创板,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市申请情况:好达电子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6月3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会议,并于2021年12月10日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因好达电子及其保荐人撤回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6日终止对好达电子发行注册程序。
 2. 案例主要看点 
关于专利纠纷
申报文件显示:2021年1月、2021年9月,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村田”)对好达电子共提起5起诉讼,认为好达电子共5种型号滤波器产品对其造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好达电子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并合计赔偿130万元,同时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好达电子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而向好达电子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
交易所在两轮问询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均就上述专利纠纷情况进行了关注:
第一轮问询中,交易所要求:①说明好达电子涉诉技术的研发过程,包括研发时间、参与人员、技术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是否为原始创新或集成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②结合权利要求对比分析、诉讼进展、好达电子反诉请求,进一步说明涉诉产品是否侵犯村田涉案专利;③测算好达电子因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对好达电子产品销售、核心技术、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涉诉产品范围及赔偿责任扩大的风险,及对本次上市的影响和风险。
就该等问询,好达电子回复:①涉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均为行业通用技术或对公知技术的二次创新,不涉及原始创新或集成其他竞争对手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②根据公司聘请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好达电子有较大概率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申请两件涉案专利无效;如该等专利无效,法院将驳回村田的诉讼请求,好达电子将在相关专利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③好达电子列出了在败诉情形下测算的预计赔偿金额(未公开披露测算金额,具体数据及相关测算过程已申请豁免披露)。若好达电子败诉,好达电子继续生产和销售涉诉产品将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风险;亦不排除后续村田就其他专利向好达电子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鉴于好达电子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涉诉产品及其侵权范围扩大的赔偿风险将不会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
第二轮问询中,因村田涉案专利对应的好达电子涉诉产品由2021年1月的3款增加至2021年9月的4款,另外2021年9月新增1起村田与发行人专利纠纷,交易所要求:①说明涉诉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是否准确、客观,其他产品及在研技术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可能应用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目前已发生或可预见的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潜在侵权纠纷;②结合迭代产品目前的销售情况,说明迭代产品在功能上是否能够完全替代现有产品,是否在此基础上形成,是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是否支持发行人关于替代涉诉产品的判断;③结合专利贡献度的选取依据、涉诉产品范围、迭代产品替代进展等,说明发行人测算赔偿金额的准确性,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中,就村田专利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好达电子回复:①涉案专利不涉及好达电子的核心技术和在研技术,其主要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②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预计较低,不属于重大诉讼;涉诉产品和潜在侵权产品仅为发行人众多型号产品中的少数几种。同时,好达电子列举了,若存在将潜在侵权产品亦提起诉讼且好达电子在该等案件中均败诉的情况下,好达电子报告期各期预计减少的营业收入金额和占比、减少毛利的金额和占比、涉诉产品和潜在侵权产品的库存金额等(未公开披露测算金额,具体数据及相关测算过程已申请豁免披露),以进一步说明该等专利纠纷对产品销售、持续经营的影响较小,不存在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③好达电子实际控制人刘平已出具承诺:就好达电子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村田的未决诉讼案件,其将积极推动好达电子的应诉、专利无效抗辩及相关应对措施;如果好达电子的上述诉讼败诉并因此需要执行生效判决结果,其将承担好达电子因此而需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好达电子和好达电子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损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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