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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从“天价分手爆料”到紧急禁令:公众人物为什么需要一份真正能执行的保密协议?

Author: Edward LIU Lori Ng
前言

从亲密关系中的真实信息披露、名誉与隐私救济,到保密协议的跨境执行

一场亲密关系纠纷,如果同时出现“天价礼金”“代孕安排”“长文爆料”“社交平台休战”和“交由法院处理”等元素,几乎天然具备成为全网热搜的全部条件。近期,围绕知名艺人与企业家的感情及财务争议,公众看到了私人关系如何在数小时内被推入舆论场,也看到了当事人即使迅速降温、道歉或诉诸法律,已经外溢的信息仍难以真正收回。

本文不评论任何具体个案中的事实真伪、责任归属或诉讼胜负。有关事实最终如何认定,应以司法程序、生效裁判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为准。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在公众人物、高净值人士和企业家的亲密关系中,如果一方掌握了大量真实、敏感且可传播的私人信息,事后再依赖名誉权、隐私权或损害赔偿,往往已经太迟。

对于普通人而言,前伴侣公开私人关系细节已足以造成严重困扰;对于公众人物而言,损害还会外溢到商业代言、投资人信任、品牌合作、职业机会和家庭成员。私人信息一旦被单方叙事、切片传播并反复二创,即使日后获得有利裁判,也未必能够修复声誉损害和商业机会损失。

这类事件最危险之处,往往不在于完全虚构。双方是否交往、款项是否支付、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存在、行程是否发生,都可能有一定事实基础。但真实信息经过选择性截取、语境剥离、重新编排和社交媒体放大后,仍可能造成严重且难以逆转的损害。

因此,核心问题不仅是“对方是否造谣”,更是即使有关信息真实存在,披露方是否仍然有权将其公开?

关系型保密协议(NDA)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存在。它并非限制当事人依法报案、举报、作证或维权,而是预先约定哪些私人信息不得公开、哪些使用或传播行为构成违约,以及在风险发生时如何迅速寻求禁令、行为保全、删除、交出资料、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救济。

换言之,它主要处理那些真实存在、合法知悉、但未经同意不应被拿到公众面前传播的信息,而非单纯针对“假信息”。


一、没有保密协议时,人格权救济仍存在现实局限
即使没有保密协议,当事人仍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寻求保护。如果一方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其擅自披露他人不愿为外界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即使披露内容真实,也可能侵害隐私权。姓名、住址、健康状况及行踪等信息,还可能受到个人信息权益规则的保护。

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亲密关系纠纷中对外披露的内容往往包含部分真实信息。此时,争议不能仅归结为是否捏造事实,还需考察披露方是否歪曲关键事实、隐去重要语境,或者以明显超出维权必要限度的范围和方式传播相关信息。披露方以维护自身权益、回应公众质疑或者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的,也仍需审查其披露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该法。因此,前伴侣之间处理相关信息是否直接适用该法,应结合行为目的、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具体判断;即使该法不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仍可能提供保护。

对被披露方而言,维权本身还可能造成私人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为反驳已经公开的单方说法,证明相关内容存在歪曲、断章取义或者遗漏重要事实,其有时不得不提交原本不愿公开的资料。这使其陷入两难:不作回应可能任由不利评价持续形成,作出回应又可能进一步暴露私人生活。

此外,网络传播具有扩散迅速且难以完全消除的特点。即使法院判令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已经形成的社会评价和商业影响也未必能够恢复。因此,在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因此,没有NDA并不等于无路可走:当事人仍可依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权侵害禁令寻求保护。但这些救济通常发生在信息外泄之后,且在真实信息、选择性披露、公共关注和商业声誉交织的场景下,举证、损害量化和声誉修复均存在不确定性。公众人物真正需要的,往往是在披露发生前就形成清晰、可执行的约束。


二、保密协议的功能:通过合同设定更明确的信息边界

NDA的法律逻辑不同于名誉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关注言论是否因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而降低社会评价;隐私权关注是否未经同意侵扰、泄露或公开私人生活领域;NDA关注的则是当事人是否已通过合同承诺,对特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合同可以把抽象的信息边界具体化。某项披露在没有合同约定时未必当然构成人格权侵权;但如果披露方已明确承诺不公开,仍可能构成违约。

因此,关系本身、通讯和影像资料、财务往来、家庭和健康信息、婚育安排、行踪记录,以及与职业或商业活动有关的未公开资料,都可被纳入保密范围。发生争议时,首先审查的就不再只是内容是否失实或社会评价是否已经降低,而是信息是否落入约定范围、披露是否获授权、是否存在合同例外。

当然,保密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已经合法公开、从合法来源取得或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通常不应受到同等限制。协议也不应妨碍当事人向法院、执法机关、监管机构或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真正需要限制的,是在缺乏正当理由和合理必要性的情况下,把亲密关系中的私人信息投向媒体、社交平台或其他公共渠道。

条款还应避免过度宽泛。若NDA被写成禁止一切负面表达、限制正当维权或掩盖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影响效力和执行,也会在自愿性、公平性及公序良俗层面受到挑战。NDA的目的在于把原本只能在侵权发生后个案判断的信息边界,预先转化为明确、可预期、可执行的合同义务,而非最大限度地让一方沉默。


三、“未点名”“纯属虚构”“欢迎转载”,都不是免死金牌

亲密关系爆料未必直接点名,也可能以小说、回忆录、匿名投稿、访谈、短视频或所谓“虚构故事”的形式出现,并附上“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等声明。

此类声明不能当然排除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仅是其中情节与某一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因此,判断内容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不能只看有没有真实姓名。即使用化名、代号或“圈内人士”等说法,只要结合职业、经历、关系时间、活动地点、款项金额、代表作品、家庭关系和发布背景,足以使相关受众识别对象,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识别性。

发布账号背景、当事人既往关系、评论区身份猜测,以及发布者后续确认、暗示或引导网友识别等因素,均可能进入综合判断。

“不设版权”或“欢迎转载”同样不能隔离人格权责任。著作权许可只解决复制、传播是否侵害作者著作权的问题,并不赋予作者公开他人隐私、泄露私人信息或贬损他人名誉的权利;相反,鼓励转载、向媒体或营销账号提供素材,可能进一步扩大损害。


四、一份真正有用的关系型NDA,应写清什么?

亲密关系场景下的NDA不同于普通商业保密协议。它保护的通常不是技术资料或经营秘密,而是私人生活、人格尊严、家庭关系、财务安排和公众形象。

保密信息不必穷尽列举,但应覆盖核心类别:双方关系、通讯内容、照片、录音录像、财务往来、家庭信息、行踪安排、医疗及婚育事项,以及其他根据性质和取得背景应被合理理解为保密的信息。

实务上,至少应写清以下几组问题。

(1)直接披露与间接披露:在社交媒体环境中,不点名也可能完成识别。职业、所在地、交往时间、共同经历和金额等信息一经组合,便可能使特定受众识别当事人。因此,保密义务不应只限于实名披露,还应覆盖足以使相关受众合理识别对象的间接披露。

(2)本人披露与通过第三方传播:一方也可能通过朋友、工作人员、媒体、自媒体或匿名账号传播信息。协议应覆盖主动提供资料、授意发布、协助传播,以及通过评论、转发或补充信息确认相关内容等行为。

(3)信息的使用、保存与安全管理:保密义务不应只限制公开传播,还应合理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编辑、转交和商业使用。对于存储在手机、电脑、云端或社交账号中的敏感资料,协议可要求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约定因未妥善保管导致泄露时的责任。

(4)关系结束后的资料处理:关系结束后,对不再有合理保存必要的私人资料,可约定返还、删除或停止使用。但与诉讼、仲裁、报案、监管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关的资料,不宜无条件销毁;必要时可交由律师或独立专业人士保管,并限于合法程序使用。

(5)保密义务与非贬损义务: 保密条款可与适度的非贬损义务结合,限制公开侮辱、羞辱、恶意贬低或引导网络暴力等行为。但非贬损义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一切负面表达,更不能妨碍依法维权、陈述事实或其他合法必要披露。

(6)设计具有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如果协议只写“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作用有限。违约责任应让当事人可预见未经授权披露的后果,例如:

  • (a)阶梯式违约金:可根据披露对象、信息敏感程度、传播范围及停止通知后是否继续披露设置不同金额;金额应与可预见的声誉损害、商业风险和止损成本合理关联,避免因过高而被调整或削弱执行效果。

  • (b)损失及费用承担:可明确违约方赔偿与违约存在因果关系的商业损失,以及公关、律师、取证、公证、平台投诉和舆情监测等合理费用。

  • (c)停止披露与协助止损:违约方应立即停止传播,删除或撤回其控制范围内的内容,停止向第三方提供资料,说明已知传播路径,并配合平台、媒体采取删除、屏蔽、更正等止损措施。

  • (d)紧急救济:协议可确认未经授权披露可能造成难以弥补且难以量化的损害,守约方有权依法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制令、停止披露、删除内容、交出资料、财产保全或其他紧急措施。该等约定不能保证法院必然支持,但有助于证明风险紧迫性。

归根结底,关系型NDA应围绕三个问题建立规则:

(1)什么信息应当受到保护;

(2)什么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者披露;以及

(3)哪些合法、必要的披露不应受到限制。


五、跨境关系中,适用法律和管辖不是“模板尾巴”

对于公众人物、高净值人士和企业家而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不是合同末尾的技术性内容,而是决定NDA能否及时发挥作用的核心安排。

当事人、资产、信息存储地和传播渠道可能分布在多个法域。披露可能发生在内地即时通讯或媒体平台,也可能发生在X、Instagram、YouTube、Telegram或境外媒体;资产可能在内地、香港或其他境外法域。选择什么法律、在哪里起诉或仲裁、能否迅速取得临时救济、裁判能否执行至对方资产,都会直接影响NDA的实际效果。

适用法律的选择,应考虑相关法域对保密义务、人格权、隐私保护、禁令救济、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的态度;争议解决地的选择,则应考虑程序保密性、临时措施、处理同类争议的经验,以及裁判结果在资产所在地的执行便利性。

若对方主要资产在内地,且风险主要来自内地平台,内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平台处置、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执行方面可能更直接。若对方在香港有资产,或双方签约、付款、居住、公司安排与香港有实质连接,香港法及香港争议解决机制在保密义务、禁制令和跨境执行方面可能更有价值。若资产或传播渠道在其他法域,还需单独评估当地临时禁令和执行机制。

管辖设计应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哪里最可能及时阻止披露,哪里最可能使违约责任获得实际执行。前者关乎行为保全、禁制令、平台处置和程序效率;后者关乎财产保全、资产执行、判决承认和仲裁裁决执行。跨境关系中,有时需要多法域文件组合,而不是单一模板合同。

多法域安排可以包括内地法、香港法或其他法域下的保密协议、承诺函、补充协议或当地执行文件。针对内地平台传播风险,可考虑内地法下的保密和人格权救济安排;针对香港资产或香港身份连接,可考虑香港法下的保密承诺、禁制令和赔偿安排;针对境外资产或境外社交媒体传播风险,则应评估当地法下的临时禁令和执行机制。

但多法域文件组合不能只是叠加模板。不同文件之间应分工清晰,并避免在适用法律、争议解决、保密范围、违约金、赔偿计算和救济方式上相互冲突。否则,多法域安排可能增加争议,削弱执行效果。


六、香港法的价值:违反保密义务与禁制令

在香港法下,NDA首先可作为合同执行;即使没有明示协议,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的 breach of confidence 也可能提供保护。通常需证明三点:信息具有必要的保密性质;信息是在产生保密义务的情境下取得;以及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对公众人物而言,香港法的关键价值在于禁制令。如果一方威胁公开保密资料,另一方可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临时或中期禁制令,要求不得发布、不得向媒体提供、不得继续传播或使用相关资料,并可寻求删除、交出、销毁等配套命令。与事后赔偿相比,发布前禁令更贴近公众人物控制信息扩散的实际需求。

香港法文件中应明确,未经授权披露将造成金钱赔偿难以充分弥补的损害,守约方有权寻求禁制令、强制履行、交出资料、删除、销毁及其他衡平法救济。该等约定不能替代法院判断,但能为临时禁令申请提供重要的合同和事实基础。

香港法文件还应重视资料处理。关系结束后,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云端备份、转账文件、医疗资料和旅行记录,往往是日后披露的主要来源。协议可要求在关系结束或收到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内返还、永久删除或销毁资料及副本;若为法律程序保留证据,则应限制为律师保管并仅用于合法程序。


七、NDA不是封口令,更不是违法行为保护伞

NDA的正当性,建立在保护合法隐私、人格尊严及商业信用之上,不能被用来掩盖违法行为、妨碍司法程序或剥夺法定权利。

无论在中国内地法还是香港法下,协议均不应限制一方依法向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监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报案或举报;也不应阻止一方向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在必要范围内披露信息,以获得专业协助。

因此,协议应清楚区分两类披露:一类是向有权机关、司法或仲裁程序、监管机构及专业顾问作出的必要披露;另一类是面向公众、媒体、社交平台、粉丝社群、论坛和营销账号的舆论披露。前者应予保留,后者才是NDA应重点规制的对象。

换言之,关系型NDA旨在要求争议回到合法程序和必要范围内解决,而非让争议一方永久沉默。它保护的是合法隐私,不保护违法秘密;限制的是利用私密信息进行公众传播或舆论施压,不限制正当维权。


八、结语:感情可以结束,信息不应失控

公众人物在亲密关系中的最大风险,未必是分手本身,也未必只是金钱纠纷。更具破坏性的,是关系终止后,一方将真实或部分真实的私人信息选择性公开,并借助社交媒体完成叙事、放大和持续传播。

如果内容不实,名誉权可以提供救济;如果公开的是私密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和 breach of confidence 也可能提供保护。但这些路径多具有事后性,并且在真实信息、选择性披露、公众关注和商业声誉交织时,存在证据、程序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

关系型NDA的价值,在于预先把特定真实信息约定为保密信息,把特定披露方式约定为违约行为,并把本应在法院、仲裁、律师和监管机构之间解决的争议,尽可能排除在社交媒体审判之外。

所以,公众人物需要的并非一纸粗糙的“封口协议”,而是一套覆盖真实信息、影射表达、社交媒体传播、跨境管辖、资产执行和紧急救济的信息风险安排。感情可以结束,财务争议可以诉诸法律,但关系中形成的私人信息,不应当然成为任何一方公开传播或舆论施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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